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团镇农村集体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4-02287
文件编号 团府〔2024〕40号
发布机构 大团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4-28

关于印发《大团镇农村集体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村,相关镇属企事业单位、机关科室:

经研究决定,现将《大团镇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     

2024416              

 

 

 

 

大团镇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浦农业农村委〔2020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团镇下辖的各行政村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的增减、折旧、处置等日常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避免集体资产的流失,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 镇农发办负责牵头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镇经发中心负责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分类核算等,各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做好资产录入、盘点、折旧、报废等后续管理手续。

第六条 各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安全完整,并定期与会计核对,保证实物与账目相符;

(二)负责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验收和登记工作;

(三)负责闲置和待报废固定资产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办理调出、报废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

(五)负责整理和保管固定资产档案;

(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做好实物、账目的清点移交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各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状态不变;通用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含)以上,家具、用具及装具,图书和其他符合标准的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1000元(含)以上。

单位价值没有达到规定标准,但以批量形式购入的同类物品视作固定资产。批量的标准: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且总价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同类物品(图书文物及陈列品除外)。

单位价值没有达到规定标准,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状态不变的物品按实际需要可参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及装具,其他符合标准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确定入账价值: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或财政结算价)计价。达到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估价入账,决算后再按决算价调整。

(三)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估价入账,不得账外滞留。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因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五)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六)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七)对需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各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评估结果应经由集体确认。

第十条 各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提折旧,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有的集体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和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要全面实行台账管理,由固定资产管理人登记及保管,体现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规格型号、购置时间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应完善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各种会议记录、评估材料、招投标原始文件和合同等。

第十五条 镇经发中心应对各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计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第十六条 各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的领用、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并登记管理。领用时需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附件1),经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凭单填写固定资产领用记录。

第十七条 各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换届时或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

第十八条 镇农发办、经发中心、各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至少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各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积极整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的出租及租费收缴情况、购置、变卖、报废等情形要及时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自建(自制)、盘盈、调入和接受捐赠等。

第二十一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购置固定资产要由各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根据金额大小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附件2、3),按照《关于大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审备案的“重大事项”清单》(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清单)制定的分级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新建房屋、建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 对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由村“两委”、集体企业班子成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或交接,必要时请技术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购货发票或固定资产调拨单等相关财务报销单据登记台账后,报镇经发中心入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调出、捐赠、报损、盘亏、转让、变卖、发包、租赁等。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正常报废需满足以下两点:

(一)固定资产已达使用年限。

(二)根据各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的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已充分计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 正常报废、调出、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各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进行清查、汇总,根据固定资产的价值按《“重大事项”清单》予以决策,涉及村委会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后指定专人分类填报《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4),报镇经发中心审核、镇政府或镇经联社审批后,由各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处置结果公示完成后,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按报销手续报镇经发中心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级农业项目财政性资产由于报废等原因变更的,固定资产残值应根据项目投资比例上交区财政。

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减少的固定资产(如报损、盘亏的固定资产),除按上述程序报批外,还应查明非正常损失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按质论价,由责任人赔偿。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书面说明固定资产非正常减少情况,经审批后,按报销手续报镇经发中心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租、出让农村集体资产,涉及村委会的,时限在本届村委会任职期限内且出租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出让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时限超出本届村委会任职期限或出租金额在1万元以上、出让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涉及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根据《“重大事项”清单》及《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团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团镇委〔2023〕2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出租、出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镇经发中心备案,合同中要明确固定资产的维护、管理责任、承包费和折旧费。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后产生的变价收入和报废后收回的残值等,必须及时报镇经发中心入账,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农发办和经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因上级政策发生变动导致本指导意见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1.大团镇农村集体固定资产领用单

2.大团镇农村集体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镇级

3.大团镇农村集体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村级

4.大团镇农村集体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5.关于大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审备案的“重大事项”清单

 

附件1

大团镇农村集体固定资产领用单

单位(盖章):

领用日期:                     领用单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

 

 

 

 

 

 

 

 

 

 

 

 

 

 

使用人(签字):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一联:单位留存

大团镇农村集体固定资产领用单

单位(盖章):

领用日期:                     领用单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

 

 

 

 

 

 

 

 

 

 

 

 

 

 

使用人(签字):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二联:使用人留存

 

附件2

大团镇农村集体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镇级

单位:元

购置单位

(盖章)

 

拟使用人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预计金额

备注

……

 

 

 

 

 

 

 

 

 

 

 

 

 

 

 

 

 

 

 

 

 

 

 

合计

 

 

申请购置事由

 

