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库实施办法
索引号 | SY-310115-2022-68129 | 发布机构 | 规划资源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9-09-09 |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库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 的通知》(沪府规〔 2018〕14号)、《浦东新区关于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的实施意见》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细化浦东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审批流程的实施办法》(浦府办 〔2018〕10号)等文件精神,有效提高实施库工作质量,尽早满 足审批条件,加速项目的生成实施,结合新区实际及现行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项目范围)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由区级建设财力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职责分工)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库,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按正式项目计划进行管理和推进。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牵头并管理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库;负责依据建设单位申请,依托 “ 多规合一 ” 业务协同平台,牵头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行政审批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审批,并加强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项目的生成落地;指导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满足审批要求。
区发改委负责落实项目在实施库阶段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应经费,开展项目实施库出库后工可审批工作,落实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将其中的重大工程列入年度重大工程投资计划;负责明确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录(评估机构数量应满足项目推进进度的要求)。
区建交委负责落实开展前期征收摸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统筹、落实项目所需房源;负责落实市政交通线性类项目的公交设站需求和确认航道通航条件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区域水系、绿化(林地)占补平衡,并协调市、区相关部门,落实项目水系平衡方案及绿化(林地)占补平衡方案。
区交警支队负责审核道路交通组织方案。
区 “ 五违 ” 整治办负责根据代建单位提供的前期调查摸底情况,指导、督促相关街镇,在项目区域范围提前开展 “ 五违 ” 整治工作。
各公共管线管理部门负责提出管线保护要求,审核设计方案。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报送第三方机构评审的项目方案质量负责。
各审批部门在 “ 多规合一 ” 业务协同平台上提供的会商意见、联审意见、综合征询意见可视作正式意见,作为后续项目 审批的依据。征询事项一般应在10天内完成,技术复杂的可延长至17天内完成(完成时间在征询单上予以明确),逾期未返 回的,可视作无意见。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和概算),同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节能评估、通航安全论证、管线综合规划等专项报告编制工作;负责办理轨道交通控制区审核、填堵河道审批等事项;负责深化前期征收方案,排除否定性因素,确保方案总体稳定;委托由区发改委明确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和概算)和相关专业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条(入库条件)
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对储备项目研究的进度、成熟度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计划主体)的出库意见,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计划主体)对符合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要求,并已经完成基础资料收集、专业规划比对、土地权属调查、设计方案稳定、控详(专项)规划调整、项目建议书编制(达到可研深度),并已经初步形成土地指标、征收房源、水系平衡、绿(林)占补平衡等解决方案的项目,经区发改委研究,批复《项目建议书》后,由储备库转入实施库。
第五条(出库条件)
经区规划资源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落实用地指标,基本完成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用地预审、规划设计方案等实质性技术预审,区建交委落实征收房源,区生态环境局确定水系平衡和绿(林)占补平衡方案(上述事项落实进度应与项目预期建设工期相匹配,对列入市、区重大工程的项目,应优先确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综合评估通过,完成上述前期研究工作的,项目转出实施库,进入审批流程。其中项目工可审批,按区政府审议工作规则,由区发改委报区政府同意后正式批复。
项目在实施库阶段不超过 161 天。
第六条(多规合一)
区规划资源局依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依托 “ 多规合一 ” 协同平台向新区投资、产业、环保、建设、房管、绿化市容、交通、水务、消防、民防、卫生防疫、交警、安监等必询部门,以及管委会、文管、教育、民政、文广、体育、旅游、民宗、外事、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轨道交通、浦江两岸、铁路、航空、微波、军事、国安、气象、抗震等选询部门,推送项目信息及方案,一次性征询明确项目建设条件和管理要求,明确管理指标要求,细化涉及风貌保护、基础设施维护、安全保护项目特别论证的标准、程序和路径。对被征询部门提出的建设条件、管理要求,汇总形成综合征询意见,作为建设单位深化方案设计,推进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及概算等技术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规划设计方案)
对于实施库中设计方案总体稳定的项目,区规划资源局依申请提前开展规划设计方案公示、市民意见收集和意见答复工作。
第八条(前期调查摸底工作)
对于实施库中设计方案总体稳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可以提请相关部门(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 征收中心 / 相关街镇)提前组织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和征收方案的拟定,为后续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开展和前期概算编制提供依据。
第九条(综合评估)
一、建筑类项目:建设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和概算委托经区发改委明确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意见视作审批部门意见。
二、市政交通线性类项目:
1 . 涉及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规划控制区和城市主干道及 以上等级道路等项目,建设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经区发改委明确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评估意见视作审批部门意见。初步设计在项目取得工可评估报告以后 另行组织评审。
2 . 其他市政交通类线性类项目按上述建筑类项目流程开展 综合评估。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内容和要素齐全的前提下,第三方评估机构自受理到出具评估报告时间:建筑类项目不超过 43 天;涉及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规划控 制区和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等项目不超过65天,其他的市政道路不超过43天。
在实施库阶段完成项目建设条件和管理要求征询、设计方案公示、设计方案联审的,正式审批阶段不再重复上述流程。
第十条 ( 保障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需按照项目建设主体地位的工作需求,主动跨前服务,提前排摸、解决难点问题。建设单位应与行业审批部门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对方案编制、征询、综合评估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节点控制,确保各环节无缝衔接,尽早满足审批条件。
第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进入正式审批前,按照自愿原则,申报纳入 “ 多规合一 ” 平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