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索引号 | XB4113004-2011-001 | 发布机构 | 公安分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1-09-23 |
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教育感化挽救在逃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惩和宽大处理的规定,决定进一步敦促在逃人员限期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凡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要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二、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投案自首人员,可以免除处罚。
三、凡投案的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在逃人员因病、因伤或其他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或向城乡基层组织负责人投案,本人随后到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均视为自首。
五、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只要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视为自首。
六、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原则上给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依法不予羁押。
七、对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司法机关将采取措施予以缉捕归案,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在逃人员或者帮助在逃人员伪造、毁灭证据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包庇、窝藏在逃人员的,能够主动检举、揭发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在逃人员,其所犯的包庇罪、窝藏罪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九、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或直接扭送在逃人员的,司法机关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110,021-22045114。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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