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评价实施 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4642 |
文件编号 | 浦环规〔2024〕3号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海洋局、绿化市容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8-2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评价实施
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流程,引导气候投融资项目提高效益水平,根据《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参考标准》(环办便函〔2022〕406号)、《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指南》(T/CSTE 0061-2021)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
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更好发挥气候投融资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落实《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创新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发展路径和模式,充分发挥气候投融资项目库作用,规范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流程,引导气候投融资项目提高效益水平,根据《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参考标准》(环办便函〔2022〕406号)、《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指南》(T/CSTE 0061-2021)等文件,结合项目库定位和实际,制定本意见。
申报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项目。
二、评价原则
(一)聚焦重点,统筹推进。以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效益为核心,以合法合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协同效益为重点,统筹开展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评价。
(二)精细分级,兼顾可行。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和差异性,建立分类分级、客观科学、明确清晰的评价指标体系,确保评价方法可执行、评价结果可应用。
(三)动态更新,有序推进。按照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要求,综合国际、国家及地方相关新战略、新趋势、新标准,动态更新评价方法,有序服务项目库管理和产融对接。
项目评价包括符合性评价、综合性评价和绩效跟踪评估。符合性评价是综合性评价的前置流程,为约束性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满足符合性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综合性评价是项目纳入实施库的重要依据。绩效跟踪评估为项目执行后在气候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等方面的跟踪评估,可参照综合性评价方法予以开展。
(一)符合性评价
项目符合性评价包括主体合规性评价、产业符合性评价、目录符合性评价和气候效益符合性评价。
1.主体合规性评价:项目主体应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事故;未发生较严重及以上程度的生态环境失信行为,或相关失信行为完成信用修复的。
2.产业符合性评价: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绿色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
3.目录符合性评价:项目符合分类目录所列项目范围。
4.气候效益符合性评价:项目具有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效益。
具体评价指标如下:
表1 项目及申报主体符合性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适用项目类型 |
指标内容 |
主体合规性 |
证照及存续期要求 |
所有项目类型 |
申报主体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环境管理合规要求 |
申报主体依法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依法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相关环保手续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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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要求 |
申报主体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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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未发生较严重及以上程度的生态环境失信行为,或相关失信行为完成信用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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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合规要求 |
申报主体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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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符合性 |
产业符合性 |
项目符合国家、地区、行业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等要求,不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淘汰类和限制类的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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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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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符合性 |
目录符合性 |
项目符合分类目录所列项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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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效益符合性 |
减缓气候变化 |
减缓气候变化一类项目 |
项目具有碳减排效益。 |
减缓气候变化二类项目 |
项目年度碳排放量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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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气候变化 |
适应气候变化项目 |
项目在减轻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降低自然和人类系统的脆弱性方面具有推动作用。 |
(二)综合性评价
减缓气候变化项目综合性评价包括气候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评价,采用定性定量结合评价法。减缓气候变化一类评价项目的气候效益根据“目录匹配性”进行评价,减缓气候变化二类评价项目的气候效益根据“项目年度单位碳排放强度下降幅度”或“低碳技术使用效果/低碳服务提供水平/低碳技术研发及应用水平”进行评价。
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细则详见表2。
适应气候变化项目综合性评价包括气候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评价,采用定性评价法,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细则详见表3。
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和加分项的综合计算方式,加分项为5分。依据综合评分,分值≥35分的项目纳入项目实施库。鼓励金融机构依据综合性评价结果,为实施库项目提供差异化的绿色金融支持。
表2 浦东新区减缓气候变化项目综合评分表
二级指标 |
指标内容 |
评分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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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效益 (70分) |
减缓气候变化(70分) |
一类项目 |
减排量阈值 |
分散式(分布式)发电项目: 1、年减排量>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得70分。 2、年减排量≤ 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得50分。 |
集中式发电项目: 1、年减排量>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得70分。 2、年减排量≤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得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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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能项目: 1、碳排放强度<每千瓦时100克二氧化碳当量,得70分。 2、碳排放强度≥每千瓦时100克二氧化碳当量,得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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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匹配性 |
非分散式(分布式)发电、集中式发电、地热能项目的其他项目: 符合浦东新区减缓气候变化项目分类目录中评价分类为一类的项目,得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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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项目 |
项目年度碳排放强度下降幅度 |
1、项目计划年度碳排放强度下降幅度≥4%,得70分; 2、项目计划年度碳排放强度下降幅度介于3%(含)~4%,得50分; 3、项目计划年度碳排放强度下降幅度介于1%(含)~3%,得30分。 [注:项目可以是单体项目或产业链打包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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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技术使用效果/低碳服务提供水平/低碳技术研发及应用水平 |
项目计划使用的低碳技术、产品具有国内外先进性,或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可达到国内外行业标杆水平,或计划提供的低碳服务满足国内外最新规制、标准和要求,或计划开展的低碳技术研发满足《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中的技术推进方向且成果转化度高,得70分; 项目计划使用的低碳技术、产品具有国内先进性,或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可达到国内外行业先进水平,或计划提供的低碳服务满足国内最新规制、标准和要求,或计划开展的低碳技术研发满足《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中的技术推进方向,得50分; 项目计划使用低碳技术,或计划提供低碳服务,或计划开展低碳技术研发,得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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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 (10分) |
财务内部收益率(10分) |
财务内部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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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计划财务内部收益率高于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10%(含)以上,得10分; 项目计划财务内部收益率高于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5%(含)~10%之间,得7分; 项目计划财务内部收益率高于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5%以内,得5分; 项目计划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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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10分) |
