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3-00631 |
文件编号 | 浦农业农村委规〔2022〕9号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集资委)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1-02 |
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关于浦东新区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浦府﹝2019﹞79号)文件精神和本市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制定了《浦东新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浦东新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关于浦东新区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浦府﹝2019﹞79号)文件精神和本市、区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民增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贴、涉农经济组织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补贴、务农农民直补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1、合理配置原则。根据本区乡村振兴工作总体部署和促进农民增收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2、公开透明原则。资金使用按规定确定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公开透明。
3、注重实效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考评结果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促进农民增收的相关政策进行制定和调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申请汇总、审核公示、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等工作。
1、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镇报送材料和数据的审核汇总;指导督促各镇开展专项资金的公示、登记、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2、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指导督促各镇做好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清算、审计工作;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对各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3、相关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对补贴对象的申报内容按政策规定进行核实、公示、登记、报送、资金发放、资料归档等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本区户籍的农民和各类涉农经济组织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支持本区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
2、支持本区涉农经济组织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充分就业。
3、支持完善务农农民直补机制,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
第八条 农民增收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以及与促进农民增收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公示
第九条 申报程序。农民增收专项资金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核查报送方式。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向经营场所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且承诺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申请补贴。
第十条 审核方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对象提供的申请内容进行核实,并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后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全面核实,经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复核。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业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的比例不少于申请补贴对象总量的30%。
第十一条 公示要求。专项资金通过“村务公开栏”和“浦东新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两级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政策依据、补贴对象、土地流转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举报电话等。“村务公开栏”由村委会负责张榜公示,镇人民政府负责“浦东新区政府门户网站”上网数据录入,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数据审核。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委核定的补贴资金发放清单,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工作,资金统一拨付到镇人民政府专户。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区财政局专项资金之日起的1个月内,以银行“一卡通”或转账方式发放到农民、涉农经济组织。专项资金严禁现金发放。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 各镇组织开展专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自查的资金量应达到补贴总资金量的100%。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抓紧落实整改。镇人民政府应委托审计部门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每年对各镇上年度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和考评。具体考评内容和指标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适时对专项项目资金整体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通过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政策扶持机制和资金监管措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各镇、村及涉农经济组织补贴资金的原始申报材料、资金发放账册和公示等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规范存档,以备村民监督和相关部门检查。
第十七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农业农村委﹝2020﹞23号)已到期,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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