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索引号 XB3900000-2018-002 发布机构 审计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8-08-07
公  示
   
  根据《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要求,将我局草拟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草案向社会公示,时间为2018年8月7日-8月14日。在公示期间对该办法有任何意见和建议的,请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办公室(综合法规处)(浦东新区成山路990号1513室)联系,联系人:刘群音 电话38583653,谢谢!
   
                                 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
                                    2018年8月7日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建设性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债券等。
   第三条  区审计局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可以一并对社会中介机构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区审计局开展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区审计局在安排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含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区审计局可以对直接有关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六条  区审计局利用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区审计局要求及时将有关资料信息上传至平台,并保持随时更新。
   第七条  按照上级和新区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使用区级建设财力、批准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以项目概算批复为准,如无概算批复的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批准投资金额为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为审计监督重点,可以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
  使用区级建设财力、批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般由被审计单位自行组织审计,区审计局可以选择部分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十条  在组织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区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对概算、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可以根据审计业务的需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中介机构列入社会中介机构名录库。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履行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委托中介机构的费用,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的费用,应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和支出标准纳入区审计局相应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审计计划和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情况,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类资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并将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上传至平台,并保持随时更新。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市审计局要求,结合建设单位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情况,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对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被审计单位在其后三个月内将资料送至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属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可适当延长三个月。
   第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被审计单位自行组织审计,如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通过平台,从区审计局组织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录库中按照中介机构报名加被审计单位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区审计局对委派中介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项目完成审计后,区审计局可以通过该平台随机选择一定比例的审计项目,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审计核查。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相关专业的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区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相关专业审计人员参与的审计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并采取抽审、质量复核等方式,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将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受区审计局和被审计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将项目资料收受、资料检查、现场审计、项目审计等数据信息及时上传至平台,接受区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内部审价或其他与项目有直接工作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3日前,区审计局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需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应经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应当关注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工程成本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和生态治理工程、节能减排资金的,可以单独开展资源环境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单独开展绩效审计。
   第二十五条  对跟踪审计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所处阶段和具体进度,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
 
   第二十六条  由区审计局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90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应当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结果应按要求及时进行公开。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局聘请相关中介人员进行单独事项审计的,其所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有关要求向区审计局出具单项报告。区审计局在对其报告进行复核的基础上结合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区审计局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
  区审计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独立开展建设项目审计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向区审计局出具报告,由区审计局将该报告函告建设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
  受被审计单位直接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向被审计单位出具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报告上传至平台。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结果在三个月内进行审计整改。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检查的,区审计局有权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区审计局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被审计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并上报送审资料,未按时送审的,区审计局将提请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各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的基础上对项目投资控制负责,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控制投资不力的,出现超投资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直接责任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追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自觉加强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审计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接受廉政监督。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区审计局应对受委托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审计纪律教育,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聘请的专业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及区审计局要求,在接受区审计局和被审计单位廉政监督的基础上对项目质量负责,区审计局在检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以及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暂停其承接后续审计业务。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区审计局在区政府和市审计局领导下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并依法将审计结果向区人大汇报,并接受区监察委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被审计单位如认为区审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第三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对使用本级财力投资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