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行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索引号 SY0024578640202200072 发布机构 高行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7-26

高行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浦委办发〔202132号)文件要求,加强我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措施落实,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结合高行镇实际,特制定高行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措施落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浦东新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镇党委和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机关各部门、镇属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各村(居)委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坚持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为基本内容,坚持以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原则要求,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工作方针,坚持以激励惩戒结合、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为重要措施的责任体系和法治制度。

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有关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镇党委书记,与镇长同为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安排四次书记专题会或党政班子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和任务,组织研究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体制、机制、 政策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每年至少带头开展四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工作调研。

(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安全生产纳入党政班子成员职责清单, 督促建立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制度,督促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制度,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  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社会文明与法制宣传 教育以及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本镇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作为衡量经  济发展、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 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 机构建设,统筹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重视支持安全 生产工作。

(七)发生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造成较大后果(一般指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且处置有一定难度,或突发事件比较敏感、可能恶化的,第一时间亲自或委托其他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镇长,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镇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以及安 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 容,纳入镇长办公会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至少安排四次办公会议或者相关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与任 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三)组织制定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每年听取一次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汇报并进行检查考核。

(四)将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执法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技术支撑、应急救援等工作经费以及人员和装备经费必需的保障投入制度。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将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到项目引进、产业布局、市政建设规划中,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本镇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分管副镇长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六)领导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巡查考核本镇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或委托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全体会议或本镇安全生产大会,部署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带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或工作调研。

(七)推动和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创新,协调有关 部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社会共治。

(八)发生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造成较大后果(一般指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且处置有一定难度,或突发事件比较敏感、可能恶化的,第一时间亲自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 镇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实施监督, 严肃责任追究;协调组织部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干部队伍力量,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监督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协调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增强全民安全意识,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协调有关部门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将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二)抓好分管领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四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分管领域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领域中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督促分管领域、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订安全生产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与措施,每年至少四次带队开展分管领域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工作调研等活动。

(三)分管领域、部门发生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造成较大后果(一般指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第一时间亲自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四)完成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八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镇长,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以及镇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镇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镇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  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与任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组织实  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四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全体会议或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年四次在季 度工作会议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四)督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订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落 实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制度,适时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类专项  检查,指导、监督社区和村(居)委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 带队开展四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或工作调研。

(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指导督促各部门、社区和村(居)委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组织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

(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 求,组织制定本镇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明确工作目标、计划与  措施,督促要求各部门、社区、村(居)委推进落实,督促要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落实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巡查考核工作。

(七)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推动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第三方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协调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激励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安全文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智能化等工作。

(八)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本镇有关部 门、社区和村(居)委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每年至少督促安全生 产监管机构组织开展一次本镇辖区内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

(九)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 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镇应急演练。

(十)发生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造成较大后果(一般指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第一时间亲自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十一)完成上级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九条 镇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部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领导责任,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领域、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以及镇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按照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组织分管领域、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领域、部门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有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领域、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四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领域、部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目标管理、应急管理、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四次分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工作调研等活动。

(六)分管领域、部门发生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造成较大后果(一般指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第一时间亲自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分管领域应急演练。

(八)完成上级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条 将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采取综合巡查和专项巡查方式,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将巡查结果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述职评议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 述职内容,重点报告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对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四条 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考核纳入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等,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或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八条 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制度。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约谈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

(一)在督查督办、巡查考核中发现履行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调查 的,或未落实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四)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有其他需要约谈警示情形的。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优。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职级或重用任职。

第二十一条 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或相关职能部门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细则所规定职责、法律  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 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 或退休,都应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 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担任多个职务的,应当同时履行相应的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高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高行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浦高行委〔201549号)和《高行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细则》(浦高行委〔201811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行镇职能部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职责清单。

 

 

 

 

 

 

 

附件

高行镇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职责清单

 

一、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职责

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职责

职能部门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和镇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策、决议和指示,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自觉接受镇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安委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本镇安全生产工作。

2.研究部署本镇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措施。

3.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分析本镇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协调解决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完成镇党委、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委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具体执行镇安委会制定的工作计划,落实重要政策、措施。

