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实施办法
索引号 | SY-310115-2022-68330 | 发布机构 | 建交委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01-20 |
新区 各 委、 办 、 局 、 各 管理局 ( 管委会 ) 、 各 街道 办事处 、 镇 人民 政府 :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促进工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项目建设高效、优质、安全,充分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 现 研究制 订 《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实施办法 》,请遵照执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22年1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
与安全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促进工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项目建设高效、优质、安全,充分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区 实际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区、镇财力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全面、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达成、措施落实到位,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安全质量提升。
第四条 本区建设、交通、水务、园林、绿化、民防、房屋等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变更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为工程设计变更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以及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帐整理和管理工作,同时对设计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建设单位要严格施工变更签证管理,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强化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
设计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并做好各类设计变更的服务工作。
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设计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提出监理意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确需对原审查通过的图纸进行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向主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工程专项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向专项设计单位提出并经主设计单位技术确认,设计单位依据相关法规及标准出具设计变更单。
项目 建设 内容 、 规模 、 标准 、 总投资 等发生 重大变化 , 或 工程 概算 超过一定标准 的 , 应当 按照 区级政府 投资管理 办法 有关规定 和程序 进行 审批调整 后, 设计 单位 方可 出具 设计变更 单 。 涉及工程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设计变更,需经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强化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等方面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变更管理资料。
第三章 材料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符合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相关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违法指定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禁止或限制使用《上海市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内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建立建设工程材料验证制度,严格核验相关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 应 按 照 相关 规定 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材料、设备未经监理单位确认不得使用。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检测试样信息应录入检测信息系统。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开展建设工程材料平行检测工作,平行检测数量不低于规范要求检测数量的 20%(保障性住房工程检测数量不低于规范要求检测数量的30%)。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材供应商应做好重要建材报送、确认工作。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并将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纳入监理范畴。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与已备案的建筑废弃混土再生处理企业签定《再生处理合同》,会同监理单位、再生处理企业对清运出场的废弃混凝土进行确认,负责将清运量上报信息系统,生成三方确认的《再生处理合同履约情况表》。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 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依法负责对勘测设计、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保证建设工程功能标准 , 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且具备可行性的,应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审图公司审查,未经审图通过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重大质量、安全技术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对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及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理单位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对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程师应 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对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制订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目标,提升政府投资项目质量标准化水平。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推进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制定并推广岗位标准化手册,将质量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做好影像资料收集、归档,特别是对套筒灌浆、重要建材、现场见证检测、隐蔽工程施工等做好影像留存。
第五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该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按规定 在 办理 施工许可 手续 时间节点前 , 与 具 有 承保 资格 的 保险机构 签 订 《 上海 市 建设 工程 安全 生产 责任 保险 合同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规定严格 执行 危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管理、验收等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 浦东新区建筑工地围档设置 要求 进行围档设置,监督部门在首次监督例会时检查落实情况,发现有不符合 要求的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落实标准情况较差的工地,取消文明工地评选资格,列入重点监管项目范围。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严格出土工地管理,确保源头规范。做到“两不挖”、“两不进”、“两不出”,即空气污染超过黄色预警天气不开挖,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的现场管理员不到岗不开挖;无处置证副本的车辆不许进施工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施工工地;未密闭盖平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同时,建设单位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督促运输车辆整改违规作业行为,对拒不改正的,立即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地应按规定安装在线扬尘噪音监测设施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工地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进行动态智能监控,视频信号接入浦东新区工程建设综合监管平台。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 照相关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安装数量根据人员进出情况确定,将人脸识别管理同工地门禁、实名制管理结合,加强工地人员动态管理,识别的相关数据传输至浦东新区工程建设综合监管平台。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上海市基坑工程在线监测实施方案》要求,规定范围内的基坑工程,应纳入上海市基坑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各参建单位均需按照基坑信息化系统使用手册要求进行相关信息上传,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
第 七 章 附则
第二十 五 条 本规定自 202 2 年 1 月 2 0 日起施行。