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落实<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的工作 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4-04499
文件编号 浦生建办〔2024〕12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海洋局、绿化市容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8-26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落实<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的工作

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推动落实《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推进美丽浦东建设。我局根据法规内容与各单位工作职责梳理了任务分工,牵头制定了《关于推进落实<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浦东新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826 

 

 

 

 

 

 

  (此件主动公开)                                                               

  浦东新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826日印发   

关于推进落实《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

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提高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助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美丽浦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主要工作任务(共29项)

(一)强化政府及其部门职责

《若干规定》第二条:浦东新区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区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建设交通、规划资源、农业农村、城管执法、财政等部门以及管理局(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完善政策措施,深化制度创新,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1、构建生态文明考核体系。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不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出台生态环境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实现激励与约束并举,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生态文明建设的创造力。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建交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综合执法局、区财政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2、实行区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根据《2024年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继续组建督察队伍,做好进驻准备、督察进驻、督察反馈、督察整改,安排对11个镇、1个街道开展区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时间节点计划:2023-2025年对36个街镇全覆盖开展区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

任务分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纪委、发改委、科经委、商务委、建交委、规划资源局、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3、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浦东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责、加强合作。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委、科经委、建交委、规划资源局、农业农村委、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二)强化降碳减污协同控制

《若干规定》第三条:浦东新区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立健全减少污染排放、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等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推动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与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协同编制,推进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1加快推动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将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贯彻到浦东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加强统筹谋划,制定《浦东新区碳达峰实施方案》。建立完善浦东新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推进机制,每年制订浦东新区年度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节能低碳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发改委牵头,区科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交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综合执法局、区财政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2、推进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编制2023年浦东新区温室气体清单,开展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试点核查工作,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体系构建工作。

(时间节点计划:2024年底完成2023年浦东新区温室气体清单、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试点工作报告以及碳排放双控分析报告。)

(任务分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科经委、区统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建交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资源局按职责落实)

3、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和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产业园区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具体措施如下: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项目),编制碳排放评价章节,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着力点,在排放源层面落实碳减排要求。相关评价内容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参考之一。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项目)在环评文件中增加碳排放评价内容,主要围绕碳排放分析、碳减排措施的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开展评价,有关编制内容可作适当简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可视情参考执行。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川沙新镇、祝桥镇、各管理局(管委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职责落实)

(三)优化环评办理

《若干规定》第四条:浦东新区已完成相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审查意见的区域,可以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简化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措施。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同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排污许可审批。

1、提升生态环境审批效能。在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且相关措施落地的区域,对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可予简化。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豁免办理环评手续;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实行告知承诺;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和共享环境数据。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川沙新镇、祝桥镇、各管理局(管委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职责落实)

2、同步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建设项目依法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且由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办理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两证合一。在减免部分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同时,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川沙新镇、祝桥镇、各管理局(管委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职责落实)

(四)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若干规定》第五条:浦东新区应当统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农业绿色发展。

浦东新区探索推行农田退水规范化管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浦东新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优化畜禽、水产养殖空间布局,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1、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推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绿色和高质量发展。规范农田退水管理措施,提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水平,持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农业农村委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建交委、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2、推行农田退水规范化管理。从源头控制、过程拦截、末端治理方面协同推进。对农业排口科学管控,对农田退水拦截降污,深化农田退水面源污染治理。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区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落实)

3、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技术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利用和达标治理,推广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方式。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落实)

4、加强化肥、农药使用的监督管理。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快减量增效技术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规范化肥、农药使用管理,提高农民科学合理施肥用药技能,实施统防统治,减少不合理用药。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区综合执法局按职责落实)

(五)强化新污染物管控

《若干规定》第六条: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管控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对新污染物在生产、加工、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控和治理。

1建立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制定浦东新区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建立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时间节点计划:到2025年,基本形成浦东新区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任务分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按职责落实)

2、加强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完善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监测、风险管控等制度。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对列入优先评估计划的进一步开展详细信息调查。结合实际探索开展特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探索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

(时间节点计划:2025年底前,每年完成化学物质统计调查和详细调查,逐步建立区级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能力。)

(任务分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落实)

3、加强新污染物全过程治理。一是严格源头管控,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二是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强化农药使用管理。三是深化末端治理,加强新污染物协同治理。生产、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推进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工艺;开展水产养殖新污染物跟踪监测;加强制药行业新污染物排放治理;加强微塑料污染治理。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按职责落实)

