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川沙新镇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3-06755 |
文件编号 | 浦川新府〔2023〕276号 |
发布机构 | 川沙新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10-26 |
浦川新府〔2023〕276号
关于印发《川沙新镇生产安全事故
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镇各办,各社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村、居:
现将《川沙新镇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川沙新镇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川沙新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川沙新镇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镇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川沙新镇镇域内的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超出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的火灾、爆炸、坍塌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受限、失踪等可能造成从业人员及周边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损失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4 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等文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多少,本镇生产安全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事故等级划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预案启动条件
1.5.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5.1.1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1.5.1.2有毒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发生大量泄漏,已危及到公共安全的;
1.5.1.3事故现场信息反馈,事故一时难以控制,有可能造成更大事故发生的;
1.5.1.4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1.5根据事故现场报告综合分析,认为有必要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的。
1.5.2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1.5.2.1危险化学品事故
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
1.5.2.2生产、经营事故
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事故。
1.5.2.3建筑施工事故
建筑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等活动中发生的坍塌、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等事故。
1.5.2.4经营场所事故
商(市)场、宾馆、饭店、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浴室等经营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触电等事故。
1.5.2.5特种设备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所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发生的燃爆、火灾、泄漏、高处坠落等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救援指挥
生产安全事故由川沙新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新镇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救援处置,发生亡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配合上级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工作。新镇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沈敏同志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杨晔,副镇长黄振华、张琴、邹巾文、徐李杰任副组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任组员。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抢险救援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2.2 急救援指挥部和专业处置组的职责
2.2.1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
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
总指挥是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者和指挥者,负责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2.2专业处置组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新镇安委办、城运中心负责,承接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新镇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精神。
安全保卫组:由派出所、社区、平台公司负责,组织警力
各特保队员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
人员有序疏散。
抢险救援组:由消防大队、派出所和城运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警力和消防、工程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事故调查组:由城运中心负责,配合上级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取证、调查开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新镇党政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信息管理、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在新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3.1.1在新镇城市网格管理中心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监测体系。城运中心要与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主动跟踪监测和收集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研判。
3.1.2各级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责任部门要加强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行业领域和季节特点,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及早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并及时报告。
3.1.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条件具备的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必要时组织人员采取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预警警报即标志进入预警状态,进入预警状态后,镇应急救援指挥部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有关牵头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建议。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建议后,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按发布方式执行。
3.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3.3.1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3.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3.3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3.3.4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3.3.5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的安全或者正常运行;
3.3.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
3.3.7新镇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4.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4.1.2.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4.1.2.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市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4.1.2.3一般事故上报至区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2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一旦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要立即报告镇安委办、镇城运中心,区安全监管局或其他有关部门。
4.1.4加强与毗邻街镇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影响范围超出本镇的态势,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街镇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4.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4.1.5.1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和上报所在社区或平台公司,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4.1.5.2社区或平台公司立即报告镇安委办和城运中心;
4.1.5.3镇安委办和城运中心立即按程序报告新镇相关领导;
一旦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和单位要立即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安监局或其他
有关单位。
4.2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4.2.1启动本预案
镇安委办和城运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程序立即报请新镇相关领导启动本预案,迅速通知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4.2.2赶赴事故现场
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处置工作。
4.2.3现场救援处置
4.2.3.1.镇应急救援指挥部
4.2.3.1.1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此项工作由城运中心、社区采集报指挥部);
4.2.3.1.2迅速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4.2.3.1.3及时将现场情况向区政府及区应急局报告,必要时提请区政府调集有关专业部门参加抢险救援;
4.2.3.1.4组织或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4.2.3.2综合协调组
落实上级政府和新镇主要领导、镇应急救援总指挥的指示,协调其他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4.2.3.3安全保卫组
迅速组织警力和特保队员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保障有关医疗单位及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的交通道路畅通、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组织人员安全有序疏散。
4.2.3.4抢险救援组
组织或协调警力和消防、工程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4.2.3.5事故调查组
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初步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2.3.6善后处理组
配合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
4.3应急指挥与协调
4.3.1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协调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等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应急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3.2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主要包括:
4.3.2.1启动本部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4.3.2.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决策建议。
4.3.2.3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
4.3.2.4及时向新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3.3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应急救援指挥部到达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新镇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件)发生。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5 群众的安全防护
新镇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疏散防护:
4.5.1迅速组织力量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事故现场的群众。
4.5.2确定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和程序,并落
实具体部门负责实施。
4.5.3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5.4监测事发地区域的环境状况,进行污染洗消。
4.6 事故现场预测与评估
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4.7 信息发布
4.7.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7.2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情况。
4.8 应急结束
4.8.1特别重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国家或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8.2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市或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区政府批准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8.3现场处置完成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
结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与事故调查组交接,总结
现场处置情况并上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新镇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事故调查与总结
5.2.1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区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结束后,新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总结应急救援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党委政府。
6. 保障措施
新镇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并认真落实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方面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6.1 应急队伍和装备保障
6.1.1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的物资和器材。
6.1.2要依托大中型骨干企业组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储备
相应的设备和物资,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新镇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车辆和物资器材。
6.1.3新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6.2 治安保障
由派出所、社区迅速组织警力和特保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为救援队伍顺畅开展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6.3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负责监督、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4 经费保障
6.4.1生产经营单位应储备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应急处置的资金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同新镇协调解决。
6.4.2新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演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等所需经费,由新镇有关部门提出,经计财办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镇级预算。对于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临时预算,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审核、拨付资金。新镇和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本地、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的资金保障工作。
6.4.3计财办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
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4.4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6.5 社会动员保障
新镇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有关部门、单位要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负责向公众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宣传有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企业与所在地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
7.2 培训
7.2.1全镇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总体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日常学习培训内容。
7.2.2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主管人员的培训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7.2.3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培训,掌握应急工作管理和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
7.2.4新镇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新镇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3 演练
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新镇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全年不少于1次。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组织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提高协同作战能力,验证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7.4 监督检查与奖惩
7.4.1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本预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4.2对严格执行本预案,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新镇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7.4.3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一
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或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4.4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7.4.5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7.4.6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7.4.7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7.4.8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4.9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 应急预案管理
本预案为川沙新镇专项应急预案,由川沙新镇负责编制、演练、修订、实施。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