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578210202100133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医保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要求, 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保障,落实工程价款规范结算
建设单位应当从源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全面推行人工费和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杜绝工程款拖欠。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要求,约定人工费金额及拨付周期,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化总包代发,落实按月足额支付
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等各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月基本工资额度、绩效工资额度及年度发放次数、支付方式、支付日期等,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应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代发。专业分包单位再进行劳务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签订三方代发协议,约定由劳务分包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代发。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的农民工工资应当包括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所有工资性收入,月基本工资应当按月足额发放,符合不同工种的实际需求;绩效工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节点发放,每年至少支付一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人脸识别,落实人员实名制考勤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浦东新区工地管理应用场景监管要求,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工程建设项目人脸识别装置的设备安装、联网接入工作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人脸识别管理同工地门禁结合,落实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加强工地人员动态管理,将考勤数据作为现场人员到岗及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考勤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 年,为保障工资支付提供有力支撑。各分包单位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的日常检查,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并抄送监督机构。
四、强化监督执法,落实信用监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工地管理应用场景线上监管和日常检查巡查线下监管的方式,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价款支付制度、用工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并牵头处理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的欠薪案件,营造良好的建设市场环境,对落实不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改正。同时,人社部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联动,健全部门间欠薪线索的移送、转办、反馈、通报机制,完善讨薪信访疑难案件的联合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和协同,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对因工程款支付纠纷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定期向市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涉事单位在公布的期限内不得参加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报名。
五、全面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告知制度
本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牵头成立保障农民工工资协调处置小组,在工程项目部专设协调处置办公室,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及生活区等醒目位置分别设立建筑工人维权信息告示牌。参建各方应当严格落实自身主体责任,深入排摸农民工工资欠薪隐患,对各类纠纷苗头和不稳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消除,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工地围墙内部。
维权信息告示牌应明示以下信息:(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市、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基本信息及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维权信息告示牌应保持内容完整、字体清晰、布设整齐、安置牢固。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