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南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片区一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规划资源局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10-25 |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浦预征地告〔2023〕第339号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鸣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建房管〔2023〕445号,国家拟征收你村及二十一、九、一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浦东新区航头镇 东至沪南公路、咸塘港,南至航三公路、飞云桥路(规划),西至航鹤路、沪南公路,北至B3-20、飞云阁路
二、用途: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公共绿地,水域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浦东新区征地事务机构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航头镇动迁安置办公室(市民服务中心,航鹤路660号505室)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3年11月0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相关部门反映。
征地补偿:
联系人:王群蓉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联系电话:58921176*8207 监督电话:38763593
房屋补偿:
联系人: 尹一珉 联系地址:张江路1238弄1号楼7楼
联系电话:50541528 监督电话: 58859411
就业保障:
联系人:冯斌 联系地址:航头镇航头路1538号
联系电话:58229649*8211 监督电话:6822188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3 年 10 月 25 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