(六)新增环境信息披露主体

《若干规定》第七条: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除国家规定应当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以外,浦东新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也应当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浦东新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名单由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确定并公布,其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1、加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名单、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名单、浦东新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名单、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区生态环境局每年3月底前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浦东新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名单,同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开。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综合执法局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的检查范围。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每年3月底前确定浦东新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名单并公开。)

(任务分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科经委、区综合执法局按职责落实)

(七)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主体

《若干规定》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浦东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跨区域、重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浦东新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

依法登记的环保公益性组织可以应邀以磋商第三人、修复监督人等身份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1、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制定浦东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参与主体,进一步明确街镇与主管部门职责分工;深化部门间、区级机关与街镇间联络沟通机制建设;细化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界定与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强调替代修复与惩罚性赔偿条款;完善线索筛查闭环机制。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拟于20249月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任务分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检察院、区规划资源局、区建交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科经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2、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环保公益性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参加索赔磋商、索赔诉讼或者生态环境修复,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与监督。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规划资源局、区建交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八)规范评估、磋商与赔偿协议

《若干规定》第九条: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在浦东新区探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电子化评估工作。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阶段可以组织开展听证。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赔偿协议的履行情况作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

1、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探索使用生态环境损害综合认定辅助决策软件,便利小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创新磋商程序,举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听证会;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保障磋商协议履行。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检察院、区规划资源局、区建交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2、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从轻情形。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开展环境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在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时予以从轻。

在案件查处时严格按照《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要求,对符合以上免罚清单的企业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对未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企业不予追究生态赔偿责任,在每月向区生态局报送的处罚数据中予以说明。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综合执法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建交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九)修复责任与修复基金

《若干规定》第十条: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责任人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替代修复或者通过认购碳汇等提高生态效益的方式履行义务,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浦东新区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制度,保障生态环境修复等公益事项的开展。

1、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要求。指导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修复。指导赔偿义务人结合鉴定评估结论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方案应当综合考虑有效性、合法性、技术可行性等因素,明确修复的环境要素、修复范围、修复目标及标准等内容。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规划资源局、区建交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2、探索多元化替代修复方式。对于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探索劳务代偿、认购碳汇、提标技改、增殖放流等多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提高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高效开展。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规划资源局、区建交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3、建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探索建立保障生态环境修复等公益事项开展的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制度,充分发挥基金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财政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区检察院按职责落实)

(十)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

《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三倍。

1、主张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扩大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数额,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效用,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坚决严惩突出环境违法行为,让生态环境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综合执法局、区建交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十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的衔接

《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协调机制。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城管执法、规划资源、建设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与相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开展生态环境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支持起诉等工作协作。

1、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协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协调机制,实现两者之间的功能互补。明确生态环境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支持起诉等工作协作内容,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相衔接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检察院、区综合执法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建交委、区农业农村委、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十二)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保障

《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事项现场检查时,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采样,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展监测,出具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经审核的,方可作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的证据使用。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部门可以采用自动监测监控、遥感监测、能耗监控、雷达监控、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1、加强监测数据应用。开展生态环境事项现场检查时,每年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现场采样,采样现场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陪同,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超标检测报告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委托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超标检测报告,经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审核确认有效的,由新区环境监测站移交新区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收到报告后将其作为处罚证据进行立案调查。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综合执法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落实)

2、加快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按照《浦东新区引领区建设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提升》方案要求,开展大气环境、地表水、噪声等的站点建设,更新一批实验室分析设备,同时配套建设新区生态环境监测智慧管理系统。

(时间节点计划:2025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

(任务分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委按职责落实)

(十三)加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由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强化对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监管与处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事中事后检查、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检查以及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企业检查等专项检查,持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全方位提升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整体素质。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综合执法局牵头,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落实)

2、强化噪音扰民治理。加强信访投诉工单现场核查,严格落实建筑工地分类分级检查,依托无人机平台,强化对夜间施工违规行为的问题发现能力以及可视化指挥水平,提升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各属地城管部门加大对夜间施工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切实落实工地噪声控制相关规定,对于拒不整改的严格按日计罚。

(时间节点计划:持续推进)

任务分工:区综合执法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建交委、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二、保障措施

在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工作方案进一步推进《若干规定》落实工作。一是要完善政策措施,结合《若干规定》的创新性制度设计,加快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污染物管控、双碳目标实现相关配套文件。二是要强化协同配合,各主要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完善推进计划,定期报送法规实施情况。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协同落实。三是要加强考核问效,区生态环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纳入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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