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本区随班就读工作提高融合教育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3-07840 |
文件编号 | 浦教义〔2023〕5号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12-06 |
现将《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本区随班就读工作提高融合教育水平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23年12月6日
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本区随班就读工作
提高融合教育水平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随班就读工作,提高融合教育水平的实施意见》《浦东新区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等文件要求,加强本区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工作,提高融合教育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儿童成长规律和特殊教育发展规律,坚持普特融合、医教结合、尊重差异、因需施教,为在普通学校(含中小学、中职校,下同)、幼儿园就读的特殊儿童提供适切的教育教学和相关专业服务,全面提高随班就读质量,进一步健全融合教育管理保障机制,促进特殊儿童更好融入学校学习和社会生活,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努力让每一个特殊儿童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二、健全评估安置制度
(一)认定与安置
随班就读申请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由学生学籍所在的普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幼儿园对随班就读申请给出初步拟办意见,于每年11月向浦东新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进行报备,开展教育教学综合观察,区特教指导中心指导家长带领儿童到本市残疾诊断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诊断,组织区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和相关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加安置评估工作,根据诊断报告、特殊儿童在校(在园)和居家实际表现,对其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提出是否适宜随班就读的安置意见。
随班就读认定工作一般在暑期进行。除了听力、视力、肢体残疾等存在明显残障的学生可从幼儿园小班和小学一、二年级开始申请以外,学前随班就读申请一般从中班开始,义务教育随班就读申请一般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原则上八、九年级及高中阶段不安排随班就读认定工作。随班就读认定工作由学校组织相关教师和学生家长提交《随班就读学生登记表审批表》及申报随班就读所需其它相关资料。普通学校、幼儿园应为随班就读学生建立“一人一案”。区教育局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管理部门要结合区域普通学校、幼儿园分布以及特殊儿童随班就读需求等,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入学、入园,并将入学、入园安置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各普通学校、幼儿园要坚持均衡分班原则,不得将随班就读学生集中于个别班级。区教育局各部门、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普通学校、幼儿园等应对特殊儿童个人信息及其诊断、认定结果严格保密。
(二)跟踪服务
学校、幼儿园每2-3年对随班就读学生组织一次复测,对于学生家长主动提出转换安置方式申请的,可根据实际安排相应的复测,并将复测结果由学校、幼儿园上报上海市特殊教育信息平台。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和区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结合复测结果,全面评估学生情况,如学生身心发展情况有所改善已不符合认定标准,应提出不再认定为随班就读对象的建议;如学生身心情况不再适宜接受普通教育,应提出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建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学校、幼儿园,由学校、幼儿园通知学生家长。
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随班就读学生可根据本市高中阶段招生入学的相关政策,就读高中阶段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班),学校要对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随班就读学生开展指导。区教育局高中(职业)与终身教育处要指导普通高中、普通中职学校接纳符合招生入学条件的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
三、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提高课程教学适宜性
普通学校、幼儿园应加大融合教育的实施力度,面向全体学生的不同发展需求,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促进所有学生成长。普通中小学应依据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充分尊重每位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学习特点,合理安排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普通学校要将随班就读教育教学纳入课程教学计划,在落实普通学校课程的同时,根据学生需求安排康复类课程,统筹班主任、学科教师、专职特教教师、保健教师、引进相关康复人员等共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康复服务。教师应尊重差异,根据特殊学生身心特点和学习基础,灵活采用差异教学、合作教学、辅助教学等多种策略,提高课程教学的适宜性、作业设计的针对性和考试评价的有效性。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电子化的课程教学资源,适应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提升育人质量。幼儿园要积极落实《上海市学前特殊教育课程指南》,以游戏为主要活动方式开展融合活动,促进特殊幼儿与其他幼儿共同成长。
(二)制定和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
