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

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海洋局、绿化市容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8-18

20221月至3月,嫌疑人杨某龙通过微信联络的方式,向卖家分两次以人民币468 元、2064 元的价格,累计非法收购绿颊锥尾鹦鹉 2只、和尚鹦鹉 1只,饲养于其位于本市浦东新区的住处。直至案发,从其住处当场查获和尚鹦鹉 1 只、绿颊锥尾鹦鹉 1 只,并在其手机中调取相关微信购买记录。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上述鹦鹉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管理。

处罚结果:

杨某龙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政机关最终对杨某龙住处所查获的鹦鹉予以没收,并处罚金3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说法:

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对维护我国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是打击重点。

在此也提醒市民,近几年我国‘异宠’交易规模越来越大,种类也越来越多。很多买卖‘异宠’的人对这些‘异宠’有一定了解,甚至一些卖家会在销售时打上‘牢底坐穿’的猎奇噱头。此类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进行非法买卖的行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另外,由于“异宠”饲养难度大,一些消费者在购入“异宠”后会选择将其放生或弃养,这种做法同样存在法律风险。如果逃跑或弃养的外来‘异宠’环境适应能力强,繁殖力高,不仅会影响本地物种的生态平衡,甚至有可能导致较为严重的生态破坏,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