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浦东新区建设项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5084 |
文件编号 | 浦生建办〔2024〕17号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海洋局、绿化市容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9-26 |
关于进一步做好浦东新区建设项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相关管理局(管委会)、街镇:
为持续改善浦东生态环境质量,支撑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高标准推进美丽浦东建设,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环规〔2023〕4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环规〔2024〕4号)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 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环规〔2024〕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浦东新区环境质量现状及环境保护的具体情况,现将进一步做好浦东新区建设项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和削减替代要求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涉及排放以下污染物的,应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对于新增的主要污染物分类实施总量削减替代措施。
1.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颗粒物。
“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以及纳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对新增的废气主要污染物(SO2、NOX、颗粒物、VOCs)实施总量削减替代;参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环规〔2023〕4号)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对新增的废气主要污染物(NOX、VOCs)实施总量削减替代,详见附件1。
2.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氮(TN)和总磷(TP)。
除城镇和工业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外,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生产废水或生活污水(不含雨水、直流式冷却水)的建设项目,新增的COD和NH3-N实施总量削减替代,新增的TN和TP暂不实施总量削减替代。
3.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
涉及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增的铅、汞、镉、铬和砷实施总量削减替代。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
二、实施要求
(一)新增总量的削减替代实施要求
对实施新增总量削减替代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要求实施削减替代。“两高”项目以及纳入“环办环评〔2020〕36号文”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还应另行编制新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格式文本见附件2)。
1.新增废气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新增的SO2、NOX、颗粒物和VOCs实施倍量削减替代,涉及附件1所列范围的建设项目新增的NOX和VOCs实施倍量削减替代。对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若二氧化氮超标的,对应削减NOX;若细颗粒物超标的,对应削减SO2、NOX、颗粒物和VOCs;若臭氧超标的,对应削减NOX和VOCs。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新增的VOCs实施倍量削减替代,新增的NOX实施等量削减替代,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不恶化。
2.新增废水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增的COD实施等量削减替代,新增的NH3-N实施倍量削减替代,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水环境质量不恶化。
3.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增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实施等量削减替代,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内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
4.符合以下情形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无需在报批环评文件时提交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
(1)微小量:SO2、颗粒物、NOX、VOCs和COD单项主要污染物的新增量小于0.1吨/年(含0.1吨/年)的建设项目;NH3-N新增量小于0.01吨/年(含0.01吨/年)的建设项目。对于集成电路制造(C3973)及为其配套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5)、集成电路设备制造(C3562)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其他纳入本市集成电路重点支持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简称集成电路项目)(重点行业目录见附件3),以及生物药品制造(C2761)、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C2762)及相关生物技术服务(M7340、M7452)等行业的建设项目(简称生物医药项目,以上均含研发中试)(重点行业目录见附件4),单项主要污染物(NOX、VOCs)新增排放总量小于0.5吨/年(含0.5吨/年)。
(2)集成电路项目和生物医药项目单项主要污染物(NOX、VOCs)新增排放量在0.5吨/年以上、1吨/年以下(含1吨/年)且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集成电路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提交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削减替代来源为已完成减排措施),未提交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或相关减排措施未落实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3)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在统筹区域环境改善质量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对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还应满足利用固体废物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必要条件并严格审批。
