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家基础服务标准化指南(试行)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海洋局、绿化市容局)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浦东新区“环保管家”服务工作,保证“环保管家”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指导区、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及企业的环保管家推进工作,根据《浦东新区关于推进“环保管家”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DB31/T1179-2019),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环保管家”服务,系指第三方服务单位向本区、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提供的专业化、定制环保服务,如环保状况调查与整改指导、环境咨询、环保培训宣传等一体化环境综合服务。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环保管家服务,其他可以参考执行。
第三条 按服务内容分类,“环保管家”分为基础服务、定制服务和延伸服务。本指南仅适用于基础服务。“环保管家”应提供的基础服务包括:①环保状况调查与整改指导服务、②环境咨询服务、③环保培训宣传服务、④专项任务落实服务。
第四条 环保状况调查与整改指导服务包括摸底诊断、现场审核、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环境档案管理、环境信用评价辅助、数据更新。区生态环境局、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应做好监督及服务工作。
摸底诊断:由环保管家负责对纳入服务范围内的污染源进行每年一次全面深度摸底调查和问题诊断。全面深度摸底调查内容应至少包括企业环保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实际排放及合规性、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等方面(具体内容可参考《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DB31/T1179-2019)5.2条)。通过全面深度摸底调查提出整改要求或改进建议,督促并指导排污单位整改闭环;更新环境档案;形成问题清单及各类环境管理清单。
现场审核:针对摸底诊断形成的问题清单及各类环境管理清单,环保管家应进行滚动跟踪审核,持续跟踪问题整改闭环情况。并根据审核持续更新环境档案。针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行为、监测结果进行审核。
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根据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有关排污许可文件要求,由区生态环境局、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牵头,环保管家协助,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提出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环境管理等要求落实情况,执行报告提交频次及内容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原则上要求环保管家对重点污染源至少每季度一次、一般污染源至少每半年一次现场审核(以上频次已包含了深度摸底调查),并对检查的相关情况进行数据更新。
以上结果应由区生态环境局、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通知排污单位,由环保管家做好过程记录及更新环境档案。
第五条 环保管家应协助区生态环境局、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建立区域环境档案。区生态环境局、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区域环境档案(电子档案)应包含:
1. 基本信息:区域基本信息介绍,环保组织架构图及联系方式,区域土地利用规划、产业规划等,政府有关批复成立园区的文件等。
2. 污染源环境档案:指区域内污染源的环境档案、污染源分级分类管理清单、特征污染物管理清单等。
3. 区域环保资料:规划环评及跟踪环评报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查资料,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文件、定期演练记录、事故调查处理记录等。
4. 专项任务:专项任务总结报告,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上级部门要求提交的环保相关资料等。
5. 环境监测:区域环境自动监测建设、验收、运维资料,自动监测数据及总结,区域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方案、监测结果汇总等。
6. 环境管理:环境管理制度可参考《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DB31T1179-2019)附录C;环保管理技术材料;环保第三方管理材料;碳排放相关资料等。
7. 环境基础设施档案:环境基础设施概况;雨污水管网布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区域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和再利用设施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验收文件;环境基础设施运维制度文件;环境基础设施运维记录等。
8. 环保相关会议纪录及资料:区域内部环保相关会议记录(区域内各部门有关环保会议记录、排污单位约谈记录、环保状况调查与整改指导交底记录),区域外部环保相关会议记录,上级部门的环保相关文件等。
9. 宣传与培训:在区级以上平台发布的宣传链接等相关资料;宣传总结;培训总结等。
10. 处罚与投诉:各级环保督察、日常监察情况及反馈意见,行政处罚、通报或环境违规记录,投诉处理记录等。
11. 环保工作计划及年度总结: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及总结,年度考核资料等。
12. 图件:区域批复的总体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污染源分布图、环境基础设施分布图等。
13. 其他:其他需纳入环境档案管理的材料。
第六条 环保管家应协助区生态环境局、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建立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环境档案,污染源环境档案(电子档案)责任主体为排污单位。
污染源环境档案应包含:
1. 环保关键信息:污染源基本信息、新改扩建及技改情况、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主要设备、水耗/能耗、污染治理与排放、敏感目标、防护距离等资料等。
