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310115-2022-73106
信息名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浦府规〔2022〕6号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10-24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规〔2022〕6号

浦府20226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21021日

 

 

浦东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浦东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管控体系,更好地推进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辖区(除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外)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

第三条 遵循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原则。各类建设工程应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相关海绵设施应随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运维管理。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区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对海绵城市建设措施进行审核,并落实相关费用。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在各层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在土地出让前征询区建设管理部门意见,将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在核定规划条件、审定设计方案等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工作中对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审核。

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并在其网站公布规划成果;指导推进浦东新区海绵城市建设,统筹协调相关问题;在政府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区级保障房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新等建设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项目设计招标文件;在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工作中对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审核。

区水务、绿林、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在水务(河道、供排水系统等)、绿林、环卫等建设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工作中对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审核。

区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政府投资项目海绵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各项目建设成本,对日常运营养护、维修等相关费用提供保障。

各管理局(管委会)及川沙新镇、祝桥镇等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负责在相应行政审批工作中对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审核。

各建设(养护)主体应落实主体责任,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相应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或管理要求。

第五条 规划编制

应根据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总体要求编制浦东新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进行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评价,构建因地制宜的规划建设管控指标体系,保障全区海绵城市建设有序推进。

第六条 规划衔接

在开展各层次国土空间规划、防洪除涝、雨水、污水、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业(专项)规划时,应统筹衔接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指标,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第七条 项目立项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及投资估算;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备案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及投资概算。

第八条 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在规划土地意见书阶段或自有土地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应根据浦东新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应通过出让前征询将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已出让或划拨的建设项目,鼓励依法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设计管理

项目设计招标时,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要求。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应有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设计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DG/TJ08-2298-2019)、《上海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海绵专篇(章)编制深度(试行)》等国家、上海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有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并有对应的投资概算,由初步设计对应审批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

建设项目施工图应包含海绵设施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出具审查意见。对不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海绵城市设计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变更后的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

第十一条 建设管控

海绵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合理统筹施工。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施工。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海绵设施验收纳入主体工程或景观绿化工程验收。建设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设施的建设落实情况。经验收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移交接管

市政设施、公共绿化、道路广场、河道水务等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海绵设施原则上由项目相应接管单位一并接管。住宅小区、商务办公楼等海绵设施原则上由相应小区和商务办公楼产权主体接管。

第十四条 运营监测

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测手段,配备专人管理,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建立健全海绵城市数据库和信息系统,为海绵设施建设与运行提供科学支撑。

第十五条 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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