 

 

 

 

 

经办人:                 负责人签

    

镇经发中心审核:

镇分管领导意见:

镇主要领导意见:

         

         

        

备注

1.单件重置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镇集体企业班子会议集体决定,报镇经发中心初审后,由镇集体企业负责人审批;

2.单件重置价在5万元(含)至100万元内的,由镇集体企业班子会议集体决定后报镇经发中心初审,再由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主要领导审批;

3.单件重置价在100万元(含)至1亿元内的,由镇集体企业班子会议集体决定,报镇经发中心初审并报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经联社理事会进行审议,再报镇主要领导审批;

4.单件重置价在1亿元(含)以上的,由镇集体企业班子会议集体决定,报镇经发中心初审并报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经联社理事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党委、政府预审备案,最后经镇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公示后报镇主要领导审批。

 

附件3

大团镇农村集体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村级

单位:元

购置单位

(盖章)

 

拟使用人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预计金额

备注

……

 

 

 

 

 

 

 

 

 

 

 

 

 

 

 

 

 

 

 

 

 

 

 

合计

 

 

申请购置事由

 

 

 

 

 

经办人:                 负责人签

    

村支委会审核:

镇经发中心审核:

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审批

         

         

        

备注:

1.单件重置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集体商议提出方案,报村支委会审议,经镇经发中心初审后由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理事长审批;

2.单件重置价在5万元(含)至30万元内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集体商议提出方案并由村支委会审议,经镇经发中心初审后由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公示后由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理事长审批;

3.单件重置价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内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集体商议提出方案并由村支委会审议,经镇经发中心初审后再报镇经联社理事会审议,最后由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公示后由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理事长审批;

4.单件重置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集体商议提出方案并由村支委会审议,经镇经发中心初审后再报镇经联社理事会审议,后报镇党委、政府预审备案,最后由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公示后由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理事长审批。

 

附件4

大团镇农村集体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单位:元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联系人:

 

拟处置资产

项目

账面价值

备注

原值

净值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其中:短期投资

 

 

 

固定资产

 

 

 

长期投资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负债总额

 

 

 

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

 

 

 

处置方式及原因

申报单位负责人:               

       

镇经发中心审核:

 

 

 

 

 

 

 

         

镇分管领导意见:

 

 

 

 

 

 

 

                               

镇主要领导意见:

 

 

 

 

 

 

 

        

备注:

1.镇级资产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报废、核销等处置,经镇属集体企业班子会议审议通过,报镇经发中心审核后,由镇分管领导审批。单项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报废、核销等处置,经镇属集体企业班子会议审议通过,报镇经发中心审核后,由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同时严格根据镇“三重一大”和大团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清单报镇党委、政府及经联社审议。

2.村级资产单项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报废、核销等处置,经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村党总支会议或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经发中心审核后,由镇分管领导审批。单项价值在30万元(含)以上的报废、核销等处置,经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村党总支会议或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经发中心审核后,由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同时严格根据镇“三重一大”和大团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清单报镇党委、政府及经联社审议。

 

 

附件5

关于大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审备案的

“重大事项”清单

(固定资产部分)

 

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细化流程

固定资产管理:涉及固定资产购置、改扩建、装潢、修理、转让(出售、收购)及不实资产核销等。

1.镇级集体经济组织:

单件重置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镇集体企业班子会议集体决定,报镇经发中心初审后,由镇集体企业负责人审批;

单件重置价在5万元()至100万元内的,由镇集体企业班子会议集体决定后报镇经发中心初审,再由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主要领导审批;

单件重置价在100万元()至1亿元内的,由镇集体企业班子会议集体决定,报镇经发中心初审并报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经联社理事会进行审议,再报镇主要领导审批;

单件重置价在1亿元()以上的,由镇集体企业班子会议集体决定,报镇经发中心初审并报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经联社理事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党委、政府预审备案,最后经镇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公示后报镇主要领导审批。

2.村、队(组)级集体经济组织:

单件重置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集体商议提出方案,报村支委会审议,经镇经发中心初审后由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理事长审批;

单件重置价在5万元()至30万元内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集体商议提出方案并由村支委会审议,经镇经发中心初审后由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公示后由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理事长审批;

单件重置价在30万元()至100万元内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集体商议提出方案并由村支委会审议,经镇经发中心初审后再报镇经联社理事会审议,最后由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公示后由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理事长审批;

单件重置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集体商议提出方案并由村支委会审议,经镇经发中心初审后再报镇经联社理事会审议,后报镇党委、政府预审备案,最后由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公示后由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理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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