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请印发《浦东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的请示

索引号 SY-310115-2024-00697
文件编号 浦市监法〔2024〕16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2-02

关于拟请印发《浦东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

登记改革若干规定》的请示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浦东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作为2024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经2024131日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会后,根据审议意见,区市场监管局对《若干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拟请区政府按照浦东新区管理措施相关规定正式印发。

妥否,请示。

 

附件:1.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深化企业

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代拟稿)

2.         浦东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

3.         关于《浦东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

规定》的起草说明

4.         关于《浦东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

规定》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4

(联系人:宁牧,联系电话:18116003463。)

 

 

附件1

 

浦府管规2024〕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代拟稿)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浦东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

登记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更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自主权,深化登记确认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推进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指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应当统筹效率与安全,坚持依法规范、便捷惠企、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范围的登记与展示)

企业仅需将许可经营项目及主营项目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其他经营项目由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者“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自主展示。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项目。

主营项目是指企业主要从事并与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相匹配的经营活动项目。

第五条  (特色经营项目表述目录)

登记机关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衍生及企业发展需要,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的基础上,编制特色经营项目表述目录。支持企业自主展示特色经营项目。

第六条  (经营范围的调整)

登记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无需换发纸质营业执照。

自主展示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由企业主动调整展示信息,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提升数字化服务能力,为企业经营范围调整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服务。

第七条  (优化经营范围记载方式)

企业的经营范围加载于营业执照“经营主体身份码”中,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第八条  (协同监管)

登记机关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涉及企业经营范围的数据采集、归集、管理及共享等工作。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企业相关经营项目信息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许可审批信息反馈至“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归集至市大数据资源平台。

第九条  (权益保障)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或者自主展示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第十条(招投标领域特别规定)

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投标人经营范围是否记载某项内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的条件,不得以对投标人经营范围的审查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浦东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

若干规定》的起草说明

 

为持续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落实市委主要领导浦东调研有关要求,充分尊重经营主体经营自主权,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浦东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经营范围一直以来是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20218月,浦东市场监管局印发《市场监管领域服务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改革措施》,率先探索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提出“企业可自主选择仅登记主营、许可经营范围,取消主营业务以外的一般经营范围登记,赋予经营主体更多经营自主权”。20223月,这一改革举措以确认制法规形式固化,明确“经营主体仅需将主营项目、许可项目以及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申请登记。经营主体超越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不予处罚。”此举既是充分尊重企业自主经营的体现,能够为经营主体寻找发展新赛道新空间提供更多便利,切实降低登记频次,激发创业活力,同时也消除了经营主体适用新政策的后顾之忧。

二、起草过程

前期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下,进行了项目课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并与法院、专家进行座谈,听取关于此次浦东拟开展深化经营范围改革的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及市市场监管局对此次浦东深化经营范围改革项目高度关心与支持,市市场监管局以书面请示形式,报请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浦东深化经营范围登记改革并制定特别管理措施,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相关指导人员专程抵沪,与市市场监管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座谈交流,进一步明确方向并提出要求。

三、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草案)》共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此次经营范围改革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明确改革应当坚持依法规范、便捷惠企、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条至第三条)

(二)明确经营范围的内涵及登记规范。确定了许可经营项目和主营项目的内涵,企业仅需将许可经营项目及主营项目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其他经营项目由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者“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自主展示。(第四条、第六条)

(三)明确特色经营项目创新举措。确定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的基础上,对非许可类经营项目编制特色经营项目表述目录。支持企业按照特色经营项目表述目录,自主展示特色经营项目。(第五条、第六条)

(四)明确获取经营范围信息的便利化举措。社会公众可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扫描营业执照上“经营主体身份码”,即时获取经营主体含自主展示的经营范围信息。(第七条)

(五)明确管理规范和权益保障。登记机关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涉及企业经营范围的数据采集、归集、管理及共享等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第八条至第九条)

四、主要创新点

此次改革旨在厘清“主营”和“非主营”“许可”和“非许可”经营项目的区别,实现“一简、二免、三自主”,即“简化照面记载”“免跑动、免材料”“自主申报、自主展示、自主调整”。具体如下:

(一)优化照面记载方式。经营范围将加载于营业执照“经营主体身份码”中,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旨在破除经营主体、监管部门、社会第三人关于“经营范围就是市场监管部门认可背书的经营活动事项”这一路径依赖。同时经营主体调整经营项目时,无需换发纸质营业执照。

