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浦东新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40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规划资源局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5-20 |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件
对浦东新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740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刘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解决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确权颁证工作的建议》(第074056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操场街3弄1-2号位于川沙新镇4街坊35丘,1991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858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业务用房)、房屋所有权证(沪房川字第04950号,3幢1-2层,建筑面积792平方米),权利人为川沙县邮电局。1994年,上海市电话局申请局房改扩建(拆除原所有建筑物),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沪浦规建(94)794号(1幢6层,建筑面积2711平方米),未办理产证。该处房屋位于川沙中市街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F-03地块(沪府〔2012〕86号),规划用地性质为C24(旅馆业用地)。
今年4月10日、4月17日,区规划资源局规划管理处、权籍管理处、行政审批处、自然资源利用处、监督管理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会同区建交委市场处、物管中心等单位,就上述房屋业主小产证办理进行专题研究,经充分讨论后明确意见如下:
一、不符合公房认定标准。电信局住房分配房屋底档资料显示,电信局当时是通过协议置换的方式将房屋出售给单位职工。区建交委物管中心与市房管局物管中心积极沟通后,认为该处房屋不符合公房认定标准(公房是指通过调配、分配等方式提供给个人承租使用的房屋),无法通过纳入公房系统以公有住房出售形式为业主办理小产证。
二、不具备存量房补地价条件。存量房补地价需满足土地权属来源清晰、土地用途需符合现行规划要求。该项目土地用途为业务用房,如作为住宅用地申请补地价,与现行规划性质C24旅馆业用地不符。如通过土地收储后公开出让方式办理,也需符合规划,目前无法作为住宅用地供地。
综上,操场街3弄1-2号房屋目前不具备办理业主小产证条件。
感谢您对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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