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3-03888 |
文件编号 | 浦城执法〔2023〕45号 |
发布机构 | 综合执法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6-29 |
局机关各处室,生态环境(水务)执法支队,交通执法支队,规划土地执法大队,信息指挥中心,案件管理中心(教育培训中心),督察大队,市容城建执法大队,房屋管理执法大队,各街镇(管委会)中队: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29日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浦东城管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行为,全面树立浦东城管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浦东城管加强干部队伍作风纪律和执法规范建设的若干规定》(浦城执法党〔2023〕57号)文件精神,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规范适用于本区城管执法系统的全体执法人员。
第二章 着装仪容规范
第三条(着装要求)
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着制式服装,并按照《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着装规定》(沪城管执〔2019〕44号)的要求佩戴统一标识,不得将不同季节、不同款式的制式服装混穿。
(一)室内办公:一般着执勤服(春秋茄克式执勤服、冬茄克式执勤服)或夏服(制式长袖衬衣、制式短袖衬衣、制式短袖夹克),不戴帽。
(二)外出值勤:通常着茄克式执勤服、夏服、冬防寒大衣,戴相应季节制式帽。两人以上执勤时,应保持穿着统一。
(三)重要集体活动或礼节性场合,通常着常服。
第四条(换装要求)
执法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换装,换装过渡期为10天,换装时间由各执法单位自行确定,同一单位执法人员需保持着装统一。一般情况下,每年按以下时间点进行换装:
换穿春秋装:3月15日、11月1日
换穿长袖夏装:5月1日、10月1日
换穿短袖夏装:6月15日
换穿冬装:12月15日
第五条(仪容仪表)
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不得剃光头(病理等因素除外)、蓄胡须。女性发辫不得过肩。
(二)不得纹身、化浓妆、戴花式墨镜,不得留长指甲及涂、染指甲。
(三)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赤脚;不得佩戴与工作无关的标志、徽章、饰品等。
第三章 内务规范
第六条(办公管理)
执法人员应保持办公室干净整洁,办公物品、设备摆放整齐有序,室内不得堆放与工作无关的杂物,私人物品需放在指定的储物箱或更衣柜中。
办公室内不得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长时间离开办公室前,应将各类电器设备关机断电,并关好门窗。
第七条(办公秩序)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内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办公礼节)
执法人员在办公区域遇见上级领导时,应当主动问好;遇领导来办公室检查视察时,应主动起立问好。
接待外来人员应当热情大方、态度和蔼;接打电话要做到规范文明用语。
第四章 勤务规范
第九条(浦东城管APP考勤)
执法人员上下班必须使用“浦东城管”APP进行考勤签到,工作时间内按规定填写勤务日志,因特殊情况不能考勤签到的,需提前报备。
第十条(执勤准备)
执法人员上岗执勤前应当整理着装仪容,检查执法证、执法文书和执法装备,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晚间、夜间执勤期间,需穿着反光背心,视需要佩戴肩灯。
第十一条(执勤记录)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执勤工作期间,应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视音频记录,全程开启、全程记录,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确保视音频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不得私自删减、篡改执法记录仪记录内容,不得将配发的执法记录仪挪作它用。
开展执法检查时,要运用浦东城管执法APP记录检查情况和执勤情况。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徒步巡逻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驾车巡逻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
开展执法检查时,要做到一敬礼、二亮证、三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做到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开展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专项整治)
执法人员在整治行动期间应当按照行动方案实施,服从现场指挥。如遇突发情况,应保持冷静,第一时间向指挥人员汇报;如遇暴力抗法,应避免与相对人发生正面冲突,在保护自身情况下,尝试稳定局面,队员之间可互相提醒、保持克制,等待增援,并通过执法记录仪等视音频设备进行全程记录留证。
整治行动结束后,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目标区域现场和现场留置的物品进行清点、取证和保护,必要时可配专业人员协助实施。
第十四条(应急备勤)
备勤期间应当保持联系畅通、响应迅速。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向带班负责人报告,迅速到达现场,及时进行信息上报和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信息传达要准确,不得漏报、误报重要情况。不得擅自脱岗,备勤工作结束时应填写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舆情防范)
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时刻保持对舆情的敏感度,如遇到突发舆情,或预计可能产生舆情,应当第一时间上报执法单位并同步予以处置。
现场处置应注意言行举止,避免矛盾激化、产生负面舆情;面对他人进行拍照、摄像、录音的,应告知其不得对所拍摄内容掐头去尾、扭曲歪曲、虚构造谣,涉及保密信息的,应制止其拍摄行为。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接受与工作相关的媒体采访,所有外部采访、拍摄等行为均需单位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来访接待)
执法人员在进行来访接待时,应用语规范,接待热情,解答耐心,对来访群众一视同仁,不得因信访人的身份、信访事项不同而进行区别对待,不阿谀、不歧视、不推诿,主动做好疏导工作。
执法人员应对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和所反映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对登记的内容按要求进行处理或转派,不得违规向他人泄露来访相关内容。
第五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七条(责任落实)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局所属各单位、部门应抓好贯彻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执法人员不规范、不文明行为,不断提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水平。
第十八条(附则)
本规定由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浦东城管日常工作规范用语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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