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无人机管理 与使用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2846 |
文件编号 | 浦城执法〔2024〕30号 |
发布机构 | 综合执法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4-18 |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无人机管理
与使用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支(大)队、各街镇(管委会)中队: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无人机管理与使用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8日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无人机
管理与使用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浦东城管无人机管理与使用,有效推进无人机智能监管工作正规化,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浦东城管综合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人机智能监管,是指依托飞行控制中心(以下简称“飞控中心”),综合浦东城管领域执法事项、监管区域等因素,科学设定巡航路线、监管频次,运用无人机开展智能巡航或远程控制飞行,实现数据自动传输、违法行为智能识别、在线派单处置的监管模式。
第三条 信息指挥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无人机智能监管工作。执法业务支(大)队、街镇(管委会)中队依据职责共同参与、协助无人机智能监管工作。
第四条 无人机智能监管坚持技术与业务深度融合,坚持实战实用,坚持赋能一线。
第二章 无人机机场和飞控中心建设
第五条 信息指挥中心负责根据智能监管全覆盖要求,合理规划和建设无人机机场。
第六条 信息指挥中心负责建设飞控中心。应不断加大智能应用开发力度,为推进无人机智能监管提供智能、便捷、实用、规范操作平台。
第七条 信息指挥中心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无人机飞行安全管理规定,建立无人机飞行及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无人机飞行及监管数据安全。
第三章 监管对象数据库建设
第八条 执法业务支(大)队负责确定所涉及执法监管领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水务管理、城市交通管理、土地管理等)内可通过无人机智能监管的住宅小区、生产经营场所、市政道路、河道航道、建设工程、违法用地以及区域乱点乱象等。
第九条 执法业务支(大)队会同相关城管中队通过管执联动信息共享、相关信息数据比对、实地采集等多种方式获取监管对象数据信息,最大化提高数据信息的精准度。
第十条 信息指挥中心会同执法业务支(大)队按照无人机智能监管需要,在飞控中心将监管对象信息进行点位落图。
第十一条 信息指挥中心会同执法业务支(大)队根据无人机智能监管需要,建立规范的监管对象数据库。
第十二条 信息指挥中心应制定执法对象数据库维护和更新机制,确保数据库的动态更新。
第四章 监管事项设定
第十三条 执法业务支(大)队应根据无人机智能监管技术应用水平,确定各监管对象范围内的监管事项。
第十四条 执法业务支(大)队会同信息指挥中心按照无人机技术规范,设定无人机智能监管事项要素,为无人机智能监管提供智能识别、智能感知、巡屏发现、视频照片识别技术点。
第十五条 信息指挥中心负责设定监管事项的智能识别技术要素,包括:对象坐标点位、无人机飞行高度、视频照片拍摄角度、镜头焦距设定、航拍素材类型、航拍素材数量、拍摄时间段以及智能感知所需要的监管阈值等。
第五章 监管频次设定
第十六条 执法业务支(大)队会同信息指挥中心根据执法监管对象行业特点和无人机飞行能力,设定无人机智能监管频次的规范和基准。
第十七条 根据分类分级监管原则,按照监管对象或区域违法行为的变动情况,设定智能监管频次调整模型,实行监管频次自动动态调级。
第六章 航班航线和飞行监管模式设定
第十八条 信息指挥中心根据监管对象和监管事项范围、机场布点、信号距离、监控盲点以及监管频次、突发应急等因素,按照“综合飞一次”方式,合理规划自动飞行航班航线,设定智能飞行监管模型。
第十九条 信息指挥中心根据无人机自动飞行和日常工作实际需要,设定常态巡航、计划申航、处突急航三类飞行监管模式。
常态巡航是指无人机根据所设定模式,自行开展日常巡航。
计划申航是指根据执法业务支(大)队和街镇(管委会)中队申请,针对非固定监管对象或不适合常态巡航的监管对象,进行阶段性或临时性巡航。
处突急航是指根据区城管系统内部单位以及区应急局等相关委办局的请求,处置突发应急事宜,进行应急执飞。
第七章 飞控中心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信息指挥中心制定飞控中心工作制度和机制,负责飞控中心操控人员的招录、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信息指挥中心应开展智能数据审核、巡屏监管、图频比对等,提高无人机智能监管效能。
智能数据审核是指对通过AI智能算法无人机可自主识别的违法线索,进行人工审核,确保自主识别违法线索的准确性。
巡屏监管指对无法通过AI智能算法自主识别违法情形的重点监管事项,由飞控中心操控人员根据无人机飞行线路实时巡屏,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证据线索。
图频比对指对无法通过AI智能算法自主识别违法情形的监管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飞控中心操控人员对无人机巡航拍摄存储的视频或照片与监管对象数据库原始视频或照片进行比对,适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证据线索。
第二十二条 信息指挥中心应对无人机智能识别及操控人员人工发现、比对产生的违法线索,经确认后形成工单,派发相应执法业务支(大)队或街镇(管委会)中队。
信息指挥中心应建立无人机智能监管工单处置闭环流程,打通无人机飞控平台、智能监管业务操作平台、浦东城管数据中台、浦东城管APP以及无人机智能监管场景的数据交互渠道。
第二十三条 执法业务支(大)队和街镇(管委会)中队对信息指挥中心派发的无人机智能监管工单,按工单处置流程,形成处置闭环。
第八章 非现场执法拓展
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应会同信息指挥中心、执法业务支(大)队深化无人机智能监管的非现场执法工作研究。
对于符合《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要求,且可通过AI智能算法自主识别或可依托飞控中心人工识别的违法事项,及时按相应规定纳入全流程非现场执法;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但经核实取得的证据真实、清晰、完整、准确,且满足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要求的,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可用于相关案件办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指挥中心应加强技术应用研究,不断拓展无人机自主识别的违法事项,加大对于电子证据在获取、传输、存储方面的探索,为深化拓展非现场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