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排污许可持证企业自行监测 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5-00716 |
文件编号 | 浦环〔2025〕31号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海洋局、绿化市容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5-02-25 |
关于进一步落实排污许可持证企业自行监测
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
各相关排污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文件要求,排污许可持证企业应严格依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公开监测数据。近期,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上海市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明确将自行监测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率等纳入排污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为进一步落实排污许可持证企业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提升自行监测质量,规范信息公开,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许可证手工监测管理要求
1.及时、完整上传自行监测方案和数据
排污许可持证(包括重点、简化管理)企业应严格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自行监测要求,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手工监测,并及时公布自行监测数据。
(1)自排污许可证核发之日起,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自行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将方案上传至全国污染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同时,排污单位应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监测频次落实自行监测,并在监测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数据,真实、完整公开监测结果,确保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完成率为100%。
(2)排污单位在换证或重新申领许可证后,如许可证中自行监测要求发生变化,应及时在上述平台更新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新的方案落实自行监测。
2.加强对委托检测机构的管理
排污单位应选择依法取得环境领域相关CMA资质、且在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平台备案的检测机构签订合同,并按照《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约定自行监测项目、频次等相关内容,开展委托监测。同时,排污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采样记录电子化工作的通知》(见附件2),对检测机构现场采样监测活动进行监督,督促其上传采样信息,完成系统内采样信息确认,确保采样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
3.规范开展自主监测
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参照检测机构管理要求,规范建立各项工作制度、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制度,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步完成平台备案、开展采样记录电子化等工作。
二、规范开展自动监测设施联网、备案、运维等工作
1.加强自动监测设施联网备案等工作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重点监管单位等要求,规范建设自动监测设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备案,明确无联网要求的自动监测设施,应及时完成撤销备案(见附件3、4)。
2.持续做好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确认等工作
排污单位应自行或委托运维机构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见附件5)《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见附件6)要求,规范做好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工况标记,并对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生产设施停运等特定情况进行说明,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确保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达标
联网至国发平台的排污单位,应做好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传输工作,动态掌握数据传输率情况,确保数据有效传输率高于95%,对于未达到的,应及时排查原因、完成整改。
4.加强对委托运维机构的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对委托的运维机构相关能力进行核实,督促运维机构在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平台备案,并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记录电子化的通知》(见附件7)要求,督促运维机构填报电子化运维记录,完成对运维活动的确认,确保运维记录具体内容的真实准确。
5.规范开展自主运维
开展自行运维的排污单位,应参照运维机构管理要求,规范开展自动监测运维工作,同步完成平台备案、开展运维电子化等工作。
三、配合自行监测质量监管工作
根据市局工作要求,区生态环境局每年对持证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质量监管工作,监管结果将应用于排污单位信用评价评分。各排污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相关工作,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同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完成整改,并在市固定污染源在线综合管理系统中填报整改情况。对于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区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见附件8)移交执法部门。
特此通知。
联系人:
区生态环境局环保处 张 津 38583760
曹爱丽 38583542
区环境监测站计划业务室 杨奕苧 68756171(手工)
自动监测室 殷 磊 68768986(自动)
附件:1.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重点 管理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上海市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的通知(沪环法〔2024〕262号);
2.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采样记录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沪环监测〔2024〕59号);
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2〕4号);
4.关于明确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等相关环境管理事项的通知(浦环〔2023〕201号);
5.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6.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4〕17号);
7.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记录电子化的通知(沪环监测〔2023〕167号);
8.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沪环规〔2024〕1号)。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综合执法局,区环境监测站。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2月25日印发
相关附件:- 1.排污许可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pdf
- 5.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2022年第21号).pdf
- 6.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4〕17号)(1).pdf
- 7.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记录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沪环监测〔2023〕167 号).pdf
- 2.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采样记录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沪环监测〔2024〕59 号).pdf
- 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22年4号文).pdf
- 8.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沪环规〔2024〕1号).pdf
- 4.关于明确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等相关环境管理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