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浦东新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有关环境污染防治责任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5-00717 |
文件编号 | 浦环〔2025〕32号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海洋局、绿化市容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5-02-25 |
关于落实浦东新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有关环境污染防治责任的通知
区环境管理事务中心、各街镇、管理局、开发公司、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防治法》《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的通知》等要求,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强化浦东新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土壤调查和治理修复主体责任
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报告提交区生态局会同区规资局组织评审。
经梳理,形成《浦东新区已停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调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请相关单位自查,对未开展土壤调查的,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抓紧开展调查并提交评审,对超标的依法落实后续评估治理工作。请相关镇政府等单位加强督促,根据《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做好属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工作。
二、落实拆除设施设备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根据上海市《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9〕41号)(见附件2),企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参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等规范,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开展相关遗留污染物清理工作,规范收集处置危废等工业固废,防止发生二次污染。请属地街镇、管理局等单位按照《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落实巡查和监管职责。
同时,纳入浦东新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在拆除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将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材料报区生态环境局和区科经委备案。拆除活动结束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编制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请区环境管理事务中心做好督促指导。
三、强化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环保处、区环境管理事务中心加强环境监管统筹协调工作,做好区级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各街镇、管理局等单位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所辖区域内巡查,配合区级管理部门督促企业落实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的通知》(见附件3)要求,对未落实土壤污染污染防治措施的,及时报告区生态环境局和区综合执法局。
特此通知。
联系人:
区生态环境局环保处 张 津 38583760
曹爱丽 38583542
区环境管理事务中心 李 萍 68371063
俞雪琴 68371065
附件:1.浦东新区已停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调查情况汇总表
2.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 单位环境监管的通知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综合执法局。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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