普通学校、幼儿园要根据特殊儿童的特点,结合师资、场地、设施等软硬件资源,制定和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落实“一人一案”。坚持开发潜能、补偿缺陷、促进适应的原则,依据特殊儿童多领域评估结果及实际需求,确定合适的教育目标、课程(活动)内容及实施方式,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服务。应定期评估个别化教育计划的落实情况,并按需对个别化教育计划进行调整、优化。在教育内容上,义务教育普通学校既要教授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又要提供合适的活动参与机会,培养学生正确的生活和劳动观念。鼓励探索数字化教学、康复技术的应用,提高服务的精准性,增强随班就读学生个性化学习、康复训练的效果。探索实施适合特殊儿童的作业安排和课后服务方式,帮助其及时巩固所学、拓展能力。
(三)强化实践活动育人功能
普通学校、幼儿园要着眼于特殊儿童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坚持德育为先,积极开展普特融合的公共安全体验、社会考察、体育艺术活动、班团队活动、科学探究等适宜的实践活动。健全学生之间的同伴互助制度,展示关爱帮扶优秀事迹,形成尊重生命、包容接纳、平等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校风班风。优化实践活动的实施方式与路径,提供必要的辅助支持,发展特殊儿童的优势能力,提高其校园生活适应和社会适应的水平。
(四)实施适宜的评估和评价
重视评估、评价对促进随班就读学生发展的价值,从随班就读学生的实际出发,对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进行评估,并落实各学段对学生评价的要求,积极改进评价方法。普通学校、幼儿园要定期对特殊儿童开展发展性评估,对其感知、运动、认知、语言与沟通、社会适应等领域的发展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为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小学要结合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目标设定,开展学习兴趣、学习习惯、学业成果、康复成效等方面的评价,注重发现学生的特长和潜能,激励学生全面成长。初中要落实随班就读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个别化教育计划,对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适度优化,为学生撰写自我介绍、完成探究学习报告(或创新作品说明)、操作信息系统等提供支持服务。优化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入学评估,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随班就读学生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或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入学评估提供更适切的服务。
(五)健全融合教研机制
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统筹协调特殊教育、普通教育的教研力量,明确普通教育教研员和特殊教育教研员的融合教研工作职责,形成融合教研工作制度,聚焦融合教育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区域联动、普特融合的常态化教研活动,增强指导普通学校、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的能力。积极开展融合教育优秀教学案例征集活动,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辐射作用,推动区、校(园)创新融合教育工作方式和教育教学方法。
普通学校、幼儿园要整合专职特教教师、班主任、学科教师、学生导师、心理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等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校(园)融合教研机制,合作开展主题式、案例式等教研活动,重点提高随班就读工作质量。
四、加强特教师资建设
(一)配足配齐特教专业力量
区教育局组织人事处要为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要配备不少于10名专职巡回指导教师,切实保障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巡回指导力度。有随班就读学生的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特殊教育教师,随班就读学生数量较多的学校应适当增加专职特殊教育教师配备人数。巡回指导教师和专职特殊教育教师须通过市级特殊教育岗位班培训或为特殊教育专业毕业。
普通学校、幼儿园应选派具有一定特殊教育素养、责任心强的优秀教师,担任随班就读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普通学校和幼儿园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护理员、社工、康复师、助教等专业人员,承担特殊儿童辅助教学、康复训练、照护等工作。
(二)落实特教专业人员职责
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巡回指导教师要指导普通学校、幼儿园开展随班就读学生认定安置、教育教学、转衔服务等全流程工作,为普通学校、幼儿园专职特殊教育教师、其他教师和学生家长提供政策、教学、康复等方面的专业指导与咨询。专职特殊教育教师承担随班就读学生“一人一案”管理与教学工作,参与其评估、个别化教育计划制定与实施,为学科教师和家长提供专业指导,负责资源教室的管理与运行,充分利用相关专业资源为随班就读学生融入校园提供支持服务。学科教师、班主任要积极创设条件,按需调整课程与教学,促进随班就读学生更好地参与班级学习与生活。
区教育局组织人事处、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要加大融合教育通识培训力度,将特殊教育内容纳入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教师继续教育和校(园)长培训,并计入学分,提高普通学校、幼儿园教师的特殊教育专业素养。普通学校、幼儿园应支持直接承担特殊学生教育教学的学科教师、专职特教教师、参加市、区相关分级分类培训。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要通过课堂教学评选、优秀成果培育推广、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全面支持教师专业发展,不断提高教师专业水平。
(四)完善特教教师激励机制
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相关教师的培养纳入各级骨干教师培养项目。普通学校、幼儿园对承担随班就读学生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在教师职务评聘、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中予以倾斜。依据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落实普通学校、幼儿园专职特殊教育教师特殊岗位补贴政策。学校、幼儿园要关爱教师身心健康,动态监测教师的职业压力和健康状况,组织开展有益于教师身心的各类关爱活动。
