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科经委、商务委、财政局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6-2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更好地发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简称“市级引导 资金”)对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市 级引导资金及浦东新区服务业引导配套资金(简称“区级引导资 金”)的事中事后管理,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 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 号)相关要求,结合浦东新区 发展情况,修订《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若干 规定》(沪浦发改规〔2021〕1 号),形成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来源) 区级引导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浦东新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管理推进部门) 由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浦 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作小组(简称“区工作小组”),负 责牵头相关开发区(镇)开展引导资金项目初筛、监管、验收等 工作。区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第五条(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潜力环节、关键领域、重 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等,聚焦服务业新赛道, 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 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 具体根据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年度 申报指南确定。
第六条(支持重点) 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类支持的方式,本资金重 点支持市评审小组核定的总投资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 目(市评审小组或相关部门推荐的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服 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办理)。 项目总投资是指经市评审小组下达的引导资金支持计划的 3 项目投资额。 区级引导资金按照与市级引导资金 1:1 的比例配套(市级、 区级引导资金对单个重点项目的支持金额均不超过 300 万元),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 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 证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项目申报和初筛) 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按照项目库方式进行管理,并由 区发改委牵头,会同科经委、商务委、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区工 作小组,对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初筛、转报等工作。具体程 序如下:
(一)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级引导资金年度申报 指南要求,公开启动新区整体项目申报工作。
(二)各管理局(管委会)、镇受理各自区域内市引导资金 的申报,对申报项目的条件完备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和材料汇总,形成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将初审通过的项目转报至区发改委。
(三)区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初筛,初筛标准由区工作小组根据市级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要求确定, 包括定性指标、定量指标。第三方机构按照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区工作小组的要求组织专家按确定的标准对项目进行 评审,并向区发改委提供评审结果。
(四)区工作小组参考第三方机构的评审结果,择优推荐申报市级引导资金的项目名单。
(五)区发改委代表区工作小组,按程序和时间节点上报市评审小组。
第八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 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四)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 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五)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 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六)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 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 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八)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九)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 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 总投资额的 60%以上。
(十)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十一)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 /批复或许可证。
(十二)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资金拨付) 经市评审小组通过的项目,由区发改委与项目单位签署《上 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按照市评审小 组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期限、建设地点、承担单位、建设内容、 考核目标、总投资等,明确相关内容,并向市评审小组报备。 引导资金支持计划下达后,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条(事中监管) 获支持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材料、市评审小组核定 的投资、合同推进项目实施,每季度如实、全面向区工作小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表,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 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 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季度报送材料和项目最终验收申请材料 应当一致。 企业应按时(每年 1 月 31 日、4 月 30 日、7 月 31 日、10 月 31 日前)、完整向区工作小组报送季度信息。 区发改委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重大 变更情况等报送市评审小组,并对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项目变更) 区工作小组通过季度信息报送等方式,及时了解重点项目进 展概况。对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化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工 作小组报送变更申请,包括变化内容、原因等。区工作小组对变 更申请进行会商,形成会议纪要。区工作小组同意后,项目单位 方可实施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变更有关 材料上报市评审小组: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 (五)总投资额缩减 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工作小组向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 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经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市评审 小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 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后 6 个月内、或者获得区工作小组同意 延长的实施期限后 6 个月内,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 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满后 6 个月内、或者获得区工作小组同意延长的实施期限后 6 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区工作小组在 获得项目验收完整材料后 6 个月内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材料) 项目单位应对申请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如下方面:
(一)项目申报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 框架协议书》、市发改委下达的批准文件、企业按时提交的变更 申请。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对项目法人、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主要内容、功能、 软硬件投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原定的验收指标及相应的完成情 况进行对比分析,并对差异原因进行说明。
(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需对项目总投资、明细结构投资、专账管理、经济和社会效 益等指标进行审计(注: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 —进项税不计入投资支出,不作为项目实际投资支出核算)。附件包括:项目预算与实际汇总表、专项和自筹资金明细表、设备 和无形资产购置明细表、设备预算与实际购置对比表等。 全部资金支出的记账凭证和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单笔 一万元以上的需提供银行对账单复印件)。托管的机柜提供采购 清单复印件及编号。单价 5 万元以上硬件设备的照片(含铭牌)。 对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和季度报送材料相关内容的一致性作 出判断及说明。
(四)本项目相关支出的所有合同。
(五)软件测试报告、软件安全测试报告(涉及数据存储分 析的项目)。
(六)单位自主开发软件的功能模块与工作量明细、项目人 员参与相关工作的清单与薪资清单,或委托外部开发的详细任务 书与开发资质。
(七)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 对第一次现场验收中资料严重不全或存疑的项目,根据项目 具体情况进行资料补充后,半年之内组织第二次现场验收或审 核。若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则按要求结项或要求项目单位退还引导资金。
第十五条(验收内容和标准) 包括法人和建设地点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性质完成情 况、项目投资实际完成和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管理验收的配合程度等方面。
第十六条(验收流程与结果) 区发改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材料初审,具备验收条件 后,会同科经委、商务委、财政局、第三方评估机构、社会专家 等方面组成验收管理小组,采用现场验收方式(含会议答辩等) 开展验收工作。 现场验收后形成的验收报告,经过区工作小组会审和集体决 议,明确验收通过(含等比例拨付)、结项(含不再拨付后续资 金或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撤销三种验收意见。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年度总结) 区工作小组对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形成年度引导资金使 用总结报告,在每年 2 月底前报市评审小组。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 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 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 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 格等。 如项目验收后的审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中发现新问 题,项目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 区工作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实施、 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过去三 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法人和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记录项目单位在项 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依法纳入浦 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在年度总结时报送给市评审小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有效期) 本规定由区发改委会同区科经委、商务委、财政局组成的区 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本规定生效前,参照沪浦发改规〔2021〕1 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适用原则) 对《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 〔2022〕22 号)颁布后获批、且本规定实施后尚未完成验收的 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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