2.具体分解、细化和下达新区安委会及镇安委会相关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3.监督、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部门)落实区安委办及镇安委会工作决策、决议和指示,组织开展工作交流。

4.组织协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办有关事故隐患整改,推动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行动。

5.听取各部门安全工作汇报,总结镇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区安委会及镇安委会汇报。

6.完成镇安委会日常工作和有关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党政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同时协调做好相关安全生产信息的发布工作。

2.协调安排安全生产方面的应急事宜相关会议等保障工作。

3.牵头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物资的筹措。

4.负责督促机关大楼、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党建办(宣传统战)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做好宗教场所、少数民族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2.做好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宣传教育工作。

(五)纪检监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参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相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六)经发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安排,并推进实施。

2.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产业引导政策的主要内容,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尤其是招商引资中涉及重大危险源单位,同时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安全生产。

3.协调、配合做好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开展镇域内河道等点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平安办(信访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善后处理问题作为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

2.协调各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和处置安全生产相关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

3.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做好对群租房、外来人口的管控。

4.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对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安全法制教育。

5.牵头调解处理安全生产信访矛盾。

6.对口联系高行派出所、交警三大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城运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负责开展镇域内道路、公园、绿地等点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开展镇域内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牵头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及打击非法行医。

4.做好镇域内城市应急处置工作的机制建设、队伍管理和人员、物资保障。

5.对口联系高行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社发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负责监督管理敬老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管理福利企业、学校、教育机构、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对口联系卫监所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社建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监督管理镇房办、村(居)委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负责监督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社区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规建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协调、督促、检查及参与处理市政、建设等各类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

2.负责小型项目工程管理工作,参与小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3.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和环境保护工作。

4.参与协调处理建筑事故,参与协调处理城镇交通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

5.负责牵头各条线部门(单位)对农民建房、房屋(除物业管理外)、土地等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武装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负责人防空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民兵应急救援抢险,开展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物资的筹措。

(十三)综合执法队(城管中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职责。

2.配合平安办、规建办、应急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派出所、保税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开展群租、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以及地下空间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配合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和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5.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部门开展燃气管道和燃气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十四)经发中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履行农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农业机械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监督检查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检验、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培训、发证。

3.负责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

4.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等调查处理。

(十五)城运中心(应急管理中心)

1.监督检查企业(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

3.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企业(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完善监管信息网络,根据行业特点,实施分类监控,动态管理。

5.负责镇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发挥智能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应急处置工作。

6.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物资的筹措。

7.对口联系保税区消防大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六)城建中心(房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房屋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2.负责指导、监督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负责建立辖区内各类房屋信息的基础资料库,并做好动态管理。

4.参与实施辖区内各类危旧房的查险和督修工作。

5.负责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及动拆迁(征收)房屋、场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文化服务中心

负责文物保护点的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处置工作。

(十八)高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负责落实高行工业园区公共基础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日常管理维护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保障消防给水设施完好,消防车专用通道畅通。

2.负责园区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园区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规则,协助实施行业管理标准。牵头开展园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协调开展园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十九)保税区消防大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组织开展针对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依法查处违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3.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指导,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4.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分析、统计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发布消防安全信息。

5.协助参加其他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高行派出所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负责消防大队监管单位外所有单位、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执法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整改及行政处罚工作。

2.取缔和打击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

3.协助参加其他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一)交警三大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负责本镇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指导、监督有关单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2.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3.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通报事故情况。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和行政案件。

(二十二)市场监督管理所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

2.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重要内容。支持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单位,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4.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5.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6.依法组织查处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使用行为;依法对强制检定目录的安全防护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依法监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7.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依法实施产品质量监督。

8.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9.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及确保质量安全。

(二十三)卫监所第一执法中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职责

1.依法开展镇域内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相关工作,开展协管排查、投诉举报处理和无证行医监督执法工作。

2.配合镇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加强排查,对无证行医行为进行全覆盖检查,同时实施精准打击。

3.负责镇域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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