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4-06147
文件编号 浦农业农村委〔2024〕260号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集资委)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11-26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

新修订的《浦东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浦东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浦东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20241031

 

浦东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本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外迁移民安置区项目帮扶工作的通知》(办三峡〔201946号)等规定,以及《上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22号)和《关于做好本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2014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为移民安置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以及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包括购置新区范围内区属动迁保障房商业配套设施、国有企业持有的物业,以及其他区委区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区级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加强后扶项目管理,本区建立区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区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制定或修改本后扶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开展年度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等。

第四条  区级职能部门职责。区农业农村委为区联席会议召集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后扶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监督、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区民政局为后扶项目的协助管理部门;区财政局为后扶项目的资金监管部门。

第五条  镇、村职责。镇级政府主要负责本区域村集体经济参与后扶项目及收益分配过程的管理,村级负责对本村投资及获得收益部分按照集体资产管理和村民自治要求做好相关决策、内部管理和公开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成立平台公司和项目公司。由45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成立区级平台公司,每个移民安置村作为一个股权份额。区级平台公司与区属国有企业合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作为后扶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公司中平台公司占股45%,区属国有企业占股55%。项目公司管理、形成的资产按照公司章程及平台公司与区属国企间的合作协议确定,每年的项目收益分配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第七条  项目申报和实施。项目公司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区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购买资产需通过区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加强对购买资产项目前期基础调研,包括实地查勘与形成可行性实施方案,针对拟购入资产,分析项目购入后的投资回报比,加强针对预期收益的可行性与合理性调研,并对项目进行过程监督与管理,针对临时出现变更等突发情况应及时制定解决方案,保障项目运行时效。

购买资产时,由平台公司申报项目方案,项目公司与资产权利人签订转(出)让合同并支付价款。总体项目资金比例上,原则上由各投资方按各自股权比例自筹资金予以承担;个别项目上,因项目总额无法完全按照年度下达资金比例匹配以及每年度需达到中央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可以一事一议,由联席会议确定具体资金承担比例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公司应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等发生变更的,应按程序报批。项目按规定做好风险控制、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质量监控、资产管理等事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资金分配和使用。市财政局下达中央财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指标后,区农业农村委应抓紧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区联席会议批准。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区联席会议批准的项目计划、项目方案、资金分配方案等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指标,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将资金指标纳入区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资金使用时,由平台公司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拨付资金,区农业农村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平台公司。平台公司在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全额拨付至项目公司。

第九条  财务管理。项目资金应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后扶项目中的财务审计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应由区联席会议统一委托。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后续管理

第十条  收益分配。资产运营收益自平台公司资金到达项目公司之日开始计算。资产运营收益通过项目公司分配至平台公司。平台公司取得收益后,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益可用于移民安置村发展再生产、生活困难移民帮扶、移民生产生活补贴等方面。各村收益份额应与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相当,并在平台公司章程中明确。

十一  信息公示。后扶项目要注重听取移民安置村移民群众意见,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等平台,便于移民安置村村民及时知晓后扶项目内容、资金使用和资金分配等信息。

第十二条  资料和备案管理。需指定专人对后扶项目相关资料进行集中整理和保管,对各项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本区审批的年度后扶项目应于下达一个月之内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十三条 收益监管。针对已购入及拟购的资产明确收益监管长效机制,通过相关方商讨明确项目收益时段、收益份额分配计划和收益可持续使用中长期规划,促进项目长效发展,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委应加强对后扶项目的过程跟踪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项目资金应接受各级审计、财会监督、水利、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十  绩效管理。项目资金应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合理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责任追究。农业农村、财政、民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镇、村及项目公司、平台公司等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有效期至20251231日。

第十  本细则生效后,原《浦东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浦农业农村委﹝2021280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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