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专项配套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F8100000-2013-005 发布机构 张江科建办(张江管理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3-03-14
园区管委会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张江(集团)公司、康桥(集团)公司、国际医学园区(集团)公司: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专项配套与奖励办法》已经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专项配套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进一步优化产学研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提升园区自主创新和产业能级,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工商注册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的企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的个人,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
第三条 (支持对象)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包括:
(一)获得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局等部委办,以及上海市本级相关部门的科技专项;
(二)获得国家及上海市科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三)参与产学研人才联合培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操作原则)
(一)对于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明确要求配套,而地方配套不足的,在上级部门配套基础上,由园区进行差额匹配;
(二)对于领衔承担科技项目的企业,园区按差额部分全额匹配;对于参与科技项目的企业,园区按差额部分减半匹配;
(三)对获得国家、上海市科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所获奖金以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四)每个单位、个人的年度匹配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分包、转包项目不予支持;
(六)市区两级已配足相应比例的,不予匹配。
第五条(产学研人才联合培养)
(一)鼓励园区企业与高校联合培养高端适应性人才,并给予费用支持。
(二)联合培养期间,按联合培养合作协议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三)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年1万元人民币、博士研究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与海外高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博士研究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
(四)联合培养人才的最后一年补贴在完成相应培养计划后发放。
(五)对设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或有院士参股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根据“张江在线”(www.zhangjiang.net)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
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
第七条(受理审核)
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项目配套资金,在上级部门配套资金到位后拨付。
第八条 (资金使用)
获得园区科技专项配套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管理配套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资金的用途应与中央有关部门、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或上海市相关部门要求相一致。园区管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监督检查)
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单位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条(执行原则)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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