2. 污染源环保证照管理:营业执照、排水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行业经营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资料等。
3. 建设项目环保手续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环保设计及环保工程验收、环境监理报告、施工期污染防治方案、非重大变更分析说明、验收报告、后评价报告、环境问题核查报告等。
4. 排污许可: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排污登记表;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
5. 排污口规范化及自行监测:排污口标志分布图、排污口规范化照片、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报告(废水、废气、土壤地下水、噪声等)、在线监测备案材料、在线监测运维记录等。
6.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及相关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自查和治理等。
7.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固废处置/利用合同协议、处置/利用单位资格证明文件、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固废台账等。
8.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场地调查报告;日常隐患排查记录;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等。
9. 环境管理:环保组织架构图及联系方式、环境管理制度汇总;环境管理台账(除固废外);信息公开图件;环境统计资料;相关培训记录;碳排放相关资料;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及总结等。
10. 各级及各项巡查及检查记录:污染源排查记录、环保管家摸底诊断记录、巡查记录;各项检查等记录。
11. 处罚与投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访投诉处理记录;行政处罚记录;挂牌督办记录等。
12. 图件及附件:厂区总平面布置图(若厂区太小可与车间平面布置图合并),车间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附件等。
第七条 环境信用评价辅助指环保管家在污染源审核等服务过程中,根据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有关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文件要求,辅助区生态环境局、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采集区域内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评价数据。重点污染源不少于1次/年。
第八条 数据更新:根据以上内容更新环境信息平台数据。重点污染源不少于2次/年、一般污染源不少于1次/年。
第九条 环境咨询服务包括环境准入咨询、环保日常咨询、环境投诉问题调查、环境监控咨询等。
第十条 环保培训宣传服务包括政策/标准解读、环保知识讲座和宣传活动、环境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绿色环保宣传等。环保管家应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宣传与培训,对象应包含企业、园区环境管理人员,每次不少于2课时。
第十一条 专项任务落实服务指环保管家在区生态环境局、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等领导下协助完成专项任务,每年服务不少于2个专项。具体包括:
1. 摸底及方案制定:对所辖区域内涉及专项任务的污染源进行摸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
2. 技术支持:可以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召开培训会、经验交流会、参观学习等形式,开展所辖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技术培训及交流。开展所辖区域内专项任务的技术审核。
3. 进度跟踪:定期回顾任务完成情况,推进落实。
4. 专项任务报告:任务完成后形成专项任务报告,并归档。
第十二条 “环保管家”服务机构应每季度向区生态环境局、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报送“环保管家”的开展情况。内容不少于以下方面:
1. 本季度环保管家服务内容
(1) 对照服务合同阐述本季度环保管家工作内容落实及执行情况。
(2) 服务期限内发生环保处罚事件情况、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情况、污染源抽查复核结果、守信守法情况(对照《环保管家服务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附表1 )。
2. 下季度环保管家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环保管家”服务机构应每年向区生态环境局、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内容不少于以下方面:
1. 服务背景
2. 服务对象基本情况
(1) 服务对象概况
(2) 区域污染源概况
3. 环保管家服务机构服务情况:服务于区生态环境局、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的人员情况、业务培训情况等。
4. 环保管家服务内容与成果
阐述环保管家工作开展情况。
(1) 基础服务:标准化服务内容落实及执行情况。
(2) 定制服务: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开展的环保管家定制服务内容。
(3) 延伸服务:开展的创新及拓展服务内容。
以上内容均从服务内容、服务成果等方面进行总结。
(4) 服务期限内发生环保处罚事件情况、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情况、污染源抽查复核结果、守信守法情况(对照《环保管家服务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附表1 )。
5. 下年度环保管家工作建议。
6. 总结:
(1) 环保管家服务工作成果、亮点及难点等。
(2) 对照配套文件4:《环保管家服务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附表1 自评结果。
第十四条 本区、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承担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排污单位承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环保管家”服务机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指南自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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