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司法局关于规范基层司法所印章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SY0659811960202100040 |
文件编号 | 沪浦司发〔2021〕8号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各司法所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司法所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现将《 浦东新区司法局关于规范基层 司 法所印章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
2 0 21 年 5 月 27 日
浦东新区司法局 关于 规范 基层司法所印章
使用和 管理的 实施 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司法所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印章的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司法所印章
本意见所称的基层司法所印章是指 “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司法所”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司法所名义制作和报送的各类文件;
(二)以司法所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三)以司法所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四)以司法所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五)其他需盖基层司法所印章的事项。
三、印章的使用原则
(一)基层司法所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司法所长负责制。
(二)司法所印章对外代表司法所,必须严格、谨慎使用;作为派出机构,司法所印章仅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使用。
(三)严禁在空白用印。如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
(四)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
(五)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四、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登记。各司法所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将用印情况详细及时记载于《用印登记簿》。
(二)审核。司法所应严格规范印章使用的审核程序,未经司法所长审核,一律不得用印;以司法所名义对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明材料、 授权书 、承诺书等涉及他人权利义务的用印事项,司法所长应严格把关,减少法律风险。
五、印章的刻制
(一)基层司法所印章的刻制由浦东新区司法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
(二)印章在使用过程中因破损等原因需更换的,由司法所向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交由局办公室刻制,原印章必须交回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六、印章的保管
(一)专人管理。印章原则上由司法所长保管,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印章被滥用或盗用。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司法所。
(二)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印章如有遗失,要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同时应及时上报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查清原因和责任。
七、印章的收回
由于机构变动等原因造成印章停用的,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应及时收回原印章,并交局办公室办理销毁手续。
本意见由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