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71043号代表书面意见的会办意见
索引号 | SY0576725610202200070 |
文件编号 | 浦市监办〔2022〕52号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03-25 |
区生态环境局:
盖红梅代表提出的“关于重视户外LED广告屏乱投放引发城市光污染和扰民的问题”的书面意见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经研究,户外LED广告显示屏等户外照明设施,经现场组装、施工、调试而成,其中包含的电器件及LED模块等照明器材的拼接、安装等属于设备安装环节,后期的设施运营和灯光使用属于使用环节,可能涉及建筑工程、城市照明工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等,不属于产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经网上查询,相关设施有相应规定和验收标准,如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有CJJ/T 149-2021《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其中第6章专门针对照明,对不同使用场景区域的亮度限制、设置位置、投射等都有明确要求。
对于日用消费品LED灯具(成品出厂),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本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对生产和流通领域加强监管。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