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E4300000-2012-004 | ||
信息名称 | 社会救助(低保)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三林镇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2-10-12 |
社会救助(低保)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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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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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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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的通知》(沪民救发[2001]12号)
2、《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救助渐退照顾时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3]29号)
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实施救助渐退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3]101号)
4、《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沪府发[1996]60号);
5、《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完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沪民救发[199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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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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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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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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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大病重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最高标准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男年满55周岁至法定退休日、女年满45周岁至法定退休日的协保人员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协保人员,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最高标准为180元;
3、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协保人员,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最高标准为100元。
5、其他遵照慈善基金会宗旨需要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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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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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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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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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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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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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到居民自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完成核查、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准予救助或不予救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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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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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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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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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长清路2188号
受理窗口:大厅一楼救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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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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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230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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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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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协保补助申请办事程序
1、当事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
2、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受理(调查、初审)【可书面委托居(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
4、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决定批准的发给当事人社会救助通知书
5、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低保渐退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居委会填写申报表
2、居委会填写登记表、开收入证明
3、报街镇审批,审批通过的给予渐退
开具低保人员复审证明办事程序
1、根据服务对象的劳动手册,在劳动力资源管理网上进行核实
2、签订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
3、街镇劳动部门给予核实确认
4、将承诺书反馈民政社会救助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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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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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4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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