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G0300000-2014-024 | ||
信息名称 | 川沙新镇关于加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的通知(试行) | ||
文件编号 | 浦川新府〔2014〕43号 | 发布机构 | 川沙新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4-03-21 |
川沙新镇关于加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的通知(试行)
浦川新府〔2014〕43号
新镇各办,各社区,各村、居委,相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镇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外来人员不断增多,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特别是学前教育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由于我镇学前教育资源相对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增长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故在我镇辖区内出现了一批以吸收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进行集中看护的学前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为切实加强看护点管理,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行子女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本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镇学前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一、管理主体
新镇政府是看护点管理的责任主体。成立由新镇分管领导和社建办、综治办、社区、派出所、社区教育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监、食监、消防等部门参与的川沙新镇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看护点的管理工作,工作小组设办公室在社建办,专人负责,统筹协调,强化管理。
二、管理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辖区内以学龄前儿童为服务对象、以看护为目的的学前儿童看护点。
三、看护点设置要求
(一)园舍要求
1、选址。园舍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必须是通过质量安全鉴定、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开设看护点所属居(村)委及周边居民无异议。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或附近设置看护点。
2、出入口。设有独立进出的大门,大门前要有醒目的机构标志,看护点不得擅自用“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的名称命名,幼儿活动场所及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
3、面积。每班幼儿活动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生均户外活动面积要大于1平方米。
4、活动室。幼儿活动室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
5、厨房。有独立的厨房,配备冰箱、水池等基本设施,满足幼儿食品的烧煮、存放、加热需求。远离垃圾箱、粪池等污染源。
6、厕所。有独立的儿童厕所,具备洗手、通风照明条件。
7、通道。楼梯、走廊及其他安全通道设置合理,有充足的照明,疏散标志明显,确保畅通。
(二)常规设施设备要求
1、消防设施。每层楼不少于两个灭火器(2kg,abc干粉)且放置合理,正常有效。厨房须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
2、电器设备。各类用电设备与线路、开关相匹配,符合安全标准。照明设备正常有效。应急照明灯每层不得少于一盏。
3、技防设施。应当在看护点出入口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并经公安部门评审验收,安排专人实时监控,及时报警。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30天。
4、生活设施。配备适合儿童年龄特征的木质桌、椅、儿童床。桌、椅、儿童床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存在尖角、裸露在外的铁钉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安全缺陷。
5、卫生设施。配备流动水洗手设备、肥皂、毛巾架(架间距应满足毛巾间不相互接触与交叉)、每生专用毛巾、口杯等。配备卫生保健箱,并备有创可贴、医用纱布、医用棉花、医用棉签、医用绷带、胶布、医用乳胶手套和压舌板、体温计、外用药(红药水、75%酒精)等。配备常用的消毒药物和消毒设备。
6、游戏活动设施。各类玩具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无毒无害,且有定期消毒等措施。玩具数量基本保证幼儿活动需要,玩具架、图书架等须安全、牢固且便于儿童取放。
(三)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1、看护点工作人员实名制管理。举办者应将看护点聘用的看护人员、保安、食堂工作人员及其他勤杂人员等基本情况造册(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原户口详址及现在居住地址等)及时报辖区派出所,协助派出所对人员开展背景审查,办理居住证,纳入实有人口管理。
2、看护点工作人员应当无精神病史。看护点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看护点应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3、看护人员须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保育员资格后上岗。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看护人员与看护点幼儿比例控制在1:15之内。
4、看护点应配备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接受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5、看护点必须配备安保人员,专门从事值勤守护工作,定期参加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技能培训。安保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看护点管理要求
(一)招生要求。就近招生,招生范围控制在看护点所在村(居)、社区,不得跨镇、社区招生,不使用接送车辆。严格控制招生人数,班额数控制在30人以内,建立儿童身份登记制度。
(二)卫生要求。要建立传染病报告、消毒隔离、每日晨检、全日健康观察等各项制度。有专职或兼职的经过岗前培训的卫生保健人员负责卫生防疫工作。儿童持有预防接种证和符合年龄段的接种记录。
(三)看护要求。有独立门卫值班室,实行封闭式管理并有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和进出人员身份识别措施。实行全过程看护,儿童在看护时间段内必须有看护人员看护,确保看护工作无盲点。
(四)保教要求。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和《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的要求,认真制订教育计划,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合理安排幼儿的各项活动,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五)收费要求。按照不高于公办二级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并报镇社建办备案。
(六)年审要求。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接受镇工作小组的年度审核,并针对年度审核查找出来的问题,按照年审报告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
五、看护点备案要求
(一)申报。举办人向新镇社建办提出书面申请。社建办根据辖区内的学前教育资源分布、适龄儿童就学形势、举办地点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审议后报镇长办公会议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申办的书面意见,在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反馈举办人。
(二)审核。由举办人提供相关材料报社建办,社建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形成初审报告报工作小组审核,在举办人送达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举办人。
材料要求:
1、登记表;
2、举办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及本地居住(暂住)证明;
3、举办人、保育人员的学历证书;
4、举办人、保育人员、厨房工作人员的健康证件,教师资格证,保育、保健职业培训上岗证;
5、房屋使用证明、质量安全证明、消防合格证明;
6、房屋改建装修方案、设施设备采购和安保设施建设方案;
7、所有人员均需提供原籍及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行为证明;
8、其他需证明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备案。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举办人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房屋装修和设施设备配备,完成后书面告知社建办。工作小组根据举办人提供的信息,在收到书面告知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察看,对看护点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评估达标后,举办人将招生计划书报社建办审批,填写备案审核表,予以书面备案。
六、看护点监管要求
(一)业务培训。镇社区教育中心定期组织看护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看护点管理”、“儿童保育”、“卫生保健”、“急症救助”等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保教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看护质量。看护点要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培训情况实行学分登记制度,列入看护点年度审核内容,作为再次备案的重要依据。
(二)日常检查。新镇社建办定期组织安全、消防、安监、食监、教育、卫生等职能部门对看护点进行园舍建筑、设施设备、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保教质量、卫生保健等检查,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对检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列入看护点年度审核一票否决内容,予以撤销。各社区要加强辖区内看护点举办情况的巡察,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办学前儿童看护点,如有发现,及时上报,坚决取缔。
(三)年度审核。工作小组每年12月对看护点进行年度审核,委托教育评估机构对看护点安全管理、看护保教等情况进行评估。对违反本通知的看护点要提出整改要求,未能定期整改的,予以撤销;对执行本通知成效突出的看护点,予以奖励。
七、本通知自二○一四年一月起执行。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3日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