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浦东新区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5121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索引号 | SY-310115-2025-00948 |
文件编号 | 浦市监办〔2025〕42号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5-03-07 |
对浦东新区七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075121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区生态环境局:
赵孝洁、陈春艳、蒋桂珍代表提出的《关于将排水许可证办理前置的建议》的代表建议(第075121号)收悉。关于代表提出的“将‘办出排水许可证’作为有排水需求的企业开业前的必要条件之一”的建议,经我局认真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前置性行政许可设定的法律依据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前述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
二、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依据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证照审批依法依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该法未授权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中无油烟、噪音等环保方面的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审查工作要求的通知》(食经函〔2019〕59号)强调,各地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统一执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查要求,不得将未经依法授权的环境影响评价、消防验收、房产性质、房屋面积等要求列入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中,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相关工作。
目前,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无权将油烟、噪音等环保方面的要求列入证照审核的条件中。
四、餐饮油烟协同共治
为强化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餐饮油烟污染整治中的协同工作,我局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健全告知提示。依据《上海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中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提示申请人知晓须遵守的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局在食品经营许可申办过程中进行提示告知。具体包括:在辖区各受理窗口办事大厅发放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内容的纸质提示单,引导餐饮店经营者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前,了解店铺在环保方面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在许可申请环节,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审批平台中已开发采用弹窗方式向经营者告知提示《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许可证件送达时,窗口将同时向申请人发放相关纸质提示单,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证件的,提示单随件寄送。二是强化部门协作。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结果将通过市数据资源平台及时共享至市生态环境局,以便相关单位及时开展餐饮店环保方面的监督检查。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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