(4)现有燃油锅炉或窑炉实施清洁化提升改造(“油改气”或“油改电”)涉及的新增总量。
(二)新增总量的削减替代来源
1.重大项目重点行业管理要求
(1)由市政府确定的关系到国家和全市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新增总量应优先在项目所在企业、行业内部或地区平衡;对新增总量较大且确实难以在所在企业、行业内部或地区进行削减替代的,在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并严格审批的前提下,削减替代来源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
(2)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原则上优先来自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
2.削减替代来源的获取途径
纳入新增总量削减替代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减排措施并取得相应的新增总量指标。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格式文本见附件5)。削减替代来源的主要获取途径如下:
(1)重点工程减排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新增能耗大于等于5万吨标准煤的“两高”项目,若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涉及到重点工程减排量的,相应的重点工程减排量应在国家减排调度系统中予以扣减。
(2)未纳入重点工程减排范围的本市固定污染源管理库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调整产品结构、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管理水平(含可定量核算验收的管理减排)、关停并转、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清洁能源替代、中水回用等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
(3)通过排污权交易等其他方式依法获得的新增总量指标。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以上述3项削减替代来源为基础的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作为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的核算基础。
3.削减替代措施的时效及落实要求
新增总量的削减替代来源原则上应来自同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内,环评评价基准年之后已完成的或规划完成的污染削减措施所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规划完成的污染削减措施涉及跨下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的,需向生态环境部门另行说明。
为确保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措施落实到位,为建设项目配套的“以新带老”措施以及总量削减替代措施应与该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并在该建设项目建成并实际排放主要污染物前(或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前)完成。未予以落实的,建设项目不予投入生产或使用(或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削减替代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情况的,在项目投产或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扣减相应许可排放量。其中,对于采用环评与排污许可证“两证合一”审批的项目,应在投产前完成。
三、行业管理和区域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应按照“最先进工艺、最高标准、最严措施”要求设计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全区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削减替代工作,根据重点工程减排情况等,明确年度区统筹平衡的主要污染物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指标。按照区生态环境局授权的行政许可范围由相应的管理局(管委会)(临港新片区范围除外)、镇(以下简称“6+2”平台),负责统筹行政许可范围内的非区统筹平衡的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指标的来源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直接行政许可范围的镇,在镇域内自行落实非区统筹平衡的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指标的来源工作。
四、申请总量控制污染物指标的流程及审核原则
(一)总量控制污染物指标的平衡原则
1.根据最新的环境质量公报和总量削减措施完成情况,“十四五”期间明确由区生态环境局全区统筹的总量指标为:VOCs、SO2、COD、NH3-N,“十四五”之后由区生态环境局全区统筹的总量指标另行发文通知。
2.非区统筹平衡的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指标:NOX、颗粒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
3.非区统筹的总量指标,管理局(管委会)、街镇确不能提供削减替代措施的,在充分论证产业优质性和引入必要性后,可向区生态环境局书面提出区统筹总量申请,区生态环境局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全区统筹解决。对于新增非区统筹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区生态环境局在收到区级统筹总量申请文件后,对于未经过区优质项目认定的产业项目,可同步征询区科经委意见(附件6)。
(二)申请总量控制污染物指标的流程
1.由需新增总量控制污染物指标的新改扩建项目主体向项目所在管理局(管委会)、街镇书面提出新增总量申请,填写《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附件5)并附包含总量控制内容的建设项目环评报批文件,盖章同意后报请“6+2”平台。由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的项目,相关镇盖章同意后直接提交附件5至区生态环境局(环保条线)核准。
2.收到管理局(管委会)、街镇的建设项目新增总量申请后,“6+2”平台应根据行政许可范围先行核算平衡。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局(管委会)、街镇应在《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附件5)等总量文件上出具意见后,报区生态环境局(环保条线)核准。
