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建嘉裕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决定

索引号 SY-310115-2022-72915
文件编号 沪浦环保许评〔2022〕448号
发布机构 世博管理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11-25

上海嘉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新建嘉裕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并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南域石化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报告表》。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进行建设及运营。

二、我局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以及你单位作出的承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照《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建设及运营,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建设项目不符合告知承诺有关规定的,将依法撤销告知承诺决定。

(四)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请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申请人如不服本受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2 年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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