四、健全资源支持体系
(一)优化融合教育设施设备
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处、普通学校和幼儿园要根据《上海市基础教育学校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指南》等规定,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设备配备和无障碍人文环境创建,逐步实现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资源教室配备率达到100%,中小学、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100%配置无障碍厕所(厕位),开展特殊教育的基础教育学校主要教学楼设置无障碍电梯。根据特殊儿童的特点和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的需要,配备丰富多样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设施设备。要坚持配置和使用并重,提高资源教室的使用效率,充分利用资源教室为特殊儿童提供个别辅导、康复训练等特殊教育专业服务。
(二)强化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功能
加强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和上海市第三听障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管理、指导、培训、研究、服务等职能。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要对本区普通学校、幼儿园随班就读工作进行巡回指导,组织医生和特殊教育专业人员对随班就读学生定期进行跟踪指导和服务,对相关教师开展专题培训,开展随班就读工作前沿性、问题式研究,总结、推广随班就读工作先进经验与研究成果。要积极依托数字化平台,实行“一校一档”和“一人一案”管理,开展随班就读工作质量监测,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普及特殊教育政策和知识,为学生家长和特殊教育教师提供针对性咨询服务。
(三)多方联动形成专业支持合力
各特殊教育学校要总结提炼长期在特殊教育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利用师资、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势,加强与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合作,在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统一安排下为随班就读工作提供辅助技术支持,辐射推广特殊教育教学、特殊儿童康复和保健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为了进一步健全融合教育支持网络,打造分级融合教育支持体系,依托我区现有36个学区,由区教育局义务教育处牵头组建36个学区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发挥资源共享、联合教研、家校共育、协同管理职能,共享特殊教育优质课程,促进特殊教育教师流动,开展随班就读联合教研,促进新区融合教育可持续发展。
区教育局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专业学会(协会)等机构和团体的作用,深化融合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探索规律,破解难题,为深入推进融合教育发展提供有益支持。
五、强化管理和保障
(一)优化随班就读工作管理
区教育局要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领导,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区域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推进随班就读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大与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普通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本校(园)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分管校(园)长,教导(保教)主任、专职特殊教育教师、班主任、学科教师、卫生保健教师、心理教师等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营造人人都是融合教育工作者的氛围。
(二)落实特殊教育经费
区教育局计划财务处要健全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将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所需经费统筹纳入预算,保障各类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和片区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普通学校和幼儿园资源教室及校园无障碍教育环境等建设,融合教育师资培训、特殊儿童评估与专业服务,融合教育教科研活动等所需经费。
(三)加强融合教育督导评价
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处要将随班就读工作作为普通学校、幼儿园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事项。区教育局组织人事处、德育处要将融合教育实施情况、随班就读学生发展情况纳入儿童友好学校相关创建工作、对学校的年度综合考评以及对校(园)长个人的年度考评,区教育局义务教育处要坚持以评促建,以随班就读工作为重点,开展融合教育实践创新区、实践创新校建设。
(四)促进形成融合共育环境
区教育局党政办公室要加强融合教育经验和典型做法、先进教师的宣传,为推进随班就读工作、提升融合教育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普通学校、幼儿园要建设融合友好的校园环境,增进全体师生和家长对融合教育的认识和接纳水平,建立平等、和谐、互助、友好的师生、生生关系,使学校成为所有学生共同成长的乐园。普通学校、幼儿园要密切与随班就读学生家长的沟通,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提供资源支持,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形成家校共育合力。
各相关特殊教育学校在做好随班就读工作的基础上,也要针对在读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融合教育,并可根据资源条件和实际需求,为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专业支持服务。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1月27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