(三)总量控制污染物指标申请的审核原则
1.各管理局(管委会)、街镇应积极落实减排储备库,按照“谁减排,谁受益”的原则,关停企业减排成果应优先支持本辖区建设项目。“6+2”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审批范围内调配减排来源,并且在征得减排来源的街镇同意后,将其作为减排责任主体。跨区域使用减排指标的,需征得提供减排指标的街镇和涉及的“6+2”平台同意。根据国家和本市要求,“6+2”平台应当做好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削减替代管理台账,并定期上报区生态环境局。
2.各审批平台在每年6月、12月前汇总区域内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污染物新增微小量批复情况,并上报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复核后每年6月、12月向相关管理局(管委会)、街镇通报区域内微小量核准情况,NOX、颗粒物、重点重金属出现新增量的均需相关管理局(管委会)、街镇上报对应的削减替代措施。削减替代措施需包括:污染物减排来源、方案(具体措施、减排量预测计算过程、减排量预测依据)、拟实施完成的期限,并明确相关管理局(管委会)、街镇作为落实减排的责任主体,且原则上应在该建设项目建成并实际排放主要污染物前完成实施。减排档案依据浦环〔2024〕47号文等相关文件要求提供。
3.对新增VOCs、SO2、COD、颗粒物污染物总量任一单项大于1吨/年(含1吨/年)、NOX大于0.5吨/年(含0.5吨/年)、NH3-N大于0.25吨/年(含0.25吨/年)、重点重金属大于0.1千克/年(含0.1千克/年)的建设项目,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估,重点审核项目所采取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措施的先进性,从而符合浦东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标准。
五、其他事项
1.区生态环境局将加强对各管理局(管委会)、镇涉及微小量的削减措施完成情况的跟踪,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年度考核。
2.区生态环境局将根据辖区内的环境质量公报和总量削减措施完成情况,不定期调整并发布纳入全区统筹管理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削减比例。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及本市对NOX等污染物总量控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做好浦东新区2023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浦生建办〔2023〕5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实施废气主要污染物(NOX、VOCs)新增总量削减替代的建设项目范围;
2.新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格式文本);
3.集成电路制造及配套项目重点行业目录;
4.生物医药项目重点行业目录;
5.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格式文本);
6.关于征询新增氮氧化物总量需求项目纳入区级统筹范围意见的函(附件6-1:新增氮氧化物总量需求纳入区级统筹范围的意见征询表)。
浦东新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科经委。
浦东新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印发
附件1
实施废气主要污染物(NOX、VOCs)新增总量削减
替代的建设项目范围
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应的项目类别 |
实施范围 |
十四、纺织业 |
全部 |
十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全部 |
十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涉及表面涂装的、使用胶粘剂的 |
十八、家具制造业 |
涉及表面涂装的、使用胶粘剂的 |
十九、造纸和纸制品业 |
涉及印刷的、工业涂布的 |
二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全部 |
二十二、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全部 |
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全部 |
二十四、医药制造业 |
全部 |
二十五、化学纤维制造业 |
全部 |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全部 |
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全部 |
二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全部 |
二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全部 |
三十、金属制品业 |
涉及表面涂装的 |
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 |
涉及表面涂装的 |
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
涉及表面涂装的 |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
全部 |
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全部 |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涉及表面涂装、工业涂布、表面清洗的 |
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全部 |
三十七、仪器仪表制造业 |
涉及表面涂装的 |
三十八、其他制造业 |
涉及表面涂装的 |
四十、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涉及表面清洗、表面涂装的 |
注:1.本表中的项目类别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沪环规〔2021〕11号)附表中的项目类别。
2.本表中所列建设项目不包括“两高”项目以及纳入环办环评〔2020〕36号文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
附件2
新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格式文本)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名称 |
|
||||||
建设地点 |
|
||||||
建设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联系人/联系方式 |
|
排污许可证(登记)编号 |
|
||||
项目类别 |
|
环评形式 |
□报告书 □报告表 |
||||
项目性质 |
□新建(迁建)□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
编制区域削减方案 |
□“两高”项目 □纳入环办环评[2020]36号文试试范围的建设项目 |
||||
建设内容及规模 |
