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大龄征地保障人员特殊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3-03346 |
文件编号 | 浦人社〔2023〕21号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医保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4-24 |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
大龄征地保障人员特殊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大龄征地保障人员特殊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4日
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大龄征地保障
人员特殊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新区大龄征地保障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根据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印发的《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大龄征地保障人员特殊就业援助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大龄征地保障人员特殊就业援助的申请
(一)申请材料
1、《浦东新区大龄征地保障人员特殊就业援助认定申请表》;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征地保障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原则上优先使用社会保障卡);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申办流程
1、“一次性缴纳社保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两保障一补偿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新区征地安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
2、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新区征地安置责任单位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补贴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书面材料提交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告知本人。
3、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并公示后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4、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支付补贴资金到个人社会保障卡等银行账户。
二、其他
(一)《办法》第一条中不属于大龄征地保障人员界定范围的情形如下:
1、“选择自谋职业一次性与征地单位买断的被征地人员”是指因征地被安置责任单位接收的劳动力,向安置责任单位申请自谋职业并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被征地人员。
2、“征地待工人员”是指因征地被安置责任单位接收的劳动力,因单位无法安排岗位,按月领取待工待岗生活费,按月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被征地人员。
3、“征地待退休(内养)人员”是指因征地被安置责任单位接收的劳动力,因单位无岗位安置,且达到一定年龄以上、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待退休(内养)待遇,按月参加“职保”的被征地人员。
4、“征地养老人员”是指征地安置时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
(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备案手续”是指按规定在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三)《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是指从申请之月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或按月领取养老金之月计算。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起可以申请补贴。一次性缴纳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满180个月且申领镇保生活费期满后的被征地人员中的女性年满50周岁起可以申请补贴。
(四)《办法》中的补贴应在符合条件之月起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部分,视为放弃。
(五)《办法》中的补贴与市灵活就业岗位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六)2003年10月之前的原被征地劳动力,一次性补足15年“镇保”的,参照执行。
(七)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申请材料明细和相关表格均可通过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官网直接查询下载。
(八)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期限与《办法》一致。
(九)本实施细则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