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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高层次归国留学创业人才住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浦人社〔2011〕107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医保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1-08-08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高层次归国留学创业人才住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人社〔2011〕107号

浦东新区高层次归国留学创业人才住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和浦东新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国际人才创新试验区”的建设,为高层次归国留学人才营造安居乐业的创业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申请人为归国留学人员,于2010年1月1日后到浦东新区创办企业,且必须符合下列相关条件:
    (一)创办的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申请人个人的投资股份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30%以上;
    (二)申请人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在海外学习、工作满五年以上(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者可以不受学习、工作年限的限制);
    (三)归国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必须注册在浦东新区,且税收属于浦东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
    (四)已获新区“百人计划”政策中规定的住房补贴或享受免费人才公寓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二条 资助方式
    此项资助以现金形式发放,凡符合条件的归国留学人员,经审核批准后,每月补贴2000元,共补贴三年,累计不超过72000元。
    在执行《浦东新区高层次归国留学人员住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期间享受过资助且未补贴完三年的创业人才,按原政策执行。
    住房补贴专项资金由新区财政局在每年预算内安排。
    第三条   操作部门和受理时间
    操作部门是浦东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每年5月、10月各集中受理、审批一次。
    第四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第一年申请:
    (一)《浦东新区高层次归国留学创业人才住房补贴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 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回国留学人员证明》或由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原件、复印件)(原“国外学历(学位)证明”)。
    (三)个人护照(原件、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二、三年申请:
    (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二)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
    (三)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复印件)。
    第五条   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先在浦东海外人才网( www.pudongos.com)上查询政策。符合条件的申请注册、填写相关信息,等初审通过后,再下载表格,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六条    审批程序
    浦东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每年5月和10月两个月的上旬集中受理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在浦东海外人才网上公示,上报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由新区财政局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住房补贴在每年的6月和11月份两次按规定程序通过浦东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拨付,并将审批结果在浦东海外人才网上公布。   
    第七条  资金管理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浦东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申请的受理和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受资助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浦东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的抽查,对虚假申请等欺骗行为将记录其不良诚信档案。
    第八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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