|
||||||
新增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情况 |
|||||||
主要污染物 |
新增总量 |
削减替代量 |
削减替代来源 (本区/跨区/本行业) |
削减比例 (等量/倍量) |
完成时间(年/月) |
||
废气 (吨/年) |
二氧化硫 |
|
|
|
|
|
|
氮氧化物 |
|
|
|
|
|
||
挥发性有机物 |
|
|
|
|
|
||
颗粒物 |
|
|
|
|
|
||
废水 (吨/年) |
化学需氧量 |
|
|
|
|
|
|
氨氮 |
|
|
|
|
|
||
重点重金属(千克/年) |
铅 |
|
|
|
|
|
|
汞 |
|
|
|
|
|
||
镉 |
|
|
|
|
|
||
铬 |
|
|
|
|
|
||
砷 |
|
|
|
|
|
||
削减替代来源(可多选) |
□重点工程形成的减排量 □本市固定污染源管理库的企事业单位采取削减措施形成的减排量(未纳入重点工程减排范围) □通过排污权交易等其他方式依法获得的新增总量指标
|
||||||
削减措施 (可多选) |
□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 □关停并转。 □清洁能源替代。 □产业结构调整(调整产品结构、优化生产工艺)。 □提升管理水平(可定量核算验收的管理减排)。 □中水回用。 □其他削减措施(请说明): |
||||||
附件 |
XX(建设项目名称)区域削减方案编制说明 |
||||||
建设单位承诺(盖章): 我单位将积极落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主体责任,推动区域削减方案的实施并承诺全部削减措施在本项目建 成投产并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或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前)完成。在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供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在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说明区域削减方案落实情况并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信息系统。 我单位承诺本项目区域削减方案中涉及的信息真实、准确。 日期: |
出让减排量的管理局、街镇承诺(盖章): 我区域同意将采取削减措施后形成的减排量出让给本项目,并承诺相关削减措施在本项目建成并实际排放主要污染物前(或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前)完成。
日期:
|
||||||
“6+2”平台意见(盖章): 同意为本项目提供总量指标来源。
日期: |
核准总量指标的行业主管部门(盖章): 同意核准本项目总量指标来源。
日期: |
||||||
注:1. 编制新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两高”项目以及纳入环办环评〔2020〕36 号文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
2. 建设地点应填写具体地址,如上海市 XX 区 XX (街道/园区)XX 路 XX 号。
3. 本表中的项目类别对照沪环规〔2021〕11 号文附表中的项目类别填写。
4. “出让减排量的管理局、街镇承诺(盖章)” 此处按固定污染源管理划分,由提供建设项目总量来源的管理局、街镇盖章;“‘6+2’平台意见(盖章)”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管理局、镇政府(张江管理局、金桥管理局、世博管理局、陆家嘴管理局、保税区管理局、度假区管委会、川沙新镇、祝桥镇)盖章;“核准总量指标的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由区生态环境局盖章。
5. 本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2份;管理局/街镇1份;区生态环境局2份。
XX(建设项目名称)区域削减方案编制说明
1. 区域削减措施基本情况
说明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减排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已取得的环评批复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或排污登记情况等。涉及多个排污单位的,应逐一罗列说明。
涉及出让废气、废水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应说明是否与本项目属于同一区级行政区或企业集团。涉及出让重点重金属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应说明是否与本项目属于同一重点行业。
2.区域削减措施内容及减排量核算
2.1 削减措施内容
简要说明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现有生产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许可排放量等。详细说明削减措施的主要工程内容,以及减排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减排量等。
2.2 主要污染物减排量核算
根据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有关要求,说明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法(列明计算过程)。明确出让给本项目的减排量以及结余减排量。
3.区域削减措施落实计划
详细说明削减措施的实施主体、实施计划、考核要求等。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获得或出让减排量的,应明确区域削减措施实施后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附件3
集成电路制造及配套项目重点行业名录①
1.有酸洗或年用有机溶剂1吨及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
2.电子化工材料制造(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有酸洗或年用有机溶剂 1 吨及以上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不含半导体材料)。
3.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②10吨及以上的集成电路设备制造。
4.涉及排放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1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5.含电镀工艺的项目。
注:
①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环规〔2024〕4号);
②使用量的界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 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4
生物医药项目重点行业名录①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2.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3.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
发酵类制药②项目。
