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学校食堂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3-02264 |
文件编号 | 浦市监食经〔2023〕93号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5-04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浦东新区学校食堂贯彻落实《企业落实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中小学、职校、幼儿园(含幼托机构):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学校食堂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23〕21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高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组织体系
各学校(含幼托机构)食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体系,依法配备与用餐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形成包含校长(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三级管理组织体系。
(一)明确学校食品安全负责人
学校食品安全负责人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担任,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校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公办学校一般由校长(园长)担任学校食品安全负责人。
(二)配备学校食品安全总监
按照《规定》,用餐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为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层级,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学校食堂也应参照上述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安全总监由学校分管食品安全的校领导(园长)担任。学校应经“三重一大”会议讨论通过食品安全总监聘任事宜,并以聘书的方式明确食品安全总监。
每个校区应配1名食品安全总监。没有食堂,但集中统一供餐的校区,也应配备1名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安全负责人可以兼任食品安全总监。
(三)配备学校食品安全员
食品安全员应当由学校负责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担任。学校应经“三重一大”会议讨论通过食品安全员聘任事宜,并以聘书的方式明确食品安全员。
每个食堂应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没有食堂,但集中统一供餐的学校,也应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
食品安全总监不得兼任食品安全员。
对于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或者被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公司或者被委托经营公司,由公司为每个食堂再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代表公司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确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明确学校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职责,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各岗位食品安全职责清单,见附件1)。学校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依照《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学校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月调度”、“周排查”、“日管控”管理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记录,见附件2),并做好相应记录存档备查。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分层分类全覆盖开展宣传培训
1.专题培训《规定》。教育部门将联合市场部门,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在学校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层面全面解读《规定》的新特点、新举措、新要求。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得好的学校,授予示范学校食堂称号,适时进行表彰、奖励,切实发挥示范学校食堂的引领作用。
2.学校宣贯《规定》。学校要将《规定》的宣传、培训列入当前工作重点,在行政会议、全体教职员工大会等会议上,全面宣传《规定》有关内容。同时,组织食品安全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宣传作用,组织策划开展专题宣传,进一步向教职员工广泛宣传解读《规定》。有关学习做好记录,留档备查。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或者被委托经营的,学校要督促承包经营公司或被委托经营公司,组织开展《规定》的学习和培训。
3.岗位实操培训。区教育局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不同岗位,以及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或者被委托经营人员,组织开展针对“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具体工作内容的实操培训。
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抽查考评和执法检查
针对新区教育系统实际,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食品安全知识考评和监督检查有机结合,在对学校食堂监督检查时,随机抽查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抽查考核结果当场反馈学校负责人。若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学校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学校食堂要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附件:1.各岗位食品安全职责清单
2.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记录
3.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任职要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教育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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