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5年继续教育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5-02360 |
文件编号 | 浦财会〔2025〕5号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5-03-18 |
各相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5年继续教育的通知》(沪财会﹝2025﹞14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本单位会计人员按时参加,并注意以下变动:
一、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上海市会计管理系统”已关闭,会计人员在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前,应先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中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或补充采集,提交审核通过后,约10个工作日后方可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入口有所变化,请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热点业务—上海市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报名入口”,自行选择一家网络机构报名参加。一般在通过当年度继续教育测试15个工作日后,可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查询到当年记录。
三、根据《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管理办法》(财会﹝2024﹞14号)相关规定,本市财政部门只能向“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报送当年度继续教育记录,请还在补学上一年度的会计人员在完成后,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常用服务查询—更多—会计人员信息查询”,保存查询结果,再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申请”办理上一年度继续教育抵免申请。
四、2025年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应在202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5年继续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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