4.涉及排放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1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5.涉及溶剂提取或纯化工艺,且有机溶剂消耗量10吨及以上的(扣除套用、回用并按100%纯度折算后的消耗量)。
6.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的。
注:
①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 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环规〔2024〕9号);
②发酵类制药定义出自《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10005-2021);
③重点行业名录内的行业项目均包含中试。
附件5
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
(格式文本)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名称 |
|
|||||||
建设地点 |
|
|||||||
建设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联系人/联系方式 |
|
排污许可址(登记)编号 |
|
|||||
项目类别 |
|
环评形式 |
£报告书 £报告表 |
|||||
项目性质 |
£新建(迁建)£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
编制区域削减方案 |
£是 £否 |
|||||
新增总量及削减替代情况(请逐一列明新增的主要污染物种类) |
||||||||
主要污染物 (名称/单位) |
预测新增排放量 |
“以新带老"减排量 |
新增总量 |
削减替代量 |
削减比例 (等量/倍量) |
完成时间 (年/月) |
区统筹/非区统筹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请勾选,可多选) |
||||||||
£非区统筹总量指标:£氮氧化物 £颗粒物 £重点重金属(£铅 £汞 £镉 £铬 £砷)。 |
||||||||
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名称 |
|
削减措施名称 |
|
|||||
£重点工程形成的减排量。 £本市固定污染源管理库的企事业单位采取削减措施形成的减排量(未纳入重点工程减排范围)。 £通过排污权交易等其他方式依法获得的新增总量指标。 |
||||||||
建设单位承诺(盖章):
我单位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准确,积极落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主体责任,推动削减措施在本项目建成并实际排放主要污染物前(或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前)完成。
日期: |
出让减排量的管理局、街镇承诺(盖章):
我区域同意将采取削减措施后形成的减排量出让给本项目,并承诺相关削减措施在本项目建成并实际排放主要污染物前(或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前)完成。
日期: |
|||||||
“6+2”平台意见(盖章):
£同意为本项目按照前表所列提供总量指标来源。 £该项目非区统筹的总量指标(£氮氧化物 £颗粒物 £重点重金属(£铅 £汞 £镉 £铬 £砷)),经充分排摸,已无减排空间,我单位已对产业项目的必要性和优质性充分论证并行文至区生态环境局,提请“一事一议”。
日期:
|
||||||||
£区统筹总量指标:£VOCs £SO2 £COD £NH3-N。 |
||||||||
£重点工程形成的减排量。 £本市固定污染源管理库的企事业单位采取削减措施形成的减排量(未纳入重点工程减排范围)。 £通过排污权交易等其他方式依法获得的新增总量指标。 |
||||||||
“一事一议”总量指标来源: |
||||||||
核准总量指标的行业主管部门(盖章):
同意核准本项目总量指标来源。
日期:
|
||||||||
注:1.本表中的项目类别对照沪环规〔2021〕11号文附表中的项目类别填写。
2.建设地点应填写具体地址,如上海市XX区XX(街道/园区)XX路XX号。
3.“主要污染物”一栏应填写具体污染物的名称及单位(可加行),包括废气 | 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吨/年),废水 |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吨/年),重点重金属 | 铅、汞、镉、铬、砷(千克/年)。
4.新增总量=预测新增排放量-“以新带老”减排量。
5.“两高”项目以及纳入环办环评〔2020〕36号文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需另附《新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
6.“出让减排量的管理局、街镇承诺(盖章)”此处按固定污染源管理划分,由提供建设项目总量来源的管理局、街镇盖章;“‘6+2’平台意见(盖章)”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管理局、镇政府(张江管理局、金桥管理局、世博管理局、陆家嘴管理局、保税区管理局、度假区管委会、川沙新镇、祝桥镇)盖章;“核准总量指标的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由区生态环境局盖章。
7.本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2份;管理局/街镇1份;新区生态环境局2份。
附件6
关于征询新增氮氧化物总量需求项目纳入
区级统筹范围意见的函
浦东新区科经委: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污染物减排与削减替代相关工作要求,各区在完成“十四五”减排目标后,超过目标的总量才能用于本区建设项目新增总量。目前,新区氮氧化物减排的余量有限,我局在全力推进氮氧化物减排工作,但“十四五”期间新区氮氧化物总量处于紧缺状态的情况目前来看将持续存在。××管理局(管委会)/镇近期向我局申请××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总量区平衡需求。鉴于全区氮氧化物可用总量非常有限,现向贵委征询该项目是否给予区统筹范围的意见。请于 月 日前将意见征询表反馈至邮箱(wanghuanhuan@pudong.gov.cn)。
特此函至。
附件:新增氮氧化物总量需求纳入区级统筹范围的意见征询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年 月 日
附件6-1
新增氮氧化物总量需求纳入区级统筹范围的
意见征询表
项目名称 |
|
|||
建设地点 |
|
|||
建设单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项目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
项目类别 |
|
环评形式 |
£报告书 £报告表 |
|
项目性质 |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
|||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
||||
本项目新增氮氧化物需求量: 吨。 |
||||
项目上报 管理局(镇) |
|
联系人 |
|
|
联系方式 |
|
|||
目前,“十四五”期间浦东新区氮氧化物总量初计区级统筹可用剩余量(以企业已完成减排项目计算): 吨。 |
||||
区科经委反馈意见: 纳入区级统筹范围:£是 £否 其他需要说明的意见:
单位(盖章): 日 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