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浦镇08单元10-06地块土地储备项目

索引号 发布机构 规划资源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2-20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浦预征地告〔2024〕第17

浦东新区周浦镇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浦规划资源选预〔2023〕185号,国家拟征收你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浦东新区周浦镇东至周汇路,南至10-04地块,西至10-04地块,北至10-05地块

二、用途:三类住宅组团用地,商业服务用地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浦东新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周浦镇城投公司(祝家港路228号)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4年03月04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相关部门反映。

 

征地补偿:

联系人:  陈佳铭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联系电话: 58921176*8201     监督电话:    38763593          

房屋补偿:

联系人:     尹一珉     联系地址:张江路12381号楼7       

联系电话:50541528     监督电话:   58859411                 

就业保障:

联系人: 张徐菁       联系地址: 周浦镇祝家港路190号

联系电话:   20922208        监督电话:   20922200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4  0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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