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绿色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560440202100104 |
文件编号 | 浦采管办〔2021〕21号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采管办〔2021〕2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绿色产品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
浦东新区各部、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认真落实《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重点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方案》(浦委办发﹝2021﹞64号),大力推广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全面推行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各预算单位应切实贯彻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附件1)精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应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附件2)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附件3)规定,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二、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各预算单位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三、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各预算单位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7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浦东新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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