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医疗救助事项

索引号 发布机构 沪东新村街道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5-11-10
办理医疗救助事项

 

  一、办理对象: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人员,主要是指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孤老、孤儿孤残等人员;
  2.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患病住院治疗人员;
  3.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以下的家庭)中住院治疗人员;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
  二、基本条件
  1.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具有本区户籍。
  2.申请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急症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各项减负)、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性医疗保障给付、各类互助保障形式兑付、家属劳保、商业保险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单位应承付以及社会互助帮困资助后,仍影响基本生活的,可以提出医疗救助申请。门急诊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3.申请医疗救助的费用凭证,必须是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由医保计算机系统打印的有效单据,一般是本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但年底确因累计费用未能达到规定申请受理标准的,次年三月底以前提出首次申请时,其上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可以计入受理额度内。
  4.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批程序为简化申报手续,申请救助时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应累计到1000元以上;确有困难者可以适当降低申请受理标准(不能低于500元),但每月原则上只能申办一次。
  三、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
  3.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4.门诊大病证明;
  5.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给予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起付段减负证明;
  6.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7.总工会举办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8.市红十字会举办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9.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10.医保综合减负清单及个人历史帐户信息查询表;
  11.劳动保障部门医疗补助(包括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情况证明;
  12.单位医疗救助金额证明;
  13.商业医疗保险支付金额证明;、
  14.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无业证明;
  16.其他相关材料证明。
  四、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向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咨询,问清楚申请医疗救助的政策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 对象提供相关材料至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由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3. 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4. 报区民政局审批,已经市民政局批复同意审批权下放到街道、乡镇的试点单位由街道、乡镇审批;
  5. 救助所告知当事人同意或不同意救助;
  6. 已实行医疗救助网上结算的单位另行告知。
  四、办结时限: 低保人员提交申请后30天,低收入人员提交申请后60天。
  五、咨询查询:
  查询网站:http://www.shmzj.gov.cn/
  六、政策依据:
  1.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0]33号);
  2.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沪民救发[2001]9号);
  3.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36号);
  4.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5]64号);
  5.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8]22号)。
  七、受理部门:户籍所在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