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南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法制审核 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695150202200024 |
文件编号 | 惠府〔2022〕22号 |
发布机构 | 惠南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关于印发《惠南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法制审核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管社区,镇司法所,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各相关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惠南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法制审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惠南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印发
惠南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法制审核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街道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城管联〔2021〕2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城管联〔2021〕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法制审核流程,做好惠南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制定《惠南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法制审核实施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普通案件审核流程
1.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以下简称队员)完成案件立案、案调后,将案件提交至区城管执法局。
2.区城管执法局给出办案意见后,将案件流转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以下简称队长)审核。
3.队长审核不通过,案件将退回至队员进行补充调查。
4.队长审核通过案件,提交至镇长账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则案调结束,进入事先告知(听证)程序。
二、重大法制审核案件审核流程
(一)重大法制审核情形
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大法制审核:
1.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2.减轻行政处罚、对已完成的违法搭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
3.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等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5.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法制审核内容
1.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是否合法;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4.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以及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5.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三)重大法制审核流程
1.队员完成案件调查,经区城管执法局给出办案意见,完成事先告知(听证)程序后,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并提交至队长账户;
2.队长给出审核意见后,将案件提交至镇司法所进行审核;
3.镇司法所审核通过,案件将进入集体讨论程序;
4.上述程序中如审核不通过,案件将退回队员账户重新补充调查材料。
三、集体讨论程序
(一)集体讨论情形
1.符合听证范围的案件: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2.案情复杂、疑难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
4.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情形。
(二)集体讨论程序
1.集体讨论参与人员:镇长、副镇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条线)、司法所负责人、司法所法制审核人、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审核人员。
2.集体讨论具体流程:
(1)案件承办人陈述案件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调查过程、查明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相关证据、法律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建议处罚的内容等;
(2)案件审核人员发表审核意见,重点围绕案件的管辖权、证据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裁量的合理性等;
(3)参加会议人员向案件承办人、审核人员提问并发表意见;
(4)主持人提出结论性意见,参加会议人员表决;
(5)主持人宣布集体讨论决定;
(6)其他相关事项。
集体讨论材料由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整理后交至镇司法所审核,形成集体讨论记录打印成文档,交相关领导逐一签名确认,最终附在卷宗内进行案件归档处理。
(三)镇长办公会的集体讨论
1.适用情形:
(1)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2)巨大数额罚款,没收巨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巨大价值非法财物:对个人是指20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20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3)其他社会影响重大,有诉讼风险的案件。
2.参与人员:镇长办公会会议与会人员。
四、审核方式
(一)线上审核:执法平台网上书面审核。
(二)线下审核:法律文书原件审核、行政执法视音频记录审核。
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结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上海市城管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简易程序案卷保管期限为2年,普通程序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案件涉及复议诉讼的,永久保存。
五、审核账号使用
(一)网上办案执法平台系统已设三个账号:一是镇司法所审核人员账号,二是镇司法所负责人账号,三是镇机关负责人账号,三个账号人员,需授权电子签名使用,使用期限按职岗调整更替。
(二)网上办案执法平台系统已获授权镇电子公章使用。
非重大案件 |
重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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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阶段 |
1.承办人制作《立案审批表》报批; 2.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审批; 3.机关负责人审批通过。 |
立案阶段 |
同非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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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阶段 |
承办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并将证据材料上传办案平台。 |
调查阶段 |
同非重大案件 |
案件审议 阶段 |
1.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报批; 2.区城管执法局出具办案意见; 3.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审批; 4.机关负责人审查。 |
案件审议 阶段 |
1.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报批; 2.区城管执法局出具办案意见; 3.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审批; 4.机关负责人审查。 |
处罚阶段 |
1.承办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2.承办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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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 |
承办人依法制作《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依当事人申请是否启动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由镇司法所牵头组织实施)。 |
重大法制 审核 |
承办人报送《重大法制审核表》及案卷证据材料,由司法所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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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 |
制作《集体讨论记录》,与会领导需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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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阶段 |
承办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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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 阶段 |
1.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承办人上传相关代收罚没款凭证。 |
案件执行 阶段 |
同非重大案件 |
结案阶段 |
1.承办人制作《结案审批表》报批; 2.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审批; 3.机关负责人审批。 |
结案阶段 |
同非重大案件 |
文书归档 |
按归档规范进行文书归档 |
文书归档 |
同非重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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