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G4301001-2020-025 | ||
信息名称 | 关于加强印章管理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浦教办〔2020〕4号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0-03-17 |
关于加强印章管理的通知
浦教办〔2020〕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文件
浦教办〔2020〕4号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各单位印章管理,规范印章刻制和使用程序,维护用印的严肃性和安全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章数量与刻制
单位可以申请制作本单位法定名称的实物印章1枚。如确有需要的,可申请制作电子章、业务专用章等。因印章损坏、遗失、单位名称变更等原因,单位可申请重新制作或更新印章。新印章制作后,原印章应按规定交回或封存。如有特殊情形须延用原印章的,应尽快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延用情形消失后,原印章应按规定交回或封存。刻制印章,应到具有合法资质的印章制作单位制作印章。
二、印章管理与使用
(一)先审核后用印。单位应当建立用印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在用印之前,必须要根据印章使用审批权限,经审批同意后用印。确有特殊情况,须按审批权限,以电话等方式取得口头同意后用印,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二)实行用印登记。单位应当建立用印登记制度,做好使用记录。印章保管部门建立用印登记台帐,如实记录用印明细,并妥善保管。
(三)确定专人管理。单位应当确定专人保管印章。印章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认真负责、严守纪律,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将印章交给其他人员掌管,不得把印章带离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按照要求,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健全完善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切实加强风险防控,杜绝违规行为,维护单位利益。
(二)在前期自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清查整改。对存在2枚及以上本单位法定名称印章的,保留使用1枚法定名称印章,多余印章应按规定封存或交回;因名称变更、银行预留印鉴等特殊原因,确需延用原印章的,应尽快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在延用情形消失后,按规定封存或交回原印章。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20年3月13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党政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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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