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573700202200010
信息名称 社会救助办事指南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周家渡街道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7-01

社会救助办事指南

一、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贴申请

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

办理依据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1724号)

申办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三无人员、三胞胎、司法老残、散居归侨、宽释人员、因公致残知青、纠错人员、港台回归人员、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起义投诚人员、特赦托派等。

申请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

3、特殊对象身份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民政特殊救济条件的当事人,由本人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

2、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3、审批同意的,从申请当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收费标准

免费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

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1220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民救发〔1997〕第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救发〔201415号)。

申办条件

符合《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沪府办发〔201416号)规定的家庭。

包括: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建筑面积。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共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申请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全市统一的申请表,并作出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同意经济状况核对的承诺原件;

4、书面申请原件;

5、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证明原件(单位劳资部门证明、失业证明、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救助金证明等);

6、家庭财产的证明(房产证、存款户名、车辆证明、股票开户名)原件和复印件;

7、涉及赡养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的收入证明原件(如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的人员的收入证明)。

办理程序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社会救助办理机构初审,提交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根据核对结果提交街镇审批;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家庭,被批准的按照批复实施救助,未被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

免费

 

三、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生活救助申请

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

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690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1220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民救发〔1997〕第8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救发〔201415号)。

说明: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办理程序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办条件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家庭基本教育费用支出之和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家庭基本教育费用支出之和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和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书面申请原件;

4、医疗发票原件;

5、教育费用票据原件;

6、家庭财产的证明(房产证、存款户名、车辆证明、股票开户名)原件和复印件;

7、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证明原件(单位劳资部门证明、失业证明、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救助金证明等);

8、医疗证明原件(病历卡或出院小结)。

办理程序

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对申请材料初审,提交市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根据核对结果由街镇审批;审批合格的从批准之月起给予救助;未予批准的书面告知并说明未予批准的原因。

收费标准

免费

 

四、住院医疗救助申请

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

办理依据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1543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须准确申报本人对象类别(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对象、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须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并经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申报申请人类别(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对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并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原件;

4、病史材料原件;

5、书面申请原件;

6、医疗费用单据原件;

7、单位及社会互助帮困的证明原件;

8、申报低收入家庭但不在享受低收入困难家庭补助的对象需提供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证明原件(单位劳资部门证明、失业证明、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救助金证明等);

9、申报低收入家庭但不在享受低收入困难家庭补助的对象需提供家庭财产的证明原件(房产证、存款户名、车辆证明、股票开户名)。

办理程序

乡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申请;核查申请人有关情况,对申报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提交市经济状况核对部门核对;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初步救助意见并报乡镇街道审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负责发放救助金。

收费标准

市民政局

 

五、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申请

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

办理依据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实施归并管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282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发放工作流程的通知》(沪民救发〔2007105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沪民救发〔200961号);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执行国家重度残疾标准的通知》(沪残联〔2014169号)。

申办条件

符合国家重度残疾人标准七类残疾一级、二级标准的人员;符合《关于<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沪民救发〔200027号)及相关规定,本市智力残疾三级残疾人参照重度残疾标准执行。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重残无业人员生活救助申请表;

4、书面申请原件;

5、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6、区级残联关于重残无业人员的认定证明原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经残联部门重残认定后,次月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请手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根据确认的信息审核其就业状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提交审批;民政部门及时将审批意见反馈申请人;被批准的,申请人可从申请之月起领取生活补助。

收费标准

免费

 

六、享受民政社会救助项目证明出具

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

办理依据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28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帮困助学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55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职成〔20062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通知》(沪财教〔201158号)。

申办条件

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认定标准的家庭和正在享受低收入专项救助的家庭。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书面申请原件;

4、与出证相关的其他材料原件(要求盖证明章的表式)。

办理程序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出具证明申请书;服务窗口通知后台查询,经查实确系低保家庭或正在享受低收入专项救助家庭的,即盖章或出具书面证明。

收费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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