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I0300000-2017-105 | ||
信息名称 | 2017年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万祥镇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7-08-30 |
2017年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2017年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一、参保对象
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一)本市18周岁以上农业户籍(含外省市籍配偶)。
(二)本市18周岁以上非农户籍(含外省市籍配偶)。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四)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的全日制大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学生”);
备注:符合(一)对象,即2017年农民集中参加的对象,按原办法请各街镇组织集中投保方式参保。
符合(二)、(三)(四)对象按原居保投保方式参保。
二、参保流程
符合参保对象(一)中人员的集中登记缴费期限为10月至11月25日,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户口薄等相关证件,以家庭为单位主动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未能在登记缴费期内缴费者,视作放弃参保。
三、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1、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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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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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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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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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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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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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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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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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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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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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个人缴费(差额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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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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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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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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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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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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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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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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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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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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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保待遇
(一)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的基本医疗待遇具体为:
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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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基金支付比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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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留观)基金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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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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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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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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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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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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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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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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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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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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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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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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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无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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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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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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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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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50
二级医院100
三级医院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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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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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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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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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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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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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75%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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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6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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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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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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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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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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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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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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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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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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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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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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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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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门诊大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部分精神病治疗等四类疾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再保险50%。
五、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必须持《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就医,正常情况下不持卡就医,不予报销。
注:原新农合就医记录册2017年停止使用
(二)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以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也可以选择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住院就医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参保以外的人员可以在全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必须办理转诊手续后,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急诊和住院医疗可以到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患精神疾病需要治疗时可直接到区县精神卫生中心就医。
(四)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登记缴费期与中途参保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集中登记缴费期为10月至11月25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017年1月1日以后,中途参保人员在街镇服务点窗口登记缴费,(新生儿及新符合参保条件的除外)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附则:本参保须知解释权归浦东新区医保事务中心,可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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