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 SYMB2F313140202100226 |
文件编号 | 浦安委会〔2021〕1号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直属企业、各街镇: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区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10月8日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全面加强新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工作机制,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规定,参照国务院和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构性质) 区安委会是由区委设立的本级安全生产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在区委、区政府直接领导下 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体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 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措施,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上海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等。
第三条(人员组成) 区安委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区长任区安委会主任,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公安的副区长、分管科技经济的副区长、分管城市建设交通的副区长任副主任。区安委会成员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兼任。
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建交委、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以及区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成员单位分类)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共41家,分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其他安全生产相关部门:
(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区公安分局、区建交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民防办、区人防办)、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三)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旅游局、区新闻办)、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办)、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信息化委、区委军民融合办)、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海洋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卫生健康委、浦东邮政管理局、浦东海关、浦东海事局;
(四)其他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区府办(区外办)、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委政法委、区地工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局、区金融局、区国资委、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片区管理局(保税区、陆家嘴、金桥、张江、世博)、区城运中心、区大数据中心。
第五条(专委会设置) 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区安委会框架下设立的负责研究部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专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析解决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专业议事协调机构。
专委会主任由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原则上由相应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及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兼任。专委会办公室设在相应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区安委会首批设立4个专业委员会:
(一)危险化学品专委会,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管理,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二)消防专委会,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由负有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的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支队。
(三)道路交通专委会,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由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四)建设专委会,负责全区建设领域综合协调管理,由负有建设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建交委。
今后,其他行业领域需要在区安委会框架下设立专委会的,由相关行业领域监管部门提出建议,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请区安委会领导批准同意后设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安委会工作职责) 区安委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二) 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目标任务、制度措施建议;
(三) 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四) 指导、协调开展全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进行挂牌督办;
(五)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约谈警示、巡查、考核工作,推动落实各级安全责任;
(六)指导、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
(七)完成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专委会工作职责) 各专委会在区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研究,起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建议,协调推进相关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实施;
(二)召开专委会工作会议,分析预判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等工作,协调解决影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参照市专委会、区安委会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完善专委会工作规则、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等,并按照分层分级的原则,履行对应行业领域的督办、巡查、约谈等职责;
(四)完成市专委会及其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区安委会办公室在区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本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本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提交区委区政府或安委会审议决定;
(二)负责市安委会下达本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分解、细化,审定和下达本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三)负责对专委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直属企业和街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四)负责本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相关专项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编制,并组织推动和监督指导;
(五)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约谈警示、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安全生产工作巡查;
(六)汇总统计和报告通报本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情况;
(七)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规律特点,开展安全风险预警和工作提示;
(八)会同和参与有关部门在本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工作;
(九)负责区安委会会议和活动组织筹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交流和学习考察活动;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专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各专委会办公室在区安委会和专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 组织成员单位研究提出解决专委会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建议;
(二) 协调成员单位间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三) 承办专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专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 做好专委会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事故通报,提出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向专委会和区安委会(办)报告工作情况;
(五) 负责专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六) 承办专委会和区安委会(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安委会工作制度
第十条(安委会制度) 区安委会工作制度包括:会议制度、通报(信息公开)制度、报告(信息报送)制度、监督检查(抽查)制度、约谈警示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巡查制度、述职评议制度、绩效考评制度等,按照《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及《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实施办法》《浦东新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实施办法》《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实施办法》《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等4个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专委会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专委会制度制定) 专委会应当参照区安委会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完善本专委会工作规则、工作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请示报告) 专委会需请示报告的工作,由专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向专委会主任请示报告,应将相关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对需向区安委会主任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各专委会办公室应先行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以区安委会办公室名义请示报告。
专委会向市对口专委会请示报告的,由各专委会办公室负责,相关情况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召开会议) 各专委会以专委会名义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的,由专委会办公室报专委会领导同意后,由专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会议纪要由专委会领导审签。会议召开情况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需以安委会名义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的,由专委会办公室报区安委会办公室,经安委会领导同意后,由专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共同承办。
会议通知(函)落款为区安委会(办)的,按照区安委会(办) 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落款为专委会(办)的,由各专委会(办)盖章。
第十四条(印发文件) 以专委会(办)名义印发文件由专委会(办)领导审签后,由专委会(办)盖章,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专委会提请以区安委会(办)名义印发文件的,需提前与区安委会办公室协商沟通一致,报请专委会领导审签,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