(二)经营项目梯度管理。经营范围将不再登记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有事项,仅登记主营项目及许可经营项目。该项举措强化一般经营项目无需登记即可经营的理念,旨在破除“经营主体行为能力与经营范围绑定”这一认知误区,实现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适度分离。

(三)提供自主展示服务。考虑到经营主体对经营范围求多求全的认知惯性难以短期扭转,改革将提供非主营一般项目自主展示服务,经营主体无需提交材料,可直接登录“一网通办”平台或“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自主填报、在线勾选。

(四)创新特色项目展示。改革将选取数字经济、绿色低碳、元宇宙、新终端、制造业“3+6”产业体系等新兴行业和文化传媒、餐饮等差异化个性化特征强烈的传统行业纳入首批试点,经营主体可以自主公示各经营项目的具体活动项目。

五、其他情况说明

起草《若干规定》是浦东市场监管局为了更好地保障经营主体办事创业和自主经营的权益所进行的一次自主探索与改革,也是浦东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打响的第一炮。考虑到2月中旬前发布并实施《若干规定》,有利于提前积累经验和案例,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增强企业获得感,且符合《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28条所列“需要简化制定程序的其他情形”,拟请区政府在2024年春节前印发并立即实施《若干规定》。浦东市场监管局将组织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附件4

 

关于《浦东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

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浦东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持续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逐步放松对经营范围的管制,明确经营范围不构成对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在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的支持和指导下,浦东积极探索,通过发挥立法优势,于20223月起在浦东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其中明确了经营范围改革举措。但在推进中发现,经营主体、有关政府部门将经营范围同经营主体行为能力绑定的认知误区仍然存在,“范围”二字的管制色彩依旧浓重,具体体现在经营主体变更登记的申请案中,经营范围的变更较为高频。鉴于此,浦东率先承担起进一步深化经营范围登记改革的重任,制定管理措施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更大程度减环节、强功能、优服务、显特色。

问:《若干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若干规定》共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此次经营范围改革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明确改革应当坚持依法规范、便捷惠企、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条至第三条)

(二)明确经营范围的内涵及登记规范。明确了许可经营项目和主营项目的内涵,企业仅需将许可经营项目及主营项目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其他经营项目由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者“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自主展示。(第四条、第六条)

(三)明确特色经营项目创新举措。明确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的基础上,对非许可类经营项目编制特色经营项目表述目录。支持企业按照特色经营项目表述目录,自主展示特色经营项目。(第五条、第六条)

(四)明确获取经营范围信息的便利化举措。社会公众可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扫描营业执照上“经营主体身份码”,即时获取经营主体含自主展示的经营范围信息。(第七条)

(五)明确管理规范和权益保障。登记机关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涉及企业经营范围的数据采集、归集、管理及共享等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第八条至第九条)

 

问:《若干规定》有哪些创新点?

:此次经营范围改革,进一步厘清“主营”和“非主营”、“许可”和“非许可”经营项目的区别,实现“一简、二免、三自主”,即“优化照面记载”“免跑动、免材料”“自主申报、自主展示、自主调整”。具体如下:第一,优化照面记载方式经营范围将加载于营业执照“经营主体身份码”中,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旨在破除经营主体、监管部门、社会第三人关于“经营范围就是市场监管部门认可背书的经营活动事项”这一路径依赖。同时经营主体调整经营项目时,无需换发纸质营业执照。第二,经营分类梯度管理。经营范围将不再登记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有事项,仅登记主营项目及许可经营项目。该项举措强化一般经营项目无需登记即可经营的理念,旨在破除“经营主体行为能力与经营范围绑定”这一认知误区,实现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适度分离。第三,提供自主展示服务。考虑到经营主体对经营范围求多求全的认知惯性难以短期扭转,提供非主营一般项目自主展示服务,经营主体无需提交材料,可直接登录“一网通办”平台或“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自主填报、在线勾选。第四 ,创新特色项目展示。选取数字经济、绿色低碳、元宇宙、新终端、制造业“3+6”产业体系等新兴行业和体现浦东地方特色等差异化个性化特征强烈的传统行业纳入首批试点,经营主体可以自主公示各经营项目的具体活动项目。

问:此次经营范围改革的立法意义是什么?

:经营范围是体现市场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近年来,浦东探索经营范围登记改革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为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进一步深化经营范围登记改革,有助于逐步转变社会大众对于经营范围的传统观念,充分发挥经营范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部门信息共享、事中事后监管的功能,更好地保障市场主体办事创业和自主经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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