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川沙新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名单及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 SY7842864560202100141 |
文件编号 | 浦川新府〔2021〕292号 |
发布机构 | 川沙新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浦川新府〔2021〕292号
关于印发《川沙新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员单位名单及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川沙新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名单及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印
核稿:邹巾文 (共印8份)
川沙新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2021.11月修改版)
主 任:黄 伟 党委副书记、镇长
常务副主任:沈 敏 党委副书记
杨 晔 副镇长
副 主 任:黄振华 党委委员、副镇长
张 玲 党委委员
贺红忠 副镇长
高所贵 副镇长
成 员:连坚昌 党政办公室(应急办公室)主任
周 虹 党群工作办公室主任
赵瑞华 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朱建军 规划建设和环保办公室副主任
陆立峰 社区建设和服务办公室主任
叶 挺 平安办(信访办公室)主任
邹巾文 城镇运行管理办公室主任
唐 红 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主任
张 琴 计划财务办公室主任
曹贤瑾 纪委副书记
杨才伟 川沙新镇人民武装部
庄志华 川沙司法所所长
牛广阔 消防救援川沙大队大队长
王均飞 川沙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尹雪峰 川沙公安派出所所长
周峻松 六灶公安派出所所长
曹军华 黄楼公安派出所所长
唐章君 六团公安派出所所长
谭 军 交警四大队大队长
李玉香 六灶社区党委书记、主任
刘晓平 城厢社区党委副书记
杜建飞 黄楼社区党委书记、主任
马建军 六团社区党委书记、主任
杨 勇 华夏社区临时负责人
孙丽娟 城南社区党委副书记
桂 琦 城镇建设管理中心主任
李 威 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主任
张 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
黄卫忠 川沙经济园区有限公司总经理
顾麒麟 川沙投资经营管理中心(川沙城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姚翠萍 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春明 川沙名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运办。办公室主任由邹巾文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朱建军、张斌、张彩萍、牛广阔同志担任。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随职务调整自然替补。
川沙新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规定
(2021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压实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规定,参照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职责规定和《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由29个成员单位组成,共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第二类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类是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第四类是其他安全生产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统筹保障。具体如下:
(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党政办(应急办)、城运办。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农发办、规建办、各派出所、交警四大队、市场监管所、消防救援川沙大队、综合执法中队、城运中心(安监)。
(三)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党群办、经发办、社建办、武装部、城建中心(房办)。
(四)其他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平安办、计财办、监察室、司法所、各社区、各平台公司。
第二章 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第三条 成员单位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和镇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策、决议和指示。
(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落实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三)根据新区和本镇的相关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层层推进落实并监督考核。
(四)定期召开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防范事故的工作措施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六)指导督促监管领域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协调或参加有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综合整治等工作。
(七)组织推进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等工作机制。
(八)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等管理档案,指导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点管控措施和整改措施。
(九)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审批。
(十)依据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
(十一)编制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承担预案规定的应急救援工作职责。指导和检查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按规定提交部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及时向镇安委办报送安全生产材料信息。
(十三)完成镇党委、政府及镇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第四条 党政办(应急办)职责
(一)配合指导协调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职能配置,负责领导干部分管工作安全生产职责确定。
(二)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评机制,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考察和评先评优衡量的重要内容。
(三)协调全镇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开展相关检查和专题活动。
(四)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根据上级要求,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五)负责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运办职责
(一)负责镇安委办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镇安委会消防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指导和协助防台防汛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四)负责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绿化种植施工养护、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清运、装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运、户外广告、景观灯光设施设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职责
第六条 规建办职责
(一)负责镇安委会建设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镇属建筑施工(包括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市政设施运行、城市公用事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城镇燃气)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等情况。
(四)负责监督检查长途车站、内河港口码头、公路(含桥梁)等建设设计运营管理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等情况。
(五)负责工业企业的环保监管,做好检查指导督促整改、宣传教育工作。
(六)指导和协助防台防汛期间建设工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七)组织协调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主管的行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
第七条 城运(安监)中心职责
(一) 负责镇安委会危险化学品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发挥城市大脑与综合管理平台功能,为各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和个人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
(三)负责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四)督促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督促其开展应急演练。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交警四大队职责
(一)负责新镇安委会道路交通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道路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负责新镇范围内区级、镇级(不含农村)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九条 派出所职责
(一)负责监督、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对“三小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流向、流量管控,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行为。
(三)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四)负责依法对本镇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行政审批,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方案,对活动场所和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负责社区(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负责新镇范围内农村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条 农发办职责
(一)负责农业(渔业)农村生产经营领域、农业机械、农药(鼠药)安全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民宿(类民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组织协调或会同有关部门对主管的行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
第十一条 川沙市场所职责
(一)负责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收取并审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负责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依法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安全防护方面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三)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综合协调工作。
(四)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备案、登记工作。
(五)负责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管。
(六)负责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惩戒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依法取缔生产经营单位、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职责
(一)开展绿化市容(景观灯光、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等)、市政水务(城镇燃气、地下管线)、房屋(地下空间)、危废处置、石油天然气管线和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二)开展建设施工(开挖、安装)、运营管理(养护、维护)、占压管道(石油天然气管道)、房屋(物业)管理、交通营运等方面的综合执法。
第十三条 消防大队职责
(一)负责各行业领域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社会)消防安全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火灾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内建筑和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负责火灾事故的扑救和其他以抢救生命财产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社会)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工作。
(四)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和规律特点,开展火灾事故风险预警和工作提示,挂牌督办重大火灾事故隐患。
(五)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党群办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先进事迹,实施舆论监督,客观报道安全生产和事故舆情,提高公共安全意识和素养。
(二)负责宗教和清真“三食”(饮食、副食、食品)餐饮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行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加强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干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群众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依法维护职工、妇女合法权益。
(五)协调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主管的行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综合治理。
第十五条 经发办职责
(一)在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扶持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升级产业结构和科学产业布局,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推广先进、成熟、安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应用,提高区域产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负责区域内各类废品回收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园区内外生产经营性企业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组织协调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主管的行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
第十六条 社建办职责
(一)负责养老、福利机构场所和所使用资产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检查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监督规范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政策等情况,依法监督检查上报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协调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主管的行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
第十七条 武装部职责
(一)负责地下空间(民防人防)的安全监督管理,开展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协调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
第十八条 城建中心(房办)职责
(一)协助机关做好农民建房以及相关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居民区地下空间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平安办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督导,推动责任落实。
(二)协调指导做好因安全生产问题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三)指导、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破坏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协调、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社会稳定各项措施,并会同实施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计财办职责
(一)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预算绩效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信贷等经济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监察办职责
(一)依法对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村居及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发生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单位主要领导人采取约谈制度。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安全生产违法的案件及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三)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司法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依法为相关部门(单位)和公民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规范监督和协调指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法制工作。审查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协调、指导、督促司法行政系统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社区职责
(一)组织对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求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报有关单位、部门处理。;
(二)负责协调房办、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和居委会加强本区域居民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负责对本区域自然宅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协调、督促本区域各类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协助处置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平台公司
(一)研究制定加强相关资产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措施。
(二)指导、督促、检查所属下级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三)配合协调解决管辖企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安全工作列入企业考核内容。
(四)督促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定期检查、检测以及维护保养工作,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镇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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