社会贡献性 (5分) |
健康、卫生、供水、受教育水平的贡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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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提升健康、卫生、供水、受教育机会水平,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充分、数据详实的,得5分; 项目可提升健康、卫生、供水、受教育机会水平,说明或证明材料较简单,无数据支持的,得3分; 未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相关材料不能说明或证明项目可具有社会贡献性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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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积极性(5分) |
自主披露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 |
申报主体已开展或计划开展通过自主披露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等方式,展示企业在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等领域取得成果,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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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国家或地方降碳减污实践的积极性 |
申报主体已申报或计划申报国家或地方绿色智能示范工厂、绿色智慧标杆园区、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低碳发展实践区/社区、国家或地方降碳减污协同创新试点等,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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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协同效益(10分) |
减污协同效益(4分) |
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物排放的协同降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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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协同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砷/汞/镉/铬/铅)/固体废物产生减量化,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充分、数据详实的,得4分; 项目可协同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砷/汞/镉/铬/铅)/固体废物产生减量化,说明或证明材料简单、无数据支持的,得2分; 未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相关材料不能说明或证明项目具有减污协同效益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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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利用协同效益(3分) |
资源、能源循环利用的协同促进性 |
项目可协同促进资源、能源循环利用,说明或证明材料充分、数据详实的,得3分; 项目可协同促进资源、能源循环利用,说明或证明材料简单、无数据支持的,得1分; 未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相关材料不能说明或证明项目具有资源、能源循环利用协同促进性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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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效益(3分) |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协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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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协同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说明或证明材料充分、数据详实的,得3分; 项目可协同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说明或证明材料简单、无数据支持的,得1分; 未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相关材料不能说明或证明项目可协同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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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自愿减排项目开发潜力(5分) |
自愿减排项目开发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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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开发成CCER、上海市碳普惠等自愿减排项目,得5分; |
注:行业基准财务收益率参考《建设项目经济评估方法和参数》(第三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建设项目财务基准收益率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586号)。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内容 |
评分细则 |
气候效益(80分) |
适应气候变化(80分) |
减轻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降低自然和人类系统的脆弱性效果 |
项目可提升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能力,或提升水资源/海洋及海岸带/陆地生态系统/能源/交通/通信/人居环境敏感产业/健康与公共卫生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或提升全社会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说明或证明材料充分,数据详实的,得80分; 项目可提升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能力,或提升水资源/海洋及海岸带/陆地生态系统/能源/交通/通信/人居环境敏感产业/健康与公共卫生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或提升全社会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说明或证明材料简单,无数据支持的,得50分; 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相关材料不能说明或证明项目具有适应气候变化作用的,不得分。 |
社会效益(10分) |
社会贡献性 (5分) |
健康、卫生、供水、受教育水平的贡献性 |
项目可提升健康、卫生、供水、受教育机会水平,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充分、数据详实的,得5分; 项目可提升健康、卫生、供水、受教育机会水平,说明或证明材料较简单,无数据支持的,得3分; 未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相关材料不能说明或证明项目可具有社会贡献性的,不得分。 |
社会责任积极性(5分) |
自主披露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 |
申报主体通过自主披露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等方式,展示企业在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等领域取得成果,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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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国家或地方适应气候变化试点 |
项目参与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得3分; 项目未参与适应气候变化试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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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协同效益 (10分) |
减污协同效益(4分) |
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物排放的协同降低性 |
项目可协同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砷/汞/镉/铬/铅)/固体废物产生减量化,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充分、数据详实的,得4分; 项目可协同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砷/汞/镉/铬/铅)/固体废物产生减量化,说明或证明材料简单、无数据支持的,得2分; 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相关材料不能说明或证明项目具有减污协同效益的,不得分。 |
循环利用协同效益(3分) |
资源、能源循环利用的协同促进性 |
项目可协同促进资源、能源循环利用,说明或证明材料充分、数据详实的,得3分; 项目可协同促进资源、能源循环利用,说明或证明材料简单、无数据支持的,得1分; 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相关材料不能说明或证明项目可协同促进资源、能源循环利用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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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效益(3分) |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协同促进性 |
项目可协同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说明或证明材料充分、数据详实的,得3分; 项目可协同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说明或证明材料简单、无数据支持的,得1分; 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相关材料不能说明或证明项目可协同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不得分。 |
(三)绩效跟踪评估
参照综合性评价方法,对项目执行后在气候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等方面的表现定期开展绩效跟踪评估。通过绩效跟踪评估的项目纳入示范库。
四、附则
本意见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气候投融资项目:资金用途以实现应对气候变化为主要目标的项目。
减缓气候变化项目: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增加温室气体清除的项目。
适应气候变化项目:为了减轻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针对实际或预期的气候影响采取措施,以降低自然和人类系统的脆弱性的项目。
减缓气候变化一类项目:一类项目主要涵盖可再生能源开发及利用、生态系统碳汇、CCUS等气候效益显著的项目。
减缓气候变化二类项目:暂未划入一类项目的减缓气候变化项目。
碳排放强度:单位产品产量、服务量或产值、面积的二氧化碳排放当量。
财务内部收益率:项目在整个计算期内财务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符合性评价:在项目执行前,依据主体合规性、产业符合性、目录符合性和气候效益符合性开展的事前评价。
综合性评价:在项目执行前,对气候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开展的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
绩效跟踪评估:在项目执行后,对气候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开展的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跟踪评价。
项目储备库:通过符合性评价的用于产融对接储备的项目库。
项目实施库:通过综合性评价的用于产融对接实施的项目库。
项目示范库:通过绩效跟踪评估的具有推广示范意义的项目库。
本意见自2024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浦东新区减缓气候变化项目分类目录
2.浦东新区适应气候变化项目分类目录
(此件主动公开)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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