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规范涉企 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5-01768
文件编号 浦环〔2025〕74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海洋局、绿化市容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04-24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规范涉企

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局实际,经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同意,现将《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5423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本市涉企行政检查中全面推行检查码的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以及《浦东新区关于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沪浦司〔20253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机制,推动落实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现根据我局实际,制定关于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加强依法行政,确保涉企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以“优化监管、规范执法、服务企业”为核心目标,推动形成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领域统一的涉企行政检查一体化管理格局,完善相应的配套规则体系。生态环境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体制机制更加完善,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2-3年时间,实现有计划的涉企行政现场检查的次数比2024年明显下降,全局涉企行政检查水平大幅提高。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优化涉企行政检查职权行使

1.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范围。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交)办等线索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对除触发式检查之外的所有其他检查实行“先计划后检查”。

2.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对应市级行政执法主体梳理形成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开展行政检查工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般不得超出权责清单范围,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提请市级行政执法主体报请市机构编制部门更新权责清单。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检查标准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浦东新区法规对检查事项做出规定的,应当梳理检查事项并明确检查标准,报区司法局汇总。区司法局统一提交市司法局更新检查事项库。

3.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裁量权行使。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权,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频次等只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应根据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要求,依法细化量化,形成裁量权基准。

4.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对有计划行政检查,应当制定行政检查计划。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行政检查计划应当科学、合理,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必要性等内容。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检查重点,在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中确定可以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的内容。各执法单位应当结合上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行业领域风险情况等,于每年2月底前制定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5.做好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和区司法局备案。备案后因故调整的,调整后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重新备案。区司法局会在收到备案信息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计划赋予行政检查计划编码。检查计划应当征询对应市级行政执法主体意见。经备案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6.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力度。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 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当跨部门联合检查。应当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统筹各行政执法主体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原则上鼓励与区综合执法局、各街镇开展联合检查。通过限定一定期限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统筹有计划行政检查的实施。

7.严格控制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全覆盖、无差别检查。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须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行政检查计划并备案。

(二)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

1.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式。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实地核查、查验证照、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等方式,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的行政检查。非现场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远程方式,对检查对象开展的行政检查。对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2.优化触发式行政检查流程。实施触发式行政检查应当符合启动条件。因达到触发式行政检查启动条件,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的,各涉企行政检查执法部门应当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减少对检查对象的打扰。触发式行政检查可以与已制定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一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现场检查

3.规范现场检查程序。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应当经本单位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现场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实施。各涉企行政检查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严禁第三方单独开展行政执法性质的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利用参与涉企行政检查的便利谋取经济利益。

4.拓展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涉企行政检查执法部门应当拓展应用场景,综合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研判检查对象守法情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助力精准检查,减少现场检查。总结非现场执法实践经验,积极拓展非现场检查手段,探索非现场检查程序规则和标准,规范非现场检查的实施。

5.做好涉企行政检查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好行政检查记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对未发现违法行为、违法隐患的,也应当做好记录。

6.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结果处理。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实行检查与指导相结合。鼓励编制的本行政执法领域的企业合规经营指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针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检查对象进行指导、教育,促进检查对象依法生产经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行政审批的检查对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告知承诺事后核查时,应当一并对检查对象进行合规经营指导。

8.优化案件移送机制。在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对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接收。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

9.探索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在市级行政执法主体指导下,探索建立本行政执法领域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实施精准检查。综合评价等次根据行业领域风险和检查对象信用情况,动态评分予以确定。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一般的检查对象,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根据“无感监管”对象清单和“无事不扰”事项清单,除上级部署之外,对进入清单事项涉及的企业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只做触发式检查。行政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的依据。各行政执法领域的综合评价信息,应当归集至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库。

三、成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成立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专班领导小组、具体组成部门如下:

(一)领导小组及职责

  长:局党组书记、局长      康永良

副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薛加良

副局长                黄海华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贵平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忠臣

副局长                张妮娜

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员: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我局涉企行政检查推进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构建上下贯通、协同发力工作格局。今后,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二)组成部门及职责

局综合监管处:牵头全面推广应用检查码,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力度。牵头推行分级分类检查工作。牵头无事不扰”“无感监管清单建设。拓展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局办公室:制定我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与任务清单。牵头联系市局开通行政检查统一综合执法平台账号。汇总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牵头组织参加执法证考试。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局组织人事处:根据权责清单,指导各处室做好行政检查事项库建设。

局计划财务处:做好涉企行政检查相关经费保障工作,例如非现场执法设备等。

局涉企行政检查执法部门(包括业务处室和基层单位):具体负责落实本条线行政检查各项任务。

局综合协调中心:负责数据共享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三)加大保障实施力度

加强工作统筹指导,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综合统筹,各部门应当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责任,将涉企行政检查规则和标准等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必训内容;推行“检查码”应用,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制度。开展涉企现场检查前,各涉企行政检查执法部门应当向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请“检查码”,做到无码不检查,检查必亮码,查后可评价;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数据归集。各部门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产生的数据,应当全量、准确、实时归集至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实现应归尽归,杜绝体外循环;做好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各部门应当围绕涉企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时效性和检查计划执行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检查码”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局办公室、综合监管处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对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不属于行政检查的不当检查行为,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检查一律取消。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规范局系统内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任务清单

 

 

  (此件主动公开)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424日印发  

 

附件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任务清单

序号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实行检查计划备案制度。完成年度检查计划编制与备案,确保先计划后检查并取得计划编码。

业务处室、基层单位负责,办公室汇总

向社会公布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办公室负责

加强执法资格管理。组织参加浦东新区执法证考试,开通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账号。

办公室牵头,业务处室、基层单位配合

 

明确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

业务处室、基层单位具体负责,组织人事处配合

实行检查计划统筹、健全联合检查协同机制

综合监管处牵头,业务处室、基层单位具体负责

全面推广应用检查码

综合监管处牵头,业务处室、基层单位具体负责

1

无码不检查。开展涉企现场检查前,具体实施检查的执法部门应当向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领检查码,未申请检查码不得开展行政检查。

2

检查必亮码。开展涉企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检查码,并应当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

查后可评价。检查对象可以通过检查码查看行政检查的结果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

全面推行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检查制度

综合监管处牵头,业务处室、基层单位具体负责

1

按细分领域建立评价模型,制定升降级规则,并对检查对象等级实行动态调整。

2

对检查对象根据评级结果确定不同的检查频次、抽查比例和检查方式等,实现差异化精准检查。

3

对所有检查事项按风险进行高中低三级分类,分别制定检查频次压减方案。

建立无感监管对象清单。根据风险+信用评级建立无感监管对象清单,除上级部署之外,对进入清单事项涉及的企业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只做触发式检查。

综合监管处牵头,业务处室、基层单位具体负责

建立无事不扰事项清单。对低风险检查事项制定无事不扰事项清单,除上级部署之外,对进入清单事项涉及的企业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只做触发式检查。

拓展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扩展应用场景,综合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研判检查对象守法情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助力精准检查,减少现场检查。

综合监管处牵头,业务处室、基层单位具体负责

十一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数据归集。涉企行政检查执法部门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产生的数据,应当全量、准确、及时归集至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实现应归尽归,杜绝体外循环。

业务处室、基层单位负责,局协调中心做好技术保障

十二

做好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各涉企行政检查执法部门应当围绕涉企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时效性和检查计划执行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检查码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

 

业务处室、基层单位负责

十三

加强行政检查监督。对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加大监督力度。对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行政检查的不当检查行为,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办公室、综合监管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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