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1823 |
文件编号 | 浦城执法〔2024〕20号 |
发布机构 | 综合执法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3-27 |
关于印发《加强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支(大)队,各街镇(管委会)中队: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加强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7日
加强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为全面落实执法三项制度,强化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根据市城管执法局《关于上海市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和《浦东城管执法局关于案件“应立尽立”工作规范》《浦东城管加强干部队伍作风纪律和执法规范建设的若干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明晰责任
勤务监督处负责区城管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有关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落实,牵头实施考核工作。
各支(大)队、街镇(管委会)中队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执法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执法记录仪具体使用工作;要确定专管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仪日常管理工作。
二、规范使用管理
(一)使用管理原则。
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原则。未经批准,严禁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其他活动。
实行“出勤必带、执法必用”原则。坚持执法全过程记录,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实行“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原则。规范视频音频记录和保存,确保视频音频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二)使用管理规范。
1. 使用范围。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开展专项整治、信访处置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记录。
2. 使用规范。
(1)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肩部或者胸部位置;必要时,根据执法现场环境,将执法记录仪放置合适位置或者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2)当事人在执法现场时,执法人员应当准确告知当事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法定程序。
(3)现场视音频记录,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记录过程中,应当进行多角度取证,确保视听资料连续、完整、客观、真实。
城管执法辅管人员在执法人员现场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4)执法过程中,因执法记录仪故障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造成无法继续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录的,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浦东城管APP进行报备后,可使用工作手机或其他摄录设备进行应急辅助拍摄。
3. 保存归档。
(1)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信息导入采集工作站。视音频导入后,应登入电子证据平台按工作类型分别以信访处置、日常执法检查、案件办理和其他类对视音频文件进行标注,标注的格式命名应按执法时间、案件序列号、当事人姓名、案件办理阶段等信息予以补充完善。
(2)对于应急情形使用手机或其他设备辅助拍摄的,执法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须将手机视音频于当日上传至中队指定载体,并由单位专管员于3个工作日内将有执法记录视音频的载体送至局信息指挥中心,由局信息指挥中心在符合网络安全的条件下上传保存。
(3)涉及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敏感事件,可能引发舆情;遭到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执法行为可能引发当事人信访投诉等情况的,应作为重要资料予以标注,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证据使用的,保存期限与其相应案卷保存期限一致。
4. 安全和隐私保护。
其他单位或者人员需要查看、调取执法记录信息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做好相应登记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视音频资料,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5. 健全制度。
(1)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仪及视音频资料使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采集、存储和调取查阅等流程。
(2)单位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使用管理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视音频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3)各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维护。出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上报维修并做好台账登记,通过城管APP中的相关模块进行报备。执法记录仪故障期间的设备使用由单位专管员统筹协调。
三、使用管理情况核查
(一)执法记录仪未开启情况核查。
局案件“应立尽立”核查工作组、督察大队、案件管理中心中心在开展分类分级检查核查、作风纪律督察和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涉及调用执法记录仪视音频记录的,应当同步开展执法人员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的核查。
对查实的未开启执法记录仪的情形,需填写《执法记录仪未开启认定移送单》(附件1),经核查部门审批后,移送勤务监督处;由勤务监督处汇总后,定期移送政治处。
(二)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不规范情况核查。
勤务监督处牵头组织核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发现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需填写《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不规范行为移送单》(附件2),移送勤务监督处。
1. 执法全过程记录不规范的;
2. 未按规定及时上传视音频资料的,未按规定将手机或其他摄录设备视音频送至局信息指挥中心上传保存,致使记录损毁、灭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视音频资料的;
4. 擅自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音频资料的;
5. 故意拔除4G执法记录仪通讯sim卡导致无法连接传输的;
6. 将执法记录仪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违规使用的;
7. 执法记录仪出现故障后,未按规定报备使用手机进行摄录的,事后未能将执法记录仪及时报修的;
8. 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考核通报
(一)核查结果通报。
对于核查发现的执法记录仪不开启和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不规范情况,定期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二)纳入绩效考核。
将执法记录仪不开启和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不规范情况,纳入各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具体考核事宜按照局当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实施。
(三)责任追究。
政治处按照局“双十”禁令等规定,对执法记录仪不开启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予以处理。
附件:1. 执法记录仪未开启认定移送单
2.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不规范行为移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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