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 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5-00384
文件编号 浦采管办〔2025〕1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01-24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直属企业: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现将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25〕3,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通知》)转发给你们,2025年2月1日起实施,请按照执行,并按照政府采购领域对标改革要求,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扎实有序开展推动解决异常低价问题试点

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是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5号,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保障所有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公平竞争,进一步推动行业良性发展的有力举措,体现了国家财政部门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的坚定决心。

请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镇、直属企业)及时将财政部和市财政局《通知》要求传达到所属单位及相关采购代理机构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试点工作落实落细

二、加强协同,严格执行试点工作措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相关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和市财政局《通知》规定,在明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合理分类分包、异常低价审查、评审报告记录等各环节落实财政部和市财政局《通知》要求,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健康规范,积极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其中:

(一)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等信息,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特别是对于信息化建设、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等采购项目,应充分考虑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情况,鼓励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报价。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及制定采购文件时,应明确实施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的有关内容及要求。

(三)评审委员会应切实按照异常低价审查启动标准及审查流程开展相关工作,采购人评审代表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提醒评审专家注意异常低价审查相关事项。评审专家应切实履职尽责,如出现财政部和市财政局《通知》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作出处理的,市、区财政部门将依法追究评审专家法律责任。

(四)相关供应商涉及异常低价审查情形的,应按照异常低价审查流程规定和评审委员会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说明、证明材料,如相关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过程材料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三、及时总结,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区级预算主管部门(镇、直属企业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加强宣传培训,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报送区财政局。试点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向区财政局反馈,区财政局将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加强试点工作监督管理,并纳入常态化监管范畴,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

      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

      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

      知》(沪财采〔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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