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 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5-00713
文件编号 浦环〔2025〕27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海洋局、绿化市容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02-21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

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美丽浦东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浦生建办〔20251号)《浦东新区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浦生建办〔2024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新区将组织开展2025年度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宁静小区建设模式、指标体系、管理路径、职责分工和长效机制,营造全民行动、共创宁静环境的社会氛围,促进区域声环境质量改善,为全区推进宁静小区建设工作提供示范引领。

二、试点要求

(一)试点范围

各有关街镇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居住小区中,向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择优推1居住小区申报宁静小区建设试点(每个街镇限报1个居住小区)。可以是噪声本底优良型居住小区,更鼓励噪声防治攻坚型居住小区(由于道路交通噪声、外部经营性社会生活噪声等原因,小区现状声环境质量相对较差、存在一定噪声污染问题或扰民投诉的居住小区,通过建设显著提升小区声环境质量)。经审核通过,列入宁静小区建设试点计划。

(二)建设主体

宁静小区建设试点的建设主体是居住小区所在地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三)申报要求

申请参与宁静小区建设试点的居住小区应符合3方面基本条件。一是声环境质量条件。小区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无突出噪声矛盾。二是基础设施条件。小区相邻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餐饮等商业经营活动使用的设备设施应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小区内部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等共用设备设施的噪声应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三是入住率条件。小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居民户数等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实际居民入住率80%以上。

(四)建设要求

纳入宁静小区建设试点计划的居住小区,其建设单位应在区生态环局和街镇的指导下,对照《上海市宁静小区建设试点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见附件1),从工作机制、居民公约、管理制度、标识与宣传、公众参与和档案台账等多个方面加强建设,鼓励采用数字技术、智能化等手段并开展相关特色创新工作。

(五)考核评分

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完成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各试点小区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考核评分按照《指标体系》进行,得分低于80分为不合格、不予通过宁静小区建设;80-85分(含80分)为一星宁静小区85-90分(含85分)为二星宁静小区90分(含)以上为三星宁静小区

三、工作流程

(一)组织推荐申报

各有关街镇择优确定1个符合基本条件的居住小区,组织建设单位填写相关申报材料(附件2)并于35日前报送至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将择优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经审核通过的居住小区列入宁静小区建设试点计划。区生态环境局及时将建设试点计划的结果告知有关街镇。

(二)开展建设试点

列入试点计划的居住小区,其建设单位在生态环境部门和街镇的指导下,对照《指标体系》并按照建设试点工作计划,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开展特色创新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发动居民参与,共建宁静小区,并于每月25日前向区生态环境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展。

(三)组织验收

2025830日前,相关建设单位完成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总结报告(附件3),经所在街镇审核后,报送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5920日前,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小区建设情况进行验收考核,确定考核结果。验收考核工作包括实地勘看、台账审核、考核评分等。

(四)考核结果公示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将相关考核材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五)命名授牌

经公示符合要求的居住小区,由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命名为上海市宁静小区,制作铭牌并颁发给建设单位。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区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

有关街镇负责宁静小区建设试点的择优推荐与指导工作,会同建设单位填报宁静小区建设意向表,并于215日前反馈至邮箱。

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建设试点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街镇和建设单位应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宁静小区建设等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认识度和参与度,以宁静小区建设带动区域声环境质量提升,将倡导宁静生活融入群众日常,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共管共治新格局。

(三)落实资金保障

有关街镇可结合实际,制订出台有关扶持政策,支持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有条件的街镇可探索对建设成功的宁静小区给予奖励。

联系人:区生态环境局环保处 郭皓顺 19901797944

区环境管理事务中心 汪汝剑 17805598965

  箱:wangrj02@pudong.gov.cn

 

附件:1. 上海市宁静小区建设试点评价指标体系

2. 宁静小区建设试点申报材料清单

3. 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大纲

4. 宁静小区建设意向表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5220

 

 

 

 

 

 

 

 

 

  (此件主动公开)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2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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