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司法局关于规范基层司法所印章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0659811960202100040
文件编号 沪浦司发〔2021〕8号
发布机构 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06-28

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各司法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司法所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现将《 浦东新区司法局关于规范基层 法所印章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

2 0 21 5 27


浦东新区司法局 关于 规范 基层司法所印章

使用和 管理的 实施 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司法所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印章的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司法所印章

本意见所称的基层司法所印章是指 “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司法所”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司法所名义制作和报送的各类文件;

(二)以司法所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三)以司法所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四)以司法所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五)其他需盖基层司法所印章的事项。

三、印章的使用原则

(一)基层司法所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司法所长负责制。

(二)司法所印章对外代表司法所,必须严格、谨慎使用;作为派出机构,司法所印章仅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使用。

(三)严禁在空白用印。如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

(四)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

(五)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四、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登记。各司法所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将用印情况详细及时记载于《用印登记簿》。

(二)审核。司法所应严格规范印章使用的审核程序,未经司法所长审核,一律不得用印;以司法所名义对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明材料、 授权书 、承诺书等涉及他人权利义务的用印事项,司法所长应严格把关,减少法律风险。

五、印章的刻制

(一)基层司法所印章的刻制由浦东新区司法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

(二)印章在使用过程中因破损等原因需更换的,由司法所向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交由局办公室刻制,原印章必须交回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六、印章的保管

(一)专人管理。印章原则上由司法所长保管,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印章被滥用或盗用。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司法所。

(二)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印章如有遗失,要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同时应及时上报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查清原因和责任。

七、印章的收回

由于机构变动等原因造成印章停用的,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应及时收回原印章,并交局办公室办理销毁手续。

本意见由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督促落实。



网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