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浦东新区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180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 SY-310115-2025-01320 |
文件编号 | 浦农业农村委〔2025〕82号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集资委)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5-03-28 |
张佩娣、陈琳霞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的几点建议的提案(第18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区级总体情况
为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顺利推进,我委制定了《浦东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浦农业农村委规〔2023〕1号),其中明确了高标准农田长效管理的要求:一是建设形成的资产归属建设单位(一般为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做好资产的界定、登记、备案等工作;二是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与农田基础设施养护补贴资金挂钩;三是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农田设施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管护内容,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农田建设形成资产长效运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田基础设施长效管理,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我委制定了《浦东新区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实施方案》(浦农业农村委〔2021〕76号)、《浦东新区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考核细则》(浦农业农村委〔2021〕77号),通过落实管护责任,建立“日常运行属地化、维修养护市场化、管理考核常态化”的管理制度,促进农田基础设施管护水平进一步提高。针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组织建设单位进行资产的界定、登记和确认工作,纳入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通过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资产登记和备案制度,全面掌握项目资产信息,实行资产常态化动态管理。
二、答复内容
(一)针对区级层面统一第三方养护模式。由于各镇作为管护责任主体,由各镇负责市场化选取维修养护单位。2019年水价改革以前,维修养护单位选择上各镇操作不一,有的是村里自行负责维修,有的是聘请第三方单位。2019年水价改革之后,维修养护单位统一由各镇市场化选取第三方服务单位,相关村、合作社、大包户作为运行和使用主体,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给第三方维修养护单位,各单位各司其职、责任明确、运行效果良好。
(二)针对区级层面制定统一养护标准,建管护指南。由于市农业农村委尚未制定市级层面的统一维修养护标准和指南,且目前按照农田管护面积发放的补贴统筹用于维修和养护的支出,故我委按照市农业农村委的要求,主要以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绩效考核为措施,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确保农田设施稳定运行。
(三)针对农田设施设备损坏修复赔偿制度,我委已下发工作提示,相关设施和设备因其他项目建设需求而被征收或动迁,应妥善做好涉及资产及相关动迁补偿资金的处置外,还应主张剩余设施维持原有功能所需的相关费用,确保农田基础上稳定运行。
(四)针对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投保农业保险,我委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农田基础设施相关险种前期已进行沟通